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内容】⼟地管理法第⼋⼗三条设定了当事⼈对⼟地管理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起诉期限及⼟地管理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该类⾏政处罚的期限,作为特别条款,有其积极意义,但随着法律的不断晚上,法律冲突也⽇趋突显,应当加以研究和规范。
该条明确了以下⼏个⽅⾯的问题:1、该条适应的范围仅限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该类决定是依据⼟地管理法第七⼗三条、第七⼗六条、第七⼗七条的违法⾏为给予的⾏政处罚,对其他的⾏政处罚则不适⽤;2、对该类⾏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期限为15⽇。它与⾏政诉讼法第三⼗九条的规定不⽭盾,⾏政诉讼法第三⼗九条规定: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政⾏为之⽇起3个⽉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且⼟地管理法作为特别法,在法律冲突适⽤上应当优于作为普通法的⾏政诉讼法,故对该类⾏政处罚决定不服,当事⼈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为15⽇。超过15⽇当事⼈再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3、由于法律、⾏政法规没有赋予⼟地管理机关强制执⾏权,对当事⼈不主动履⾏拆除⾏政处罚决定的,⼟地管理机关有权申请⼈民法院强制执⾏,费⽤由违法者承担,加⼤了对违法⾏为⼈的惩罚。
但是,该法律条⽂在⽴法技术上不够完善,容易产⽣歧义,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理解,本⼈谈⼀点肤浅的认识,期望得到⼤家的指点。
第⼀、当事⼈是否享有⾏政复议权
⼀种观点认为当事⼈不应享有。理由是,该条⽂阐明了如果对该类⾏政处罚决定不服,享有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并没有赋予当事⼈申请⾏政复议的权利。法律没有赋予当事⼈申请⾏政复议的权利,当事⼈就⽆权超越法律规定⾏使该权利。另⼀种观点认为当事⼈应当享有⾏政复议权。理由是,⼟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的是当事⼈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从⽂意上理解,提起诉讼是当事⼈可以选择⾏使的权利,它并没有限制或者剥夺当事⼈对该类⾏政处罚不服申请⾏政复议的权利,因此当事⼈应当享有⾏政复议权。
本⼈同意第⼆种观点。理由是,理由是复议法第九条观定: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知道该具体⾏政⾏为之⽇起60⽇内提出⾏政复议申请;……复议法作为普遍授权法,授予了当事⼈对⾏政机关作出的任何具体⾏政⾏为不服均享有申请⾏政复议的权利。如果当事⼈对该类⾏政处罚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即15⽇)内未向⼈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申请⾏政复议的期限内提出了⾏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受理并作出复议决定,当事⼈对⾏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仍然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在⾏政复议法第五条、⾏政诉讼法第三⼗⼋条有明确规定。该类⾏政处罚,当事⼈申请⾏政复议的期限应当按⾏政复议法第九条执⾏。
第⼆ 、申请法院执⾏
1、关于申请执⾏期限的问题。⼟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了当事⼈对该类⾏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政诉讼的期限为15⽇,期满后不起诉⼜不⾃⾏拆除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民法院强制执⾏。⼀种观点认为,依据此规定,⾏政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该类⾏政处罚决定的期限为当事⼈收到该⾏政处罚决定的⽽未提起诉讼的第16⽇后即可以。另⼀种观点认为,法院执⾏的必须是该⽣效的法律⽂书,但该⾏政处罚决定在⾏政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时不⼀定已经⽣效。如果说具体⾏政⾏为尚未⽣效,⽽此时⾏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本⼈同意第⼆种观点。理由是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政机关根据⾏政诉讼法第六⼗六条的规定申请执⾏其具体⾏政⾏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体⾏政⾏为已经⽣效并具有可执⾏内容。⾏政强制法第五⼗三条:当事⼈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不履⾏⾏政决定的 ,没有⾏政强制执⾏权的⾏政机关可以⾃期限届满之⽇起三个⽉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民法院强制执⾏。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政机关申请⼈民法院执⾏其具体⾏政⾏为,前提之⼀是该具体⾏政⾏为已经⽣效,⼟地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与此有冲突,⼟地管理机关依据⼟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其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政处罚的,⼈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2、关于受理后的处理问题。⼀种观点认为,如果⼈民法院受理了⼟地管理部门依据⼟地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提出的强制执⾏申请,⽽当事⼈⼜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了⾏政复议,那么,⼈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民法院已经作出的准予强制执⾏的裁定。⼀种观点认为,如果法院已经受理了⾏政机关的执⾏申请,就应当继续执⾏。理由是⾏政复议法第⼆⼗⼀条:⾏政复议期间具体⾏政⾏为不停⽌执⾏……。⾏政诉讼法第四⼗四条:诉讼期间,不停⽌具体⾏政⾏为的执⾏……。
本⼈同意第⼀种规定,理由是,⾏政复议法第⼆⼗⼀条、⾏政诉讼法第四⼗四条的规定,应当针对有⾏政强制权的⾏政机关在⾏政复议期间的执⾏问题,与⾏政机关申请强制执⾏⽆关。因为根据⾏政强制法的第五⼗三条的规定,有⾏政强制执⾏权的⾏政机关不得再向⼈民法院申请执⾏其作出的具体⾏政⾏为。如果⼈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地管理机关的强制执⾏申请,⽽该具体⾏政⾏为尚未发⽣法律效⼒,那⼈民法院受理就是错误的,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处理。(本⽂来⾃⽹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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