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职业学院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对学院公务用车的管理,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以及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驾驶人员基本要求
第一条 学院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必须按准驾车型驾驶车辆。正式上岗的驾驶员必须有三年以上(含三年)驾龄。按规定驾驶证审验不合格者或未按期审验者,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第二条 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严谨扎实的工作作风,服从领导调配。遵守法规校纪,遵守劳动纪律。
第三条 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安全驾车;同时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无证和酒后驾车,严禁疲劳驾驶,严禁装运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严禁带故障上路,严禁私自将车交无证人员驾驶。
第四条 随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参加公务活动时,负责支付过桥费、过路费、停车费、加油费等费用,应主动承担生活服务工作,不得索要钱物和纪念品,不得插话传话,不得泄露领导谈话内容。
第五条 定期保养车辆,保持车容整洁。
第六条 保证信息畅通,做到随叫随到,按时、按地点按线路出车,不得无故提前或滞后。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正点出车,驾驶员要主动告知车辆调度人员,以便应急安排。任务结束返回后及时告知调度人员。
第七条 遵守学院各项纪律,礼貌待人,服从安排。 第八条 上班时间驾驶员未被派车的,应随时在办公室等候出车,不准随便离开,不在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有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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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需离开办公室时,要告知车辆调度人员去向和所需时间,经党政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离开。
第九条 驾驶员应定期进行安全学习和车辆月检(每月至少一次),因公不能参加的事后必须补学和补检,由车班班长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条 恪守保密守则。
第二章 车辆管理工作规范
第十一条 学院公务用车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主要用于院领导公务用车、学院重大活动用车、学院礼仪接待用车。在满足以上用车的前提下,党政办公室可对学院各部门或个人市内公务用车予以协调安排。
第十二条 除学院主要领导固定用车外,其它机动车辆由党政办公室车辆调度人员负责统一安排。有特殊情况需用车时,在确无法联系党政办公室车辆调度人员的情况下,可直接联系党政办公室主任直接派车。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直接调度。驾驶员不得私自答应出车。党政办公室主任直接派车的,驾驶员应告知车辆调度人员。
第十三条 除院领导外,其它部门或个人因公务要用车的,须按规定程序申请派车。派车流程如下:
(一)填写派车单,写清出车时间、地点、事由,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提前一天(下午5:00前)交党政办公室车辆调度人员,以便党政办公室对第二天车辆调度进行安排。确有紧急事件需用车,应请示党政办公室主任,如确实情况特殊,将根据出车要求进行车辆协调;
(三)每天上午党政办公室车辆调度人员将当天出车安排通知相应驾驶员,出车前驾驶员须到党政办公室领取自己的派车单。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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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办公室主任直接派车的,第二天补交派车单,并按规定填写派车单中相关内容;
(四)出车后,驾驶员须在派车单中填写用车里程、过路费、停车费等,并交由用车人员签字确认;
(五)市内出车任务完成后第二天将派车单交车辆调度人员,市外出车任务完成后三天内将派车单交车辆调度人员,车辆调度人员以派车单为依据对各项表格进行汇总。
第十四条 车辆使用实行出车填单制度。出车单将作为驾驶员考核、车辆运行成本核算的重要依据。驾驶员接出车任务后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不得任意涂改。出车任务结束后,用车人应核实派车单内容并马上签字,派车单内容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减少用车部门用车次数,情节严重者,将取消用车部门用车资格,并追究经济赔偿。
第十五条 车辆加油一律到指定油库凭卡加油。加油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有违反,从严处罚。长途出车在外加油,回校后三天内必须凭正式发票和派车单、出车单报销,寒暑假除外。党政办公室每月5日前汇总有效派车单和出车单并核算上月耗油量,建立车辆耗油表。
第十六条 出车前后检查车况。出车前后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它性能是否正常,行车中要随时观察仪表盘上的各种指标是否正常,以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七条 车辆实施定期维护和保养。常规保养由驾驶员完成,驾驶员要爱护车辆,自觉维护、保养好车辆,使车况处于良好状态。驾驶员如发现无力排除的故障,应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车辆维修原则上固定在指定维修站进行,特殊情况下经党政办公室主任同意后也可安排到指定地点维修。
第十九条 车辆维修实行审批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一)车辆维修须事先由驾驶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党政办公室审核后填写《车辆维修通知单》交特约维修站,由特约维修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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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修理或提出修理的方案和预算,经党政办公室主任批准后送修;
(二)维修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批;维修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费用由驾驶员自行结帐后回校报销,超过1000元,用支票形式结算;
(三)车辆在外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时,可视实际情况进行修理,驾驶员应党政办公室主任联系,请求批示。事后凭派车单或出车单、正式发票、机件旧件报销。要最大限度地降低车辆维修经费支出。凡属未经许可的检修费用概不报销。
第二十一条 车辆维修实行驾驶员候车监修制度。车辆隐蔽部位维修,驾驶员必须监修。更换机件须将旧件收回。车辆完成维修、保养作业后,驾驶员应向维修单位索取维修保养项目清单、工时材料结账清单并认真审核,经试车确认无质量问题后签字验收。
第二十二条 车辆维修后在一周内报账,报账时须有《车辆维修通知单》和《车辆维修用料明细表》。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损坏严重应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驾驶员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索赔手续。
第二十三条 院领导相对固定使用的车辆所产生的费用,由党政办公室每月向院领导报送帐目清单,其余车辆向党政办主任报送帐目清单。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因个人公差或事假,其所保管的车辆的一切证件及钥匙应交由党政办公室暂存。
第二十五条 严禁驾驶员私自出车。未经批准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驾驶员负责。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公务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用车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向交巡警和党政办公室报告,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 车辆丢失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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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一经查实,第一次扣发出车津贴100元,第二次扣发出车津贴200元,第三次扣发出车津贴300元,依次类推(按年度计算):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出车;
(二)被发现或举报服务态度不好、不文明驾车; (三)被发现或举报因插话、传话、泄密造成不良后果; (四)虚报出车任务,故意涂改派车单; (五)虚报油料、停车、过桥过路等费用;
(六)被发现或举报车辆车容、车貌不整洁,车内应配备物品不齐全;
(七)被发现或举报未经批准将自己保管的车辆交给其他驾驶员驾驶,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若造成不良后果按学院相关规定办理;
(八)出车后未将车辆停放在学院内指定地点或未经批准在外停车;
(九)被举报或发现私自将车辆加油卡交由其它车辆使用的。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出车补助为0.35元/公里,以每月党政办公室凭有效派车单汇总公里数为依据。
第三十条 驾驶员全年内没有发生安全事故,年终发给安全奖1000元。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管理办法不再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党政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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