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税收筹划策略
企业集团税收筹划是从集团的发展全局出发,为减轻集团总体税收负担,增加集团的税后利润而做出的一种战略性的筹划活动。企业集团的税收筹划具有超前性、目的性、全局性等特征,它是现代企业集团财务战略的重要构成部分。对于企业集团来讲,由于其资金存量厚实,盘活、调度效果明显,因此在战略选择、兼并重组、经营调整等方面优于独立企业,在税收筹划方面有着独立企业所无可比拟的优势。
企业集团税收筹划基本思路
对企业集团的税收筹划,一般可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
1.缩小集团企业或集团的税基。缩小税基,可以减少应纳税额,例如在税法允许范围和限额内,实现各项成本费用扣除和摊销的最大化等,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2.使集团整体适用较低的税率。在税法中除少数税种采用单一税率外,均有各种不同的税率,有的还采用累进税率,在税收筹划方面有着广阔的筹划空间。
3.合理归属集团企业或集团所得的年度。所得归属的处理,可以通过收入、成本、损失、费用等项目之增减或分摊而达到,但需要正确预测销售的形成、各项费用的支付,了解集团获利的趋势,做出合理的安排,才能享受最大利益。
4.集团整体延缓纳税期限。资金具有时间价值,延缓纳税期限,可享受类似无息贷款的利益。一般而言,应纳税款延期越长,所获得利益越大。当经济处于通货膨胀期间,延缓纳税的理财效益更为明显。
5.利用税负转嫁方式降低集团税负水平。税负转嫁存在经济交易之中,通过价格变动实现,而集团内部企业投资关系复杂,交易往来频繁,为税负转嫁到集团之外创造了条件。
6.平衡集团各纳税企业之间的税负。通过集团的整体调控、战略发展和投资延伸,主营业务的分割和转移,以实现税负在集团内部各纳税企业之间的平衡和协调,进而降低集团整体税负,这是企业集团在纳税筹划方面的特色。
下面重点论述税负转嫁筹划策略、互惠定价筹划策略、租赁减税筹划策略和设立核心控股公司、财务中心筹划策略。
税负转嫁筹划策略
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在缴纳税款之后,通过各种途径,将税收负担转移给他人承担的过程,其旨在消除或减轻自身的纳税义务。税负转嫁基本上与税法无关,只是利用商品购销过程中价格的控制而将税负转嫁给他人,其行为并未侵害国家利益,亦不构成违法行为。因此,税负转嫁受到企业集团的普遍青睐。
商品或生产要素的供求弹性决定着税收能否转嫁、如何转嫁以及转嫁的有效程度。在税收转嫁的问题上,较为常见的是:一部分税收通过提高商品或生产要素的价格,向后转嫁给商品或生产要素的购买者;另一部分税收则通过压低商品或生产要素进价,向前转嫁给商品或生产要素的提供者。至于转嫁程度的大小,则要视供求弹性的力量对比(即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之间的比率)而定。
企业集团由众多的独立企业组成,其若干企业在整个经济链条上,都可以看做中间商。中间商应能根据消费者需求的变化灵活调整自己的需求弹性。
如果需求弹性大于供给弹性时,则向前转嫁的可能性大,即税收会更多地落在商品或生产要素提供者的身上;如果需求弹性小于供给弹性,则向后转嫁的部分较大,即税收会更多地落在购买者或最终的消费者身上。
影响税负转嫁的重要因素除了供求弹性以外,还包括课税范围、计税方法、经济交易以及市场结构类型等因素。一般认为,课税范围越宽广,越易于税收转嫁。从量计税,由于税额不受价格变动影响,税收转嫁困难;从价计税,由于税额随价格的升降而波动,税收转嫁就比较容易。税收转嫁一般是通过将税款加于商品或生产要素的价格之中转嫁给他人,是在经济交易发生过程中实现的,经济交易是税收转嫁的必要条件。对于不同的市场结构,税收转嫁的状况不同。一般认为,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税收短期内无法予以转嫁。但从长期来看,在产品生产成本不变的条件下,各个生产者是形成整个行业提价的一股不可低估的力量,从而税收最终要加在价格之中,而完全向后转嫁给消费者。在垄断竞争市场下,单个生产者可利用自己产品的差异性对价格进行适当调整,从而有可能把税收部分地加入价格向后转嫁给消费者。
设立核心控股公司和财务中心筹划策略
集团控股公司是集团进行股权参与和控制而形成的一种组织结构。由于集团内部各个企业之间税收课征的范围和税种存有差异,税率高低不一,还可能存在减免税优惠的企业等。这样核心控股公司可以通过财务决策和战略调整,平衡集团税负,降低集团整体的税负水平。
一般可以考虑的操作方法有:
1.核心控股公司设在经济特区或高新技术开发区,可以有较大的主动性享受税收优惠
和开展税收筹划活动。
2.兼并收购亏损企业。通过低成本扩张,实现产业重组,而且也可以享受盈亏抵补的税收好处。
3.分立或组建企业。集团在分立或组建新企业时,对其组织形式的选择拥有决策权,为了降低分立或组建公司的风险,对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应进行税负测算。
4.利用集团的资源和信誉优势,整体对外筹资,然后层层分贷,解决集团内部企业筹资难的问题,调节集团资金结构和债务比例。
在做以上筹划时,集团的财务运作必须实行集中化管理,核心控股公司的税收筹划运作应与财务中心的设立和资本运营相结合。对集团整体而言,财务中心无疑扮演着银行的角色,向集团内部的经营单位放贷借款,其职能在于集中承担公司的财务风险。这些财务中心除了可以因财务功能集中而节约费用外,还可以为集团带来可观的税收利益。如集团财务中心设在税收协定网络较发达的区域,可获得享受借贷款免征或少征预提税和营业税的好处;同时,大量利息收入就可以通过财务中心得到筹划和分配,可以取得抵免税款或延缓纳税的效果。
互惠定价筹划策略
互惠定价亦称转移定价,是集团根据其经营战略目标,在关联企业之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专门技术、资金借贷等活动时所确定的集团内部价格。它不由市场供求决定,主要服从于集团整体利润的要求。
所谓关联企业,是各自有着独立法人资格但彼此又有某种相关利益关系的企业。关联企业之间可能是母子公司关系,也可能只是一些松散的企业联合。互惠定价本身可能蕴含多重目的,为减轻税负而采用的互惠定价,是关联企业之间通过利润转移,达到降低集团整体税负的手段。
关联企业之间互惠定价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零部件、产成品的销售价格影响产品成本、利润;二是在关联企业之间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回扣、佣金等以转移利润;三是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固定资产购置价格和使用期限来影响其产品成本和利润水平;四是通过提供咨询、特许权使用费、贷款的利息费用以及租金等来影响关联公司的产品成本和利润。下面举例说明:
振邦集团总部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其一子公司振龙公司,雇用残疾人达到政策规定的数量,被认定为福利企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振邦集团总部把成本8万元,可以按12万元作价的一批货物,压低到按10万元作价,销售给振龙公司,振龙公司最后以14万元的价格出售到集团之外。这种定价对集团总体税负水平有何影响?
按12万元作价,振邦集团应负担的税收为1.32万元,按互惠价格作价,振邦集团实际负担的税收仅是集团将货物卖给振龙公司差价的33%,为6600元。采用互惠价格后,振邦集团可以实现的节税额为6600元。
互惠定价法作为集团企业间一种颇为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法,一般有以下两种筹划定势:
一、集团内部各纳税企业税率存在差异,比如有A、B两企业,A企业适用的税率高,B企业适用的税率低或处在免税期,当A企业销售产品给B企业时,应低价销售;相反,B企业销售产品给A企业时,应提高价格。
二、集团内部各纳税企业盈亏存在差异,比如有C、D两企业,C企业处在高利润期,D企业处在亏损期,通过互惠定价可以转移利润,原理同上。
但是,采用互惠定价转移利润必须有度。虽然在市场经济中,商品的市场价格总是处于变动状态之中,商品定价逐步变为企业自己的市场决策,这为通过互惠定价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但是,企业集团在采用互惠定价法进行税收筹划时,对于互惠定价的确定,一定不能恣意妄为,随意调整,违背市场经济的交易规则和价值规律。而且,税法也有明确规定,关联企业间的交易应按独立企业间的交易进行,否则税务机关将进行调整。采用互惠定价转移利润是一种艺术,需要在商品价格波动的合理范围内进行,并且有充足的理由。
租赁减税筹划策略
租赁也是企业集团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筹划方法。对承租人来说,租赁可获双重好处:一是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受的负担和风险;二是可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对承租单位来讲,租金的支付比较稳定,与购买机器设备相比,具有较大的均衡性。因为购买设备时,其价款一般为一次性支付,即使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资金的支付时间仍比较集中。而租赁支付租金的方式,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共同商定,这样,承租企业可从减轻税负的角度出发,通过租金的平衡支付来减少企业的利润水平,使利润在各个年度均摊,以减轻税负。
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属同一利益集团时,租赁可以使他们之间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转给另一个企业。同一利益集团中的一方出于某种税收目的,将赢利较好的生产项目连同设备一道以租赁形式转租给另一方,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相对足额的租金,最终可使该利益集团的税负降低。举例说明:
振邦集团有两家子公司振兴公司与振华公司,振兴公司拟将一闲置生产线转让给振华公司,现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其一是以售价为500万元出售,该生产线的年经营利润为100万元(扣除折旧);其二是以年租金50万元的租赁形式出租,两子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3%。采用出售方式,当年振邦集团整体应纳所得税198万元;采取出租方式,当年振邦集团整体应纳所得税49.5万元,仅从目前来看,后者比前者划算。
需要说明的是,利用租赁来减轻税负主要指的是经营租赁,承租方租入设备后对资产及未来应付的租金无须作账务处理,仅在租入设备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因而这种经济资源并没有反映在承租方的资产负债表中,但承租方为取得使用权支付的租金应以租赁费用反映在每期的损益表中,所以采用经营租赁的方法既达到了减轻税负的目的,又可以筹集到表外资金,以满足投资或扩大生产能力的需要。对于融资性租赁,由于其会计处理要求确认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它是一种表内筹资方式,会给承租人带来不利的影响。如由于企业债务金额上升,净利润率、资产收益率、股本收益率等指标就会下降,资产负债率就会上升。因此,承租人一般不愿意租赁合同被认定为融资租赁。怎样才能使融资租赁合同被视为经营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呢?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企业在对租赁进行分类时,应当全面考虑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是否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比例等因素。同时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考察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来具体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一般在租赁合同中不要涉及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和廉价购买权问题,或将租赁期设定为比租赁资产有效经济年限的75%稍短一些即可,这样可以避免被认定为融资租赁。
总之,集团公司通过税收筹划,将税收杠杆的制约导向功能有机地融会到企业财务决策和战略选择中,以期优化集团市场价值取向,促使集团整体理财行为的科学化,最终实
现企业集团的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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