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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盘点

2021-09-20 来源:意榕旅游网


证券市场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盘点

2020年证券市场十大典型案例清点

2010年03月15日

回忆过去一年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维护任务,我们发现,2020年无疑是取得积极停顿的一年。

在这一年里, (27.22,0.00,0.00%)虚伪陈说被立案调查,董正青内情买卖案最终审结,一些上市公司高管们的短线买卖被曝光,一批股市〝黑嘴〞的鼓噪被叫停,迷雾重重的巨额贪污案主角杨彦明被执行死刑……维权,也成了证券市场的主旋律。其中既承载着投资者的愿望,也表达了监管者的努力。在一年一度的3·15来临之际,读者热线特将2020年证券市场上的十大案例聚集于此,并请专业律师逐一点评,希望读者从中取得启示。

案例一 惊天大案:五粮液之虚伪陈说案

2009年9月9日半夜,五粮液(000858)突然发布公告称,其因涉嫌违犯证券法规遭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于是,这个被以为是〝稀缺资源〞而遭到市场追捧的公司股价当日下午应声狂跌,在收盘21分钟内即被封至跌停,引发市场一片恐慌,并拖累深圳成指从12097点下探至11828点。至收盘时,五粮液股价跌幅高达6.22%,成交金额高达50亿元,不只五倍于10日均量,也为五粮液上市11年来之天量。据估量,仅当天下午短短2小时,五粮液市值便迅速〝蒸发〞掉57亿元,中小投资人损失甚巨。其后数日内,五粮液股价依然出现跌势,抛盘清楚,9月9日的收盘价为24.10元,至9月30日的收盘价那么为20.91元。同时,触及五粮液公司立案调查的种种猜想亦充盈市场。

9月23日,中国证监会对调查中的五粮液案之初步伐查结论向媒体作了通报。经初步伐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即未依照规则披露严重证券投资行为及较大投资损失、未照实披露严重证券投资损失、披露的主营业务支出数据存在过失等。目前,五粮液存在虚伪陈说行为从定性上已无悬疑,如今要关注的只是中国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时间与处分对象范围了。

点评:

虚伪陈说是指单位或团体对证券发行、买卖及其相关活动理想、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包括有严重遗漏的任何方式的陈说,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理想真相的状况下作出投资决议。依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将依法作出行政处分,之后,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案例二 内情牟利:董正青之内情买卖案

2009年1月9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董正青、董德伟、赵书亚内情买卖案作出宣判。公诉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为:董正青在任 (53.70,0.00,0.00%)总裁时期,从2006年2月至5月,屡次将〝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的内情信息泄漏给董德伟,并指使董德伟买卖延边公路股票。董德伟应用该内情信息,于2006年2月23日至10月18日,经过其控制的股票资金账户,共投入资金7000余万元买入延边公路股票1457万多股,卖出获利5000多万元,并将本金和账面盈利全部提取现金,合计1亿多元。其中,董正青、董德伟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2006年5月10日至6月5日价钱敏感期内,买卖延边公路获利人民币2284.67万元。2006年5月,董正青又将该内情信息泄漏给赵书亚,赵书亚即应用该内情信息,在价钱敏感期内买卖延边公路股票获利101.73万元。

最后,依据«刑法»第180条的规则,法院判处:一、原告人董正青犯泄露内情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分金人民币300万元。二、原告人董德伟犯内情买卖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分金人民币2500万元。三、原告人赵书亚犯内情买卖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100万元。

3月27日,广州中院二审采纳董正青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内情买卖是指内情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许合法获取内情信息的人员,在触及证券的发行、买卖或许其他对证券的价钱有严重影响的信息尚未地下前,买入或许卖出该证券,或许泄露该信息以获取利益或增加损失的行为。依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可依法作出行政处分,依据«刑法»第180条,检察院可依法提起公诉。而投资者也可依法起诉,要求内情买卖人承当侵权民事责任并赔偿投资损失。相关的行政法规还有«制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方法»及«内情买卖行为认定指引»(试行)。

案例三 操纵股价:程文水之案

2009年4月16日,中国证监会以程文水、刘延泽存在操纵〝中核钛白〞(002145)股票价钱行为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分决议。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理想如下:程文水、刘延泽作为实践控制人,实践控制了北京嘉利九龙商城、天津联盛伟业科技开发、西安浩拓商贸、甘肃新秦陇投资管理、海南太昊贸易等五公司,并经过上述五公司设立的股票账户停止了触及操纵〝中核钛白〞股票价钱的股票买卖。而河北夏成龙拉链那么将其营业执照出借给程文水、刘延泽操持证券账户,并由

程文水、刘延泽指使的团体停止了触及操纵〝中核钛白〞股票价钱的股票买卖活动。因此,在2008年9月10日至9月12日时期,程文水、刘延泽应用持股优势、资金优势以延续买卖和在自己实践控制的账户组中买卖〝中核钛白〞股票的方式,操纵和影响〝中核钛白〞买卖价钱和买卖数量。依据统计,账户组在2008年9月10日至9月12日买卖〝中核钛白〞的账面收益为-5,806,527.67元。

因此,中国证监会认定,程文水、刘延泽的上述行为违犯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则,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故中国证监会决议:对程文水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对刘延泽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在程文水、刘延泽应用六家公司的账户组操纵〝中核钛白〞股价时不久,中核钛白曾于2008年9月17日发布«股票价钱异常动摇公告»,以为公司股价在2008年9月11日、9月12日、9月16日延续三个买卖日内日收盘价钱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越20%,属于股票买卖异常动摇。此公告惹起了〝中核钛白〞投资者的关注,之后,成交量迅速缩小。

点评:

操纵市场是指少数人以获取利益或许增加损失为目的,应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许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钱,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许致使普通投资者在不了解理想真相的状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议,扰乱证券市场次第。依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可依法作出行政处分,依据«刑法»第182条,检察院可依法提起公诉。而投资者也可依法起诉,要求内情买卖人承当侵权民事责任并赔偿投资损失。相关的行政法规还有«制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方法»、«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

案例四 限制买卖:高管们之短线买卖案

2009年9月4日,中国证监会对三起短线买卖案作出行政处分决议。

(一)夏世勇、李建军案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 (9.45,0.00,0.00%)公司原副董事长夏世勇、金发科技公司原董事、总经理李建军,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2008年12月29日,夏世勇在任金发科技副董事长时期,经过妻子委托熊玲瑶代为卖出夏世勇证券账户中的〝金发科技〞股票791,200股。当日,该账户又买入〝金发科技〞18,400股。

2008年12月26日,李建军在任职期内,委托方卉代为卖出李建军证券账户中的〝金发科技〞股票693,000股;12月29日卖出230,000股,当日又买入100,000股;12月30日,卖出580,000股。

中国证监会以为,上述行为违犯了«证券法»有关制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从事短线买卖的规则,构成了〝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初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犯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则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违法行为。故中国证监会决议对夏世勇、李建军区分给予正告。

(二)王建超案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 (41.71,0.00,0.00%)公司原副总经理王建超,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2007年8月至2020年11月,王建超个物证券账户有16个买卖日买卖过〝海螺水

泥〞股票,累计买入109,600股,卖出48,477股。

中国证监会以为,其行为违犯了«证券法»第47、195条制止短线买卖的规则,故中国证监会决议对王建超给予正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三)卢宪斌案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 (16.32,0.00,0.00%)公司原监事卢宪斌,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2008年11月6日,卢宪斌采用网上买卖方式分两次区分买入〝祁连山〞股票13,900股、20,500股。2008年11月11日,卢宪斌采用网上买卖委托方式卖出〝祁连山〞100股;11月12日,卖出〝祁连山〞100股;11月13日,卖出〝祁连山〞34,200股。

中国证监会以为,其行为违犯了«证券法»第47、195条制止短线买卖的规则,故中国证监会决议对王建超给予正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点评:

短线买卖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员及持有法定比例股份以上的大股东,在法定时期内(普通为六个月)对公司上市股票买进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的行为。假设这种买进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的行为发生利益,«证券法»规则,所得利益归公司一切,即公司享有归入权。归入权实质上是一种将股票买卖的收益权发作变卦的特殊央求权。

相关行政法规还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初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化管理规那么»、«限制证券买卖实施方法»。

案例五 九发股份:破产案之民事赔偿案

2008年6月14日, (6.65,0.00,0.00%)发布公告称,已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分及市场禁入事前告知书»。2008年7月29日,*ST九发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分决议书»及«市场禁入决议书»。中国证监会认定,*ST九发存在虚伪记载、严重遗漏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中,*ST九发给山东九发集团的关联公司签发的总额高达8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未记账,票据到期付款也未及时入账,且补记入账时,错误地冲减短期借款、应付账款等其他科目,直接招致2005年到2006年活期财务报表虚伪记载。同时,*ST九发为其他公司提供数额高达2.9亿元的严重担保既未依照规则发布暂时报告,也未在活期报告中披露,对与关联公司高达8.3亿元的关联资金往来既未发布暂时报告,也未在活期报告中披露,2008年9月11日,青岛市中院正式受理了首批33位投资者诉*ST九发虚伪陈说证券民事赔偿案,索赔金额计800多万元。2008年9月19日,*ST九发公告称,公司第一大股东山东九发集团公司已向烟台中院提出破产还债央求并已被受理,9月29日,烟台中院裁定受理*ST九发进入破产重整顺序。由此发生了股民诉*ST九发案件的管辖效果。依据有关规则,此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函指定由烟台中院管辖,故这是第一同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方案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法院审理的虚伪陈说民事赔偿案件。2020年7月,青岛中院将首批起诉的案件移送到烟台中院。

2009年8月17日,烟台中院开庭审理了这33位股民的诉讼案。但其后预备立案而未及立案的105位投资者再度诉讼的管辖权,应在哪家法院起诉又成了难题。

点评:

该案是第一同阅历破产重整顺序的虚伪陈说证券民事赔偿案,最后,由下级法院发函

指定管辖,从而补充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伪陈说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假定干规则»中空白之处,也处置了«证券法»司法解释与«破产法»司法解释相关条文之间的协调。从法理的角度,反映了作为特殊侵权纠纷的虚伪陈说民事赔偿案存在与破产案、合同纠纷案等之间的竞合,需求研讨。

案例六 代位诉讼:小股东之三联集团案

从2020年起,上市公司*ST三联与前任控股股东三联集团、继任控股股东国美集团之间的纠纷不时,*ST三联与三联集团的商标纠纷案处于胶着状况,国美集团也无法进驻偏重组,*ST三联也处于退市边缘。这时,便有小股东发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地下征集。2020年9月,成功征集占总股本1.56%的中小股东的授权,并契合延续持股180天以上的«公司法»规则的股东代表诉讼要件。

2009年12月11日,山东省高院受理了78名*ST三联中小股东诉三联集团侵犯*ST三联商标公用权纠纷一案的立案,该案系«公司法»修订后的初次股东代表诉讼的司法实际。原告们的诉讼央求如下:1、央求确认 (6.51,0.00,0.00%)享有注册号为〝779479”的〝三联〞商标的独占容许运用权,以及享有三联商标的特许运营权、有形资产运用权等隶属权益。2、央求判令三联集团中止运用以及授权其关联公司或其他公司运用〝779479”〝三联〞商标与第三人停止的同业竞争的侵权行为。3、央求判令三联集团向三联商社移交特许连锁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向三联商社赔偿2007年之后的加盟费和特许权运用费以及其他经济损失合计5000万元(暂计)。2009年12月30日,*ST三联董事会对此作了公告。

2010年1月21日,*ST三联董事会公告称,公司作为该案的第三人,日前收到了山东省高院送达的三联集团«管辖权异议书»,三联集团以为提:该案是中国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股东代位诉讼第一案,且标的额高达5000万元,案件触及商标权的归属,触及到三

联集团与三联商社及其控制人之间的复杂关系,属于在全国范围内有严重影响力的案件,据此,要求山东省高院裁定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该案目前正在停止中。

点评:

所谓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经过诉讼清查公司机关及其管理人员责任及完成权益时,契合一定条件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全体利益,而依据法定顺序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对损害人提起诉讼,所得诉讼利益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方式。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或代位诉讼。

«公司法»修订以来,已见报的涉上市公司股东代表诉讼仅见此例。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践控制人应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全体利益,董事、监事、初级管理人员不当实行职责或滥用权利,使公司利益受损之事时有发作;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分决议、证券买卖所的地下谴责,那么是数以百计,而股民揭发与旧事媒体地下揭露的,那么更多。所以,在证券市场中,不缺契合原告条件的股东,缺的是合格股东起诉志愿与出头征集人。

案例七:过会后之撤销上市案

2008年4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审委撤销了立立电子地下发行股票的核准决议,并宣布,立立电子募集资金将按发行价和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退还。

早在2008年3月5日,立立电子首发央求就已过会;估量2008年7月8日挂牌上

市,发行价为21.81元/股,发行数量为2600万股,实践募集资金55621.88万元。但在上市前,立立电子被曝出涉嫌掏空上市公司浙大海纳资产,故中国证监会随即暂停了立立电子的上市进程。2009年4月7日,立立电子公告,由于首发上市被撤销,故将向投资者返还本息。

点评:

中国证监会此项行政决议,预示着证券发行制度将延续〝从严〞规范,经过高门槛把翻开市公司的质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这项行政决议,是依据«证券法»第26条作出的:〝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或许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议,发现不契合法定条件或许法定顺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中止发行。曾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议,发行人应当依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当连带责任,但是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践控制人有过失的,应当与发行人承当连带责任。〞

案例八 人人喊打:老鼠仓之基民索赔案

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原经理助理唐建,曾应用其父亲和第三人账户先于基金建仓前买入 (18.53,0.00,0.00%)股票26万多股,总共获利逾150万元。2008年4月21日,中国证监会对其作出«行政处分决议书»,中国证监会认定唐建存在〝老鼠仓〞行为,被取消基金从业资历,处以终身市场禁入,没收唐建152.72万的违法所得,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因唐建〝老鼠仓〞行为被中国证监会的处分,引出基金持有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起诉基金托管人中国 (5.61,0.00,0.00%)要求行使追偿权的仲裁案。在该仲裁案的

审理中,央求人(基民)能否享有诉权、唐建的行为能否职务行为、被央求人(建行)能否应停止追偿等成为双方争辩的焦点。

2009年2月3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这起中国首例〝老鼠仓〞民事维权案作出结局判决。仲裁庭以为,虽然央求人已赎回其基金份额,并因此不再是合同人,但其合同权益在契合法律规则的时效内依然遭到维护。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央求人依据本案合同提起仲裁并无不妥,故央求人享有诉权。但同时,仲裁庭对央求人关于唐建团体违法行为系职务行为的主张不予采信,以为唐建团体违法行为并非基金管理人的授权行为,其买卖股票行为并非职务行为。企业法人的任务人员,只要以法人名义从事的运营活动,给他人形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才应当承当民事责任。仲裁庭还以为,被央求人不存在央求人指摘的〝违犯了对央求人的承诺〞、〝不作为〞或〝违约〞的理想和情节,故央求人以〝违约为由〞,央求被央求人为基金财富行使〝追偿权〞,并将所谓的追偿数额〝归入〞基金财富,缺少法律依据和理想依据。最后,仲裁庭以为,投资者央求建行追偿一案,央求人的理由和证据均缺乏以支持其央求,采纳其仲裁央求。

点评: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2月28日表决经过«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将«刑法»第180条第一款作了修正,参与了严惩金融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的规则。

目前,金融证券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效果,已成为社会与司法界关注的热点效果。上述基民提起的仲裁案,无论结果如何,单从全社集合力打击〝老鼠仓〞行为的角度,无疑应充沛一定。就该仲裁判决的认定与结论,存在可以商榷之处,而如何使基民积极参与到反〝老鼠仓〞行为的民事维权中来,司法救援相关规则的细化,涉证券市场严重仲裁案如何提高透明度,仲裁案的组成如何提高公信力,都值得研讨。

案例九 有毒产品:苦主们之境外理财案

2009年11月13日,许先生诉永隆银行损害赔偿纠纷案为上海浦东法院立案。12月14日,浦东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采纳永隆银行关于该院没有管辖权的诉求。据悉,这也是中国法院初次对境外理财维权案作出裁定。2010年1月19日,原告永隆银行向上海一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上诉。

2005年6月,上海投资者许先生方案将自己一切的资金投资〝和记黄埔〞有担保的公司债券。在向香港永隆银行咨询时,该行香港旺角分行理财中心客户主任却向其引荐厄瓜多尔国度债券。依据引荐,许先生筹款投资了厄瓜多尔国度债券。在2005-2007年,票面价值购入价共为32.24万美元。时期,许先生问该客户主任在哪里可查询该债券的价钱,不时未失掉回答。因该债券不是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投资产品,许先生很难找到行情网站,只能依赖于永隆银行提供的价钱决议买入或卖出。该客户主任帮许先生买入或卖出时,每次的买入价都高于市场价,卖出价都低于市场价。

2008年11月20日,因许先生发现未收到派息讯问时,该客户主任才告之〝该债券有能够违约。如今该国用一个月的宽限期(从2008年11月15日到2008年12月14日为止)来决议给不给利息。〞随后,厄瓜多尔债券价钱跌至票面价值的20-30%。该客户主任劝许先生卖掉债券,并剖析说,厄瓜多尔政府要〝拒偿外债〞,风险很大。如不卖掉债券,很能够血本无归。思索到银行能够赔偿,许先生在2008年12月3日赞同将所持有的票面价值为26.3万美元的厄瓜多尔国度债券全部卖出,卖出所得现金仅为7.6万美元。等许先生卖出债券后,该客户主任却称银行不赔偿客户损失。后来,厄瓜多尔政府以35美元的价钱赎回债券时,许先熟手中已没有了债券。

在交涉未果的状况下,许先生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点评:

虽然在许先生一案中,只触及厄瓜多尔债券,但却与其他香港银行向大陆投资者推销境外有毒金融产品如出一辙。投资者权益受损的进程、受损后维权遭遇的效果,以及大陆法律如何适用条款保证权益,都是相近相通的。

自2020年下半年以来,境外有毒金融理财富品引发的维权效果惹起普遍关注。一些香港银行应用大陆投资者对投资的迫切需求与对海外法律的不熟习,向其销售〝打折股票〞,结果,不少投资者身家灰飞烟灭。由于其有力继续追交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后,账面盈余转变为实践盈余,最终,不少投资者反被银行在香港或在内地、香港两地起诉追债。所以,境外投资要慎重。

案例十 未解之谜:杨彦明之巨额贪污案

2009年12月8日上午,有着中国证券界死刑第一人之称的杨彦明终于被依法执行了死刑。该案历经5年,阅历五次审理:北京市一中院一审讯处死刑、北京市高院二审发回重审、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再度判处死刑、北京市高院二审维持死刑判决、最高院死刑复核顺序核准死刑。

从1998年6月至2003年8月间,曾任中国长城信托公司北京证券买卖营业部总经理的杨彦明,以为本单位运作资金为名,屡次指使财务人员违规从营业部的资金账户内提取现金合计6536余万元予以并吞。但令人惊诧的是,五年五审,穷追猛挖,时至昔日,杨彦明所涉赃款仍下落不明。最后,法院审理后以为,杨彦明贪污公款数额庞大,且拒不交代赃款去向,致使国度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立功情节、结果均特别严重,因此,判处杨彦明死刑,剥夺政治权益终身,并处没收团体全部财富。

点评:

杨彦明被诉后,一直徘徊在死亡的边缘,其能否免除一死,也惹起社会的关注。而之所以能惹起群众的关注,缘于6500余万元的赃款下落不明,但他至死也未揭开这个谜团。阅读媒体相关文章,对这6500余万赃款的去向猜想有三:一是运作盈余,二是开设假名账户或借他人账户躲藏,三是行贿。

而杨彦明最终获死刑缘由,普通以为有三:其一,贪污数额庞大且不能追回赃款;其二,悔罪态度不好;其三,希图以〝零口供〞的方式和法律博弈。杨彦明想博弈,但与法律博弈的最后结果,却是他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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