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青娟
【摘 要】Combining with the concept of emergency lighting, this paper introduced the power supply, line laying, conductor selection, lamps and lanterns selection and so on of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and non-fire emergency lighting two kinds of emergency lighting, and provided matter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in the design of emergency lighting according to own design experience, had certain instruction significance.%结合应急照明的概念,介绍了火灾应急照明和非火灾应急照明,两种应急照明的供电、线路敷设、导线选型、灯具选型等,并根据自己在设计中经验提出火灾应急照明设计应注意的事项,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期刊名称】《山西建筑》 【年(卷),期】2012(038)009 【总页数】2页(P147-148)
【关键词】火灾应急照明;非火灾应急照明;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安全照明 【作 者】赵青娟
【作者单位】山西建工设计院,山西太原030002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TU113.6
我们通常作应急照明设计时,认为应急照明就是火灾应急照明,按消防用电设计,这是相应规范对应急照明表述不清楚的原因,《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以下简称为《民规》)10.3.2规定的是指应急照明的泛指,《民规》13.8节是火灾应急照明的专项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为《建规》)11.3节和《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以下简称为《高规》)9.2节是对火灾应急照明的专项规定。应急照明是指在非正常状况下使用的照明设施,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继续进行活动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不同类型的应急照明的供电时间、转换时间及照度要求都有所不同。本文对应急照明的设计要求做了进一步探讨和归纳总结。并对火灾应急照明及非火灾应急照明的供电、线路敷设、导线选型、灯具选型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1 应急照明的构成
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及安全照明,这是指应急照明的泛指。具体应首先包括火灾应急照明和非火灾应急照明,而火灾应急照明又包括坚持工作的应急照明和疏散用的应急照明。所以应急照明并不只是用于火灾状况,正常照明电源停电包括平时故障停电和火灾事故停电,这两种情况都要确保继续正常工作或进行活动,但从供电上有着本质的不同。火灾事故停电应属火灾应急照明,平时故障停电应属非火灾应急照明。
1)备用照明:《民规》10.3.2条:在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为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而设置的照明。为确保平时的正常工作或进行活动的应急照明属于非火灾应急备用照明。如重要的指挥中心、国家级大会堂、较长隧道的照明、人员密集的地下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及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 500 m2的展览厅、营业厅、
人防地下室等;《民规》13.8.2条为火灾应急备用照明的场所(消防时坚持工作的场所),如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该区域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应急照明属于火灾应急备用照明,其设施应为消防用电设备。
2)疏散照明:《民规》13.8.1条:供人员疏散,并为消防人员撤离火灾现场的场所,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和疏散通道照明。疏散照明的功能:明确、清晰地标示疏散路线及出口或应急出口的位置;为疏散通道提供必要的照明,保证人员能安全向出口或应急出口行进;能容易看到沿疏散通道设置的火警呼叫设备和消防设施。《民规》13.8.2条规定:公共建筑、居住建筑需设疏散照明的场所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疏散走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高层公共建筑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营业厅、办公大厅和避难层等;低层公共建筑建筑面积超过1 500 m2的展厅、营业厅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厅、人员密集且面积超过300 m2的地下建筑和面积超过200 m2的演播厅;一类高层居住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二类居住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可不设疏散指示标志)等。
以上《民规》设疏散照明的场所中公共建筑人员密集性场所同时也要设备用照明,但对于这类场所设的备用照明不属于火灾时备用照明,这些场所以确保正常继续工作或活动应设应急备用照明,这属于非火灾应急备用照明。设的疏散照明是属于消防应急照明,这些场所中的两类照明有本质上的区别,《高规》9.2.2规定疏散应急照明地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 lx,而《民规》10.5.5规定备用照明工作面上的照度除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的10%,疏散照明按消防设备供电,而备用照明按一般用电设备供电(负荷等级高)。
3)安全照明:在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时,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人员的安全而设置的照明。安全照明不属于火灾应急照明,按非火灾应急照明设计。具体场所如高层公共建筑内的电梯内、裸露的圆盘锯、医院的手术室等。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
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的5%,根据情况,可利用正常照明的一部分或专为某个设备单独装设。下面就不再表述。
综合上述,应急照明的具体构成如图1所示。
2 各类应急照明特点
1)备用照明:备用照明包括火灾应急备用照明和非火灾应急备用照明。这两者的区别如表1所示。
2)疏散照明:疏散照明为火灾应急照明,分为疏散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照度值《低规》的11.3.2条规定:疏散楼梯间、人员密集流动疏散区及地下疏散区不小于5 lx,一般平面走道疏散区域不小于0.5 lx,如:疏散通道、防烟楼梯间、疏散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最小持续供电时间不小于30 min;馈电线路按消防用电线路要求选型和敷设;配电方式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供电,与普通照明线路分开设置;灯具选型按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选择;控制方式应在火灾时强行点亮。
表1 备用照明比较对比内容 特点 规范火灾应急备用照明用于消防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区域如: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备用电源室等《高规》9.2.1.2 条,《民规》13.8.2条,《低规》11.3.1条使用场所非火灾应急备用照明用于保障故障停电时维持正常的工作和秩序,如大中型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国家级大会堂、国宾馆、高级宾馆的宴会厅、餐厅等《民规》附录 A中的照明用电为二级以上负荷的场所第二十章三节《高规》灯具选型火灾应急备用照明灯具为消防时使用,灯具选型上满足消防灯具的要求,外壳选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9.2.5非火灾应急备用照明灯具按普通照明灯具选择《照明设计手册》《民规》10.4《高规》9.1.3,《民规》13.9.12,《低规》火灾应急备用照明属于消防用电设备,按消防配电设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的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
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并按防火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有消防信号时能强制启动11.1配电形式非火灾应急备用照明不能代替火灾应急照明,不能进入消防配电系统,其配电系统应与火灾应急用照明分开独立设置,正常电源故障时能自动转换到应急电源供电,但不需要强制启动,火灾时应按非消防负荷切除电源火灾应急备用照明最小持续供电时间为180 min。其照度值不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值 《民规》表13.8.6连续供电时间与照度要求非火灾应急备用照明未设置时间限定,完全取决于场所的设置需要。照度不低于正常照明的10%,大型场馆可达到50%,对于特别重要的场所如大会堂、国宾馆、国际体育场馆等利用全部的正常照明灯具作备用照明《民规》的10.5.5导线选型火灾应急备用照明应按消防回路选择,按相关规范的条文选型和敷设及线路敷设13.10非火灾应急备用照明按一般照明线路选型和《低规》11.1.6 条,《高规》9.1.4 条,《民规》敷设的要求就行
3 火灾应急照明设计中应注意的方面
1)火灾应急照明备用电源的选择应满足转换时间及持续工作时间的要求。a.《民规》13.8.6条备用照明及疏散照明的应急电源供电的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 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不应大于1.5 s)。b.疏散照明最小持续供电时间不小于30 min;火灾应急备用照明最小持续供电时间不小于180 min。c.应急电源的种类: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 s以上的供电,特点是容量比较大、持续工作时间较长,但转换慢;带有后备蓄电池组的应急电源,包括集中或分区集中设置的,或灯具自带的蓄电池组,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特点是可靠性高、灵活、方便;有自动投入装置的有效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 s以上的负荷,特点是容量大、转换快、持续工作时间长,但重大灾害时有可能同时遭受损害。综合上述,对于小规模的建筑物火灾应急照明备用电源可选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或集中EPS应急
电源,但采用蓄电池作火灾应急照明备用电源时,其应急供电时间应保证在180 min以上才满足规范要求。对于较大规模的建筑物或建筑群可用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市电线路作为备用电源,当选用快速自启动的柴发机作备用电源,柴发机启动时间长不能满足火灾应急照明转换时间要求,但若用蓄电池作为火灾备用照明过渡照明,既能满足转换时间的要求,又能满足保证应急供电时间(180 min)的要求。2)《民规》的13.9.12条规定: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严禁在应急照明电源输出回路中连接插座。3)火灾应急照明系统电源回路可设置火灾漏电火灾报警装置,但只用于报警。4)疏散走道的照明灯具不需要全部接入应急照明回路,平时我们设计时为了方便把疏散走道的灯具全部接入应急照明回路,这大大增加了火灾应急照明灯具数,增加了备用电源的容量。地下车库疏散通道顶棚灯具也存在同样的问题。5)火灾应急照明灯具内光源应选用快速启动瞬时点燃光源。如紧凑型荧光灯、LED灯、电致发光等光源,不应使用高强气体放电灯(若停电启动时间长)。6)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线路应按消防配电线路要求敷设,金属线槽均涂刷防火涂料,同一桥架内不同用途电缆间须用隔板隔开,所有暗敷设的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 mm,明敷设时,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暗敷采用阻燃性PVC管时,其氧指数应大于27。 4 结语
应急照明作为工业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一个重要部分,同人身安全、保证工作的继续进行等方面密切相关。这就要求我们设计人员使应急照明设计在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前提下,使应急照明的供电、线路敷设、导线选型、灯具选型等方面更加合理,随着技术的发展,对应急照明会提出更高的要求。 参考文献:
【相关文献】
[1] JGT 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S].
[2] GB 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S]. [3] 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4] 杨世华.浅谈室内照明设计[J].山西建筑,2011,37(4):1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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