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高级教师职务是依照学校(包括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和相关教育机构,下同)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进行设置且必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条件并能履行相应职责的工作岗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和重庆市职称改革相关政策,遵循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区别对待这一原则,结合本市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一、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应具备以下差不多条件 一 任职年限要求
聘任中学一级(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已满5年(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由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级职务转评为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且转评前后任职年限能够合并运算的也必须满5年)的专(兼)任教师(教研员)。学校(单位)行政治理人员聘任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期间必须兼任一门完整的课程(3年及以上)且申报时仍兼任该课程教学工作。
二 学历要求
1.重庆市重点中学、示范中学教师,各级教研机构(含教办,下同)、进修校、电教教仪馆(站,下同)的中学教研员和区县(自治县、市)城区一般高级中学中的高中教师必须具备与本人任教学科相同、相近或相关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一般初中、区县(自治县、市)城区一般高级中学中的初中教师、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中学教师、各级教研机构、进修校、电教教仪馆的小学教研员和从事基础教育科学研究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必须具备与本人任教学科相同、相近或相关的专科及以上学历。
学历符合重庆市职改办《关于我市中小学教师破格举荐评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实施意见》(渝职改办[2003]78号)的教师、学历符合《关于对我市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职称工作实行倾斜政策的补充通知》(渝职改办[2002]133号)的教师(不含重庆市重点中学、示范初中教师,各级教研机构、进修校、电教教仪馆的教研员)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2.党校学历应按照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教委渝委组[2000]8号文执行,即“凡获得党校学历毕业证书的学员,在重庆市范畴内,在干部任用、晋级和评定与所学专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的,按国民教育相应学历对待”。
3.后学历问题。一直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如通过进修、函授或自考等达到所教学科相应规定学历的能够将取得该学历的前、后任职年限合并运算。
4.所学专业达到规定学历却又与所从事的专业不是相同、相近或相关的专业的,从事现专业的累计任教年限本科毕业达到10年,一般初中、区县(自治县、市)城区一般高级中学中的初中教师、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中学教师专科毕业达到12年的视为合格学历。 三 班主任工作要求
在任教工作期间担任过班主任工作两年及以上,且工作有成效。教研机构、进修校、电教教仪馆教研员和中层及以上治理工作人员能够不作要求。教师从事德育、学生部门、团队辅导、年级主任(组长)、专业队教练、组织辅导文艺社团或培养艺术特长生、专职心理咨询等工作经历视为班主任工作经历。 四 教师资格证书要求
教师和教研员应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从事高中教学(教研)的应具备高级中学教师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从事初中教学(教研)的应具备初级中学教师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从事小学教学(教研)的应具备小学教师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从事幼儿园教学(教研)的应具备幼儿园教师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
五 一般话水平要求
教师和教研员必须取得相应学科的一般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具体要求按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方法》中规定的“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一般话应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一般话应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担任一般话教学的教师一般话应达到一级水平)”执行。 六 连续教育要求 连续教育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连续教育条例》执行。具体要求及登记审核方法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连续教育学分治理方法的通知》(渝教师[2002]8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直属中小学教师连续教育工作的意见》(渝教师[2002]12号)执行。
七 外语、运算机要求
按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职称外语、运算机有关要求规定执行。 八 年度考核要求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 九 其他要求
学校正、副校长必须完成相应的校长岗位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二、中学高级教师应能履行如下职责 一 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以来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差不多原则,遵纪守法,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榜样履行教师职责,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
2.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教育理论和专业知识;能明确申报学科的任务及特点,熟练把握本学科国家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和教材;具有较强的教学组织能力,采纳恰当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在教学过程中正确传授知识,进展学生能力,关心学生树立健康的情感和价值观,为学生可连续进展奠定基础;教学成效显著,教学业绩突出、深受学生欢迎。 3.教学理念先进,教学体会丰富,能把握本学科国内外学术进展动态,应有本地区或本行业、本学科专业委员会交流及以上的论文或教学体会总结,能形成自己的教学特点。依照不同学科的特点,教师应有差不多教学工作量,且必须是长期(3年及以上)(兼)任1门完整的课程。必须具有学校通过对教师的教学成效进行教学考核评估(如收集学生反馈意见、学校长期教学督导、同行教师评判等),形成对申报人教学情形的总体评判。
4.承担或指导中学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任务,应组织(或参与)1次教学改革的试验或1项专题研究,取得一定的成效;或撰写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水平的体会总结、教学案例、科研报告、论著;或主持、参加编写、审议教材、教学参考书及其他教学文件等。 ⑴重庆市重点中学、示范中学教师,各级教研机构、进修校、电教教仪馆的教研员应有与申报学科相关的教育、教学、教研等方面的论文公布发表1篇及以上;或参加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教研部门、市一级学会(含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学术交流且获得二等奖的论文1篇及以上或国家教研部门、全国一级学会(含专业委员会)组织进行的学术交流且
获得三等奖的论文1篇及以上(具体发表论文能够联系 中国论文发表网 zhongguolunwen );或在《重庆教育》、《教育论丛》、原《师资建设》、《电教世界》、《三峡教育》、《基础教育》、《重庆招考信息》、《体育科学研究》等8种内刊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调入重庆的教师如原在外省市相关内刊上发表的文章是否有效由评委会专家组确定)
⑵区县(自治县、市)城区一般中学教师(重庆市重点中学、示范中学教师除外)应
有与申报学科相关的教育、教学、教研方面的论文或体会总结,曾参加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研部门(学会)及以上组织的学术交流且获区县(自治县、市)级二等奖或重庆市级三等奖及以上的。
⑶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中学教师应有一定水平的与申报学科相关的教育、教学、教研方面的论文或体会总结,曾参加过区县(自治县、市)级教研部门(学会)及以上组织的学术交流或获奖的。
5.能具体指导中学或小学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在承担培养青年教师任务、指导实习教师等方面有确定的对象、明确的目标、具体的途径且取得显著成绩,所指导的教师在教育、教学、教研、教改、课改、教育行政治理等方面取得明显的进步。
6.从事行政治理工作的兼职教师还应有较强的教育行政治理能力。在教育行政治理工作方面公布发表过论文,或在本地区或本行业工作会上交流过相关工作体会,或在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获得过相关优秀或先进等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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