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施工单位或外委维修单位,进入港区施工(维修),必须向国投中煤同煤京唐港口有限公司工程(项目)主管处室递交用电申请 (申请内容至少应说明用电地点、用电负荷、估计用电时间)。
第二条 施工单位用电申请经公司工程(项目)主管处室批准后,再由技术安全部主管工程师根据申请用电的地点、负荷进行核实,不能满足用电条件的给予驳回;通过技术安全部审核后,再到所辖用电地点的相关部门办理用电。
第三条 施工用电应根据以下原则考虑电源
一、负荷在30KW以下的施工电源可根据现场情况,由就近的维修电源箱、用电单体的电源箱等小容量电源供电。
二、负荷在30KW至150KW之间的施工电源必须从就近的变电所内400V备用开关引出,所需电缆和施工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负。
三、负荷在150KW以上的施工电源必须从就近变电所内10KV备用开关柜引出,所需电缆、变压器和施工费用等均由施工单位自负。
第四条 用电单位的用电申请由技术安全部审核通过后,持批准后的申请表到所辖供电回路的部门办理用电手续。
第五条 用电单位的临时用电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用电标准,线路必须安装由技术安全部确认校验合格的有功电度表。
第六条 用电单位用电前必须出具临时用电线路及设施的自检合格证明;临时用电线路及设施经技术安全部和电源管辖部门检查合格后,技术安全部抄记完表底数方可用电。
第七条 临时用电单位要撤场停电时,必须持公司工程(项目)主管处室批准后的撤场申请到技术安全部主管审批,批准后可办理停电撤场手续。技术安全部核对电表数后并在电费单上签字方可拆除用电线路和电表,如擅自将电度表拆除和未交电费将作加倍罚款。
第八条 临时用电单位每月月末必须配合技术安全部进行电度统计,每月3—6日到技术安全部核对用电电度数,并在用电统计和电费划拨单上签字,如不配合电度统计或超出规定时间不到技术安全部签字拒交电费的用电单位将被作停电处理,待到财务部交完电费,方可给予恢复供电。
第九条 技术安全部及有关电源部门每月将对各临时用电单位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对违章用电,有窃电或电度表出现问题仍用电的要按最大负荷加2—3倍罚款处理,上报财务部,并责令限期整改,如拒不整改即作停电处理。
第十条 严禁先供电后登记或无表用电,如发现私自接电源立即停电并罚款。 第十一条 施工用电单位(外委维修单位)进入施工(维修),工程合同规定用电电费由国投中煤同煤京唐港口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的必须由公司工程(项目)主管处室出具书面证明交技术安全部备案。用电单位必须在线路加装电度表,以便技术安全部计量核算电量。
第十二条 施工用电供电线路、设备均由施工单位负责检查维护,10kV供电线路、设备在新投运、维修完毕必须持有合格的检测报告,经技术安全部和所供电单位检查验收后方可送电,防止发生送电事故。
第十三条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配电箱、电度表和线路,经查处立即停电。用电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行业规范规程及国投中煤同煤京唐港口有限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严禁临时用电直接从配电所接电源及配电箱安装在配电所和公司所属的房间内。
第十五条 临时用电必须一户一表,不得几户混用。
第十六条 凡因临时用电单位使用不当、管理不严造成港口设备的损坏或停电事故,技术安全部及其他有关单位组织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根据情节予以处罚,对损坏设备的按设备原值赔偿,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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