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本市工贸企业开展
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安监管监一〔2011〕168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 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5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深入 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和上海市《关于本市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意见》(沪安委 〔2011〕4号)的要求,本市将在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以下简称“工贸企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为依据,通过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全面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提升企业安全技术水平,逐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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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目标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典型引路、全面推进;法律约束、政策引导;企业为主、政府推动”的原则,从现在起,工贸企业计划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本市企业标准化工作任务。
一是2011年底前,完成宝钢集团、百联集团、烟草集团、纺织(控股)集团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的试点工作;
二是2012年底前,全市规模以上(指主营业务年销售总额2000万元以上,下同)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 “工贸企业”)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50%以上,约5000家;2013年底前,全市规模以上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达标;
三是2013年至2015年期间,完成规模以下(指主营业务年销售总额2000-500万元)约7000家工贸企业的达标创建。
宝钢集团、百联集团、纺织(控股)集团、上汽集团、电气集团、华谊集团应率先制定计划,在自身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同时,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主动引导和督促与其有关联的承包商、服务商、供应商等企业同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各试点集团应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对不同企业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时限要求,优先将承包商、服务商和供应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纳入企业准入条件,对逾期未达标的承包商、服务商和供应商,集团安全管理部门应按照“一岗双责制”要求,加大对其所属部门和企业督促、检查和考核力度。市安全监管局在总结试点集团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在全市推广企业与承包商、服务商和供应商共同 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的做法并与企业年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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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履职考核,评比先进等涉及企业利益的事项挂钩。
三、组织领导
为全面推动工贸企业标准化建设的有效开展,市政府成立艾宝俊副市长任组长,市安监局齐峻局长任副组长的市推进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安监局),全面指导推进本市工贸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各区(县)政府、各行业(系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推进本地工贸企业标准化工作。
四、工作重点
(一) 认真排摸梳理。各区(县)、各行业系统要对本地区、本系统工贸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数量、规模、种类、从业人员、生产工艺、安全管理和存在主要问题,尤其要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工艺流程、安全设备设施等情况充分掌握。制定本地区、本系统规模以上企业三年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所有企业五年达标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请各区县安监局、各行业系统于10月25日起将工作方案报市安全监管局。
(二) 加强教育培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宣贯培训列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以培训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2011年下半 年市安全监管局将组织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参加安全标准化专题培训,加深对相关标准的理解,掌握要点,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市安全生产协会要组织师资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企业相关人员熟悉标准、掌握标准,具备开展安全检查、自评和整改工作,承担起组织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活动的能力;企业要开展各种形式的标准化培训,尤其是加强基层职工培训,提高职工按照安全规程作业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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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搞好示范引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典型企业的示范作用,及时总结典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经验,全面推动企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黄浦新区、普陀区作为本市推进企业标准化的试点区,其他区县选择3-5家安全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按照标准化建设程序及要求开展试点工,为同类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树立标杆和样板,为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提供学习交流的平台。
五、评定标准
为了保证评定标准的统一性和评定结果的可比性,总局已制订的评定标准,各单位可直接采用;对于总局尚未制订评定标准的领域,原则上采用《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办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定标准》,并参照有关评定标准进行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定。(500万元以下)的工贸企业结合《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导则》,由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标委,尽快研究制订《上海市规模以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申报地方标准,进一步服务企业,提高效率,简化程序,保证质量。
六、评审组织
参照总局《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精神,市安全监管局确定上海市安全生产协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规模以下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由区(县)安全监管局确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专家。
七、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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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审工作依据《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办法》进行。
(一) 组织创建。企业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积极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摆上重要工作日程,依照相应考评办法和考评标准的要求,周密安排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加强指导,督促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协调解决标准化创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企业自评。企业成立自评机构按照评分细则的要求组织自评,确定自评等级,形成自评报告。
(三)申请评审。企业根据自评等级,经相关安全监管局同意后,提出书面评审申请。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经市安全监管局同意后,向中国安全生产科学协会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区(县)安全监管局同意后,向上海市安全生产协会提出申请。规模以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在企业自评后,送区(县)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安排专家评审。
(四)评审与报告。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的评审申请后,应组织有关评审单位按照相关评分细则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应在收到评审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评审完成后,评审组织单位向相应负责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局提交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总结和评审得分表等相关材料。
(五)审核与公告。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实行分级审核和公告。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核和公告;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由市安全监管局审核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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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由区(县)安全监管局审核和公告。
审核单位对评审组织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通知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
(六)颁发证书和牌匾。经市、区(县)安全监管局公告的企业,由评审组织单位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
(七)培训及评审费用。市安全生产协会参照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及评审的收费标准,制定上海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及评审的收费标准。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按照“服务企业,减轻负担,简化程序,保证质量”原则,推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 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区(县)、各行业系统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工作作为重要的基础工作和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紧抓实,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切实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目标、责任落实到各企业及企业的各岗位,并建立检查、考核、总结、评比的安全考核制度。对考评不达标的企业,要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加大推进工作的力度。
(二)制定措施,强化落实。各区(县)要根据通知要求,加大对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力度,积极引导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要将专项整治、执法检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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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金缴纳、目标责任考核、劳模评选、奖励等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情况挂钩,对达到不同等级标准的企业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对不达标企业加大监督力度和检查频次。
(三)明确目标,务求实效。各区(县)、各行业系统开展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要根据本辖区、本系统工贸行业的特点,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的 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立足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的工作目标和措施。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重点解决严重制约安全状况稳定好转的问 题,以求取得实效。
(四)加强宣传,树立典型。各区(县)、各行业系统要采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意义。要及时发现和培育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引路作用;市安全监管局将对每批经考评达标的企业,在新闻媒体上公告,使达标企业为社会所认同,从创建达标中受益。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达标的企业,在媒体上曝光,通过社会舆论监督,促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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