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
二、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必须符合以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文件的要求。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13号); 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36号令);
3. 《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 4.《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
5.《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晋安监发〔2015〕268号);
6. 验收项目所涉及的相关国家标准、规范。
三、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所做出的评价结论,评价机构应当帮助和指导企业完成相关后续工作,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 四、进度要求:自合同签定之日起两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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