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
白酒小作坊生产卫生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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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则1 5 生产场所1 6 设施和设备2
7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2 8 生产过程控制3 9 管理要求3
10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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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划起草。 本规范由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胡靖、弯杨、蒋丽琼、王永红、陈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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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小作坊生产卫生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白酒小作坊生产卫生管理规范的术语和定义、总则、生产场所、设施和设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和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过程控制、管理要求、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以高粱、大米、玉米等粮谷类为主要原料,采用传统酿制工艺(固态发酵法白酒)进行生产加工的白酒小作坊。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白酒小作坊
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无预包装或简易包装,以粮谷为原料,采用固态法生产销售白酒的个体生产经营者。 4 总则
4.1 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中的规定和要求,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意识。
4.2 应建立完善管理制度,改善厂房、设施设备、过程控制等条件,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不得生产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5 生产场所 5.1 环境卫生要求
5.1.1 生产场所不应选择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生产场所周围不得有妨碍食品卫生的污染源。 5.1.2 生活场所与生产场所应有效隔离,不能在生产场所内吃、住;不得饲养畜、禽及其他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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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生产场所要求
5.2.1 地面应坚硬、宽敞、平坦、排水良好,应使用无毒、无味、不渗透、耐腐蚀的材料建造。 5.2.2 墙面、隔断、顶棚应使用无毒、无味的防渗透材料建造,在操作高度范围内的墙面应光滑,不易积累污垢且易于清洁;若使用涂料,应无毒、无味、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
5.2.3 生产场所应满足固态发酵法制酒条件下配料、糊化、糖化、发酵、蒸馏的工艺技术要求。窖、池、缸、箱等发酵容器应有利于酿酒微生物的生长与繁殖。
5.2.4 生产场所内应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相应的功能区域,包括:
a)晾堂操作区; b)发酵区; c)馏酒区。
5.2.5 馏酒区域应保持清洁,无积水。
5.2.6 如有基酒暂存区域的,应划分固定区域,该区域应通风良好,便于清洁。 6 设施和设备
6.1 供水设施应能保证水质、水压、水量及其他要求符合生产需要。
6.2 自备水源及供水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供水设施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6.3 污水排放前应经适当方式处理,以符合国家污水排放的相关规定。 6.4 酒糟存放设施应便于存放和清理。
6.5 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供气系统,供气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6.6 应设置洗手设施和供洗手用的清洗剂等。 6.7 白酒小作坊应具备基本的生产设备,包括:
a)原料处理设备; b)蒸煮设备; c)摊凉设备;
d)糖化发酵设备(窖、池、缸、罐等); e)蒸馏设备(甑、甑桶、甑锅); f)贮酒设备(池、缸、罐等); g)灌装工具;
h)计量设备(流量计、磅、秤等); i)检测设备(温度计、酒度计等)。 7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7.1 采购的粮谷类原料应符合GB2715、GB2761、GB2762、GB2763的规定,不得使用发霉、变质或含有毒、有害物以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原料。
7.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供水设施中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7.3 采购的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应商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索取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索取有关购销凭证或记录其来源,做到原料可追溯。
7.4 采购与酒体直接接触的材料或物料时,应有易迁移的醇溶性有害成分含量检测报告,如重金属、领苯二甲酸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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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不得添加药品或只允许在保健品中使用的中药材;不允许使用食用酒精勾调;不得添加食品添加剂及任何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学物质。 8 生产过程控制 8.1 基本工艺流程
8.1.1 白酒基本生产流程为:
原料处理配料蒸煮糖化发酵蒸馏勾兑调味灌装成品 8.1.2 关键控制环节为:配料、发酵、贮存、勾兑调味。 8.2 配料
8.2.1 生产酒的原料,生产前应经过检验筛选、除杂,不应使用变质、受污染的原料。 8.2.2 原料配比应按生产工艺要求进行,实际操作应作书面记录。 8.3 发酵、蒸馏
8.3.1 酿酒过程应符合工艺规程要求,对发酵过程关键指标进行有效监控,防止发酵异常或遭受污染。 8.3.2 酿酒的发酵窖、池、缸、桶以及设备、工器具应根据特定工艺技术要求进行清理,去除不应有的残留物后,方可进行白酒发酵。
8.3.3 白酒蒸馏应量质摘酒,并采取适当的蒸馏排杂措施,产品应符合GB2757卫生要求。 8.4 原酒贮存
8.4.1 半成品、原酒的贮存条件应符合相关工艺要求和消防要求。 8.4.2 原酒贮存过程中应做好原酒信息的详细记录。 8.4.3 原酒贮存场所应经常清理查看,保持安全。整洁。 8.5 过滤、勾兑调味
8.5.1 滤酒设备、工器具、管道应保持清洁。 8.5.2 勾兑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8.6 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白酒生产过程中,容易出现以下质量安全问题:
a)感官质量缺陷:如色泽、香气、口味、风格等与产品标识不服; b)酒精度与包装标识不符; c)固形物超标;
d)甲醇、氰化物等指标超标。 9 管理要求
9.1 食品安全责任要求
9.1.1 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并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备案证、营业执照、健康证明、食品安全承诺书和食品安全监督公示牌。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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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应当建立进货(含来料加工)、加工、检验、销售、食品召回和销毁记录台账,台帐内容应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相关票据和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一年。 9.1.3 应有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全面质量管理。
9.1.4 小作坊经营者应主动配合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开展抽样检测工作,鼓励小作坊经营者开展产品自检。
9.1.5 制定并落实食品加工卫生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加工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健康、加工过程、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废弃物等卫生管理要求。 9.2 生产卫生管理
9.2.1 生产及经营场所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出现问题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新;地面、屋顶、天花板及墙壁有破损时,应及时修补。
9.2.2 生产场所内不应带入和存放个人生活用品。
9.2.3 酒糟放置场所应与生产场所隔离,应防止虫害孳生。 9.2.4 生产、包装、贮存等设备及工器具等应定期清洁消毒。
9.2.5 废弃物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妥善处理,并应做好相关记录。 9.3 人员卫生管理
9.3.1 应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体检一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9.3.2 上岗前应接受卫生培训。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防止污染。 9.3.3 工作期间不应有抽烟、饮食、饮酒或其他有碍操作的行为。 9.3.4 应保持个人整洁,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外露饰物。 9.3.5 在食品加工操作时应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头发应置于帽内。 9.3.6 应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卫生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10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10.1 标志、标签
10.1.1 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对销售的食品提供产品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必要的信息,以使消费者能够正确地处理、食用、贮存其产品。 10.1.2 应采取适当的方式明确标注产品的销售范围。 10.2 包装、运输、贮存
10.2.1 应使用食品用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材料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对食品造成污染。 10.2.2 运输食品时,应轻拿轻放,不应与有腐蚀、有毒、有害的物品一起放置。
10.2.3 原辅料应存储于独立库房中,面积应满足生产实际需要,清洁干燥、平整,有防潮、防虫、防鼠措施,堆垛底应离地、离墙不小于10cm。 10.2.4 贮存成品的场所应保持整洁卫生,场所内不得存放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物品;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贮存的食品不受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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