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注册与学制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的有关条 款及招生体检标准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原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达到体检标准,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1 / 12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办理注册手续。办理注册手续的规定如下:
(一)学生每学期按规定缴费后,在开学两周内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学生证注册手续;
(二)不能如期办理学生证注册者,需持必要的证明材料办理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
(三)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办理学生证注册手续者,学校不再为其办理有关注册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四)申请贷款和其它形式资助的学生须提前到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各专业的学制以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准,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学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为所学专业学制加两年(含休学),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学校不予注册,取消其学籍,给予退学处理。四年制专业学生学习年限为3—6年。
第二章选课
第六条 学生注册后方取得选课资格。所有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参加选课,不选课的学生,不记载其修读课程成绩。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学习。课程分为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三类。其中必修课是教学计划中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限选课是教学计划中限定学生必须选修的课程,限选课以选修课组为单位,学生可在指定的选修课组中,选读一组课程;任选课是学生依据自己的需要和特长
2 / 12
任意选修的课程,包括专业任选课和全校任选课。必修课、限选课及任选课三部分的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选课具体详见《本科生选课、退课及免修课程管理办法》。 第三章课程考试与考核
第八条 课程考试分为集中考试和非集中考试两种。每学期各班级集中考试课程的考试日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非集中考试课程由开课教学单位和学生所在学院协调安排考试。
第九条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考核合格者,即获得相应学分,考核不合格者,不获得学分。课程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库,离校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条 课程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期中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30%。具体比例由教研室确定,开课时由任课教师向学生公布。学生在课程修读过程中,如缺课学时数、缺交作业数累计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数三分之一者,视为平时成绩不及格。学生平时成绩考核不合格,取消其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记载为“取消资格”。不准参加期末考试的学生名单,由任课教师在期末考试(或结课)一周前提出,经开课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院长(主任)批准并转交学生所在学院,同时通知学生本人,并由开课教学单位教学办报教务处备案。
对既有理论又有实验教学的课程,任课教师在学期总评成绩时应考虑实验部分考核所占比例;对实验课时超过本门课总学时25%而又未单独设课的实验部分的内容,要单独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则不允许参加该课程理论部分考核,该课程总评成绩应记载为不及格。实习、课
3 / 12
程设计、大型作业、毕业设计(论文)及各种实践环节的成绩评定,按照《XX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具体详见《XX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任选课考核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可选修其它课程。
学生重修的必修和限选课程如因教学计划变动,下一年级不再开课或课程教学内容变动较大,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修读方案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后,可修读其他相关课程替代。
第十二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病、残等不能跟班上体育课者,由本人在学期初提出申请,经指定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校医院确认,体育工作部同意,可上体育保健课。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方可缓考。缓考者参加该课程的补考考试。具体详见《XX工业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四章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载。各种实践环节包括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等科目可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学生未参加考试或考试
4 / 12
成绩无效的课程,其成绩依具体情形按“缺考”、“缓考”、“未修”、“免修”、“取消资格”、“作弊”等记载。
第十六条 五级记分制按如下标准转换为百分制: 优—95,良—85,中—75,及格—65,不及格—55。
第十七条 采用“学分绩”的方法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学生毕业时计算平均学分绩。
第五章考勤与纪律
第十八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制,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需得到批准。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习,需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须持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确认。请假天数在三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实习期间由带队教师审批),并报学院备案;超过三天但不足两周者,由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批;两周以上的由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非特殊情况不准事后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对旷课的学生,根据《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上课时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或早退,未经任课教师同意,不得擅离教室。
第二十一条 无故不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军事训练、公益劳动、生产实习、金工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
5 / 12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一)一学期内,因伤、病须停课时间超过六周以上者; (二)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六周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院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学生因病休学应凭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和校医院审核意见向所在学院申请,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学院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因病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考核过的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应办理退课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休学手续: (一)学生自费出国留学,经学校批准,可以办理休学手续。未出境前要求仍在学校学习者,须到教务处办理旁听手续。旁听成绩不记入出国中英文成绩单。办理旁听手续者,如复学,其旁听成绩予以承认,并记入学生成绩库;
(二)因家庭特殊困难需休学,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
(三)因创业需休学,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 以上情况休学只能办理一次,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一年(创业可为其保留学籍两年)。休学保留学籍只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办理。
6 / 12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申请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的学生应在申请批准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户口不变更,往返路费自理;学生休学不退还学费,休学期满复学,按随读年级的专业学费和实际选修课程学分学费收取,多退少补;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学校不对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本人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经批准后,到教务处和学校有关部门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到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开具康复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审核确认。已休学两年的复查或审核不合格者,予以退学;
(三)学生休学复学后,应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就读;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七章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7 / 12
(一)累计3次受到学业预警,且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学业预警:一学期获得学分总数少于该学期应修总学分的65%)
(二)除保留入学资格、参军入伍外,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在校最长修业年限者(如四年制的学生在校时间不得多于六年);
(三)休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休学期满后复学审查不合格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需休学而拒不休学者;
(七)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八)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仍未注册者;
(九)按《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受到学校开除学籍处分者。 上述(一)~(八)规定对学生不是处分。
第二十八条 应予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由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字,经教务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生效,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应办理退学手续(含应予退学和自愿申请退学的学生)。经学校审批后,予以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在一周内将退学通知单送交学生本人。如因故一周后仍无法将退学通知单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所在学院上报教务处,并由教务处负责在全校公示。
8 / 12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后不再享受本校学生的待遇,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或抚养人户籍所在地。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属第二十七条 第五款原因退学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自退学之日起至三个月内,符合第四十条 规定的,可发给肄业证书。经学校批准退学的学生,自批准之日或公示之日起,两周内应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退学手续或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二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按程序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第八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四年制本科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具体条 件及操作流程参见《XX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一)一年级第一学期学习成绩优良,达到学校规定的转专业条 件;
(二)在某一专业领域确有特长并且在校学习时间不满三年者; (三)在校期间患有某种疾病或因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学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转专业: (一)由外校转入我校者; (二) 在校学习已满三年者; (三) 委培、定向者;
9 / 12
(四) 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五) 已转过专业者;
(六) 招生时学校规定的不可转专业者; (七) 其他违反学校规定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者;
(二) 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者;
(三)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四) 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者;
(五) 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者(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 应予退学者;
(七) 其他违反学校规定者; (八) 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10 / 12
(一)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二)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 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
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 (三)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九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八条 毕业。注册学籍的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 件者,发给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结业。注册学籍的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但所获学分数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的90%者,准予结业,可获得结业证书。结业生可在离校后下一学期开学初至一年内向学校申请对不及格的课程及实验进行考试(核)或重修,考试(核)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 件者,补发学位证书。逾期未申请或未参加考试(核)以及考试(核)不合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肄业。注册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未达到毕业或结业条 件,退学者,可获得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妥善保管,一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11 / 12
第十章学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 符合《学位条 例暂行实施办法》和《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
(二)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但平均学分绩低于学校规定者;
(三)未达到学校对本科生外语水平要求者。
第四十四条 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和办法依据《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XXXX年入学的本科生开始施行,其他年级在校生按其入学所颁发的《XX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至其毕业即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12 / 12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