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规定
东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规定
(征采建议稿)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下简称控规)调整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推行,表现城市规划的公正与效率,依照《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结合东莞市控规推行管理的本质状况,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东莞市行政区内经赞成的控规的调整及其审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控规调整分为重要调整、一般调整和微调三类。 第四条 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属于控规重要调整:
(一)城市整体规划也许分区规划发生重要更正,对控规地域的功能与布局产
生重要影响的;
(二)成立重要建设项目,对控规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要影响的; (三)在推行城市建设中发现控规有明显弊端的;
(四)对控规确定的街区主导性质、开发强度和公益性用地有重要调整的。 第五条 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属于控规微调:
(一)土地使用性质调整为可兼容土地使用性质的,由其他用地调整为居住用
地的除外;
(二)街区内地块的拆分或合并使用,且不涉及规划技术指标的调整;
(三)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增加,且不造成周边其他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
减少;
(四)非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增减不高出 10%且小于 3000 平方米,同时不造成周边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减少;
(五)公益性用地的容积率改变,且改变后还可以吻合《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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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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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同一街区内部各用途兼容的地块之间的容积率更正,且更正后整个街区的开发强度保持不变,且街区内涉及调整的土地使用权所有者无异议的;居住用地容积率增加的除外;
(七)同一街区内公益性用地的地址置换,且置换后还可以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
要求;
(八)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或线位微调及相关地块进行对应调整,且未对相关地
块造成负面影响的;
(九)地块建筑限高、建筑密度、绿地率改变,且改变后还可以吻合相关技术规
范及相关规划的要求,城市重要地段和节点对上述指标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十)依照处于有效期内的规划证书而申请的调整。
第六条 第四、五条所述状况以外的调整,属于控规的一般调整。
第七条 控规的重要调整,依照《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级政府部门、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下统称申请人) ,拟对控规进行微调或一般调整的,可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经赞成后依照本规定第九、十条规定进行调整。
第九条 属于控规微调的,申请人须提第一版面申请及调整草案,所在镇(街)政府加具建议,由镇(街)规划所报市规划局审批,并自赞成之日起二十天内将调整后的规划进行宣告。
第十条 属于控规一般调整的,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提第一版面申请及调整草案,并委托拥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控规调整论证报告,所在镇(街)政府加具建议,由镇(街)规划所报市规划局审查;
(二)控规调整申请和控规调整论证报告由市规划局审议通过后,镇(街)规划所须将调整申请、调整论证报告及调整草案公开显现,征询公众建议,公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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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于二十天;
(三)镇(街)规划所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建议。公众对更正提出重要异议的,市规划局应当经过召开会商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
(四)市规划局应当将调整申请、控规调整论证报告、调整草案及审查建议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下简称市规委会)审议,并附公众建议及采纳状况;
(五)控规调整草案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六)控规调整申请经赞成后,市规划局应当自赞成之日起二十天内将调整后的规划进行通知。
第十一条 还没有赞成控规的地块,如属市级以上公益性项目或市级以上要点建设项目,需要申报项目选址和规划设计要点的,由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规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书面申请和调整草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阐述调整原由及调整内容;
(二)控规调整前后比较;
(三)必要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及处于有效期内的规划证书;
(四)可能影响周边地块的,供应周边土地使用权所有者的书面建议;
(五)供应必要的电子文档。
第十三条 控规调整论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阐述调整原由及调整内容;
(二)区位和现状状况议论;
(三)控规调整前后的全方向比较,包括人口、交通、公建、市政、公共绿地等负荷的变化状况,以及城市空间的变化等,必要时应做多方案比较;
(四)调整后对周边地块的影响解析;
(五)控规调整的优化建议;
(六)论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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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供应必要的电子文档。
第十四条 市规划局和镇(街)规划所应当成立控规调整档案,申请报告、调整
方案、论证报告、审查建议、公众建议及听证建议、市规委会审议建议、市规划局
审批建议等及相关电子文档,必定存档。
第十五条 本规定讲解权归东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宣告之日起执行。
备注:
1、第四条(二)指在控规控制地域内部或周边成立大型公建、工业建设项目;或对厌恶性、
危险性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增设或置换地址的, 如污水办理厂、大型垃圾办理、大型加油加气站、 大型储油储气库、大型危险品库房、 220KV 以上变电站等;且对控规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要影响的。
2、第四条(四)本规定 “街区” 指由控规确定的 19 米及以上城市道路、高快速路、铁路或
河流、山体等围合的整体地块,可为单一地块,也可由多个地块组成。
3、“公益性用地” 见教育科研用地 (C6)、中小学少儿园用地 (R6)、政府机关办公用地 (C1)、体育用地( C4)、医疗卫生用地( C5)、文物古迹用地( C7)、口岸看守用地( C8)、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9)、广播电视用地 ( C33)、图书展览用地 (C34)、道路广场用地 (S)、对外交通用地 ( T)、绿地( G)、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等建设用地以及水域、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等非建设用地。
4、“非公益性用地” 指除公益性用地以外的其他各样建设用地。
5、“主导性质” 指街区包括的多个地块中用地面积比重最大的用地性质。
6、主导性质的重要调整 指街区的主导性质调整为不能够兼容的用地性质;
7、开发强度的重要调整 指街区整体容积率增加 30%以上,或单个非公益性地块容积率增加 50% 以上,或单个地块住处容积率增加 30%以上;且单个非公益性地块或单个地块建筑基地面积必定大于或等于《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九条所确定的建筑基地最小面积。
8、公益性用地的重要调整 指公益性用地面积减少
30%以上直至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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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
重要调整 与控规审批同
东莞市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审批程序流程图
控规调整
一般调整
微调
不经过
调整申请
调整申请
调整论证报告
所在镇区审查
所在镇区审查
市规划局审批
市规划局审查
不
通 过
公示征询建议
市规委会审议
市政府备案
通知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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