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汪伦》李白唐诗赏析 【原文】
赠汪伦(白游泾县桃花潭,村人汪伦常酝美酒以待白) 作者:唐·李白
李白乘舟将欲行,忽闻岸上踏歌声。 桃花潭水深千尺,不及汪伦送我情。 【注释】
①踏歌:民间的一种唱歌形式,一边唱歌,一边用脚踏地打拍子,可以边走边唱。
②桃花潭:在今安泾县西南一百里。《一统志》谓其深不可测。深千尺:运用了夸张的修辞手法。
③深千尺:诗人用潭水深千尺比喻汪伦与他的友情,运用了夸张的手法(潭深千尺不是实有其事)写深情厚谊,十分动人。
④不及:不如。
⑤汪伦:李白的朋友。李白游泾(jīng)县(在今安省)桃花潭时,附近贾村的汪伦经常用自己酿的美酒款待李白,两人便由此结下深厚的友谊。宋蜀本《李白集》此诗题下有注曰:“白游泾县桃花潭,村人汪伦常酝美酒以待白,伦之裔孙至今宝其诗”。据此,后人多以为汪伦是一“村人”。今人汪光泽、李子龙先后发现泾县《汪氏宗谱》、《汪渐公谱》、《汪氏续修支谱》,确知“汪伦又名凤林,仁素公之次子也,为唐时知名士,与李青莲、王川诸公相友善,数以诗文往来赠答。青莲居士尤为莫逆交。开元天宝间,公为泾县令,青莲往候之,款洽不忍别。公解组后,居泾邑之桃花潭”(详见《李白学刊》第二辑李子龙《关于汪伦其人》)。按此诗或为汪伦已闲居桃花潭时,李白来访所作。李白于公元754年(天宝十三载)自广陵、金陵至宣城,则此诗当不早于此前。
【译】
李白乘船将要远行,忽然听见岸上人们行走的脚步声,有人边走
边唱前来送行。即使桃花潭水有千尺深,也比不上汪伦送我的情谊深厚。
【创作背景】
汪伦是唐朝泾州(今安省泾县)人,他生性豪爽,喜欢结交名士,经常仗义疏财,慷慨解,一掷千金而不惜。当时,李白在诗坛上名声远扬,汪伦非常钦慕,希望有机会一睹诗仙的风采。可是,泾州名不见经传,自己也是个无名小辈,怎么才能请到大诗人李白呢?
后来,汪伦得到了李白将要到安游历的消息,这是难得的一次机会,汪伦决定写信邀请他。那时,所有知道李白的人,都知道他有两大爱好:喝酒和游历,只要有好酒,有美景,李白就会闻风而来。于是汪伦便写了这样一封邀请信:“先生好游乎?此地有十里桃花。先生好饮乎?此地有万家酒店。”李白接到这样的信,立刻高高兴兴地赶来了。一见到汪伦,便要去看“十里桃花”和“万家酒店”。汪伦微笑着告诉他说:“桃花是我们这里潭水的名字,桃花潭方圆十里,并没有桃花。万家呢,是我们这酒店店主的姓,并不是说有一万家酒店。”李白听了,先是一愣,接着哈哈大笑起来,连说:“佩服!佩服!”
汪伦留李白住了好几天,李白在那儿过得非常愉快。因为汪伦的别墅周围,群山环抱,重峦叠嶂。别墅里面,池塘馆舍,清静深幽,像仙境一样。在这里,李白每天饮美酒,吃佳肴,听歌咏,与高朋胜友高谈阔论,一天数宴,常相聚会,往往欢娱达旦。这正是李白喜欢的生活。因此,他对这里的主人不禁产生出相见恨晚的情怀。他曾写过《过汪氏别业二首》,在诗中把他汪伦作为子明、浮丘公一样的`神仙来加以赞赏。
李白要走的那天,汪伦送给名马八匹、绸缎十捆,派仆人给他送到船上。在家中设宴送别之后,李白登上了停在桃花潭上的小船,船正要离岸,忽然听到一阵歌声。李白回头一看,只见汪伦和许多村民一起在岸上踏步唱歌为自己送行。主人的深情厚谊,古朴的送客形式,使李白十分感动。他立即铺纸研墨,写了那首著名的送别诗给汪伦:李白乘舟将欲行,忽闻岸上踏歌声。桃花潭水深千尺,不及汪伦送我情。这首诗比喻奇妙,并且由于受纯朴民风的影响,李白的这首诗非
常质朴平实,更显得情真意切。《赠汪伦》这首诗,使普通村民汪伦的名字流传后世,桃花潭也因此成为游览的胜地。为了纪念李白,村民们在潭的东南岸建起“踏歌岸阁”,至今还吸引着众多游人。
【赏】
李白游泾县桃花潭时,常在村民汪伦家作客。临走时,汪伦来送行,于是李白写这首诗留别。诗中表达了李白对汪伦这个普通村民的深情厚谊。
前两句叙事:“李白乘舟将欲行,忽闻岸上踏歌声。”李白将要乘舟离去,汪伦带着一群村民前来送行,他们手挽着手,一边走,一边唱。“将欲”与“忽闻”相照应,写出了诗人惊喜的情态。“将欲”,正是小舟待发之时;“忽闻”,说明出于意料之外。也许汪伦昨晚已设家宴饯别,说明第二天有事不能再送了。但现在他不仅来了,还带了一群村民一起来送行,怎么不叫诗人激动万分!用什么语言来表达?桃花潭就在附近,于是诗人信手拈来,用桃花潭的水深与汪伦对自己的情深作对比。“桃花潭水深千尺,不及汪伦送我情”两句,清代沈德潜评价说:“若说汪伦之情比于潭水千尺,便是凡语。妙境只在一转换间。”(《唐诗别裁》)的确,这两句妙就妙在“不及”二字将两件不相干的事物联系在一起,有了“深千尺”的桃花潭水作参照物,就把无形的情谊化为有形,既形象生动,又耐人寻味。潭水已“深千尺”了,那么汪伦的情谊有多深呢?
明代唐汝询在《唐诗解》中说:“伦,一村人耳,何亲于白?既酿酒以候之,复临行以祖(饯别)之,情固超俗矣。太白于景切情真处,信手拈出,所以调绝千古。”这一评论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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