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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公共服务社会化内容探讨(二)

2024-02-22 来源:意榕旅游网


第二章 城市公共服务社会化内容探讨(二)

(4课时)

教学目标:

掌握非政府组织的属性: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了解政府组织的职能:行业性社会团体的职能、学术性行业团体的职能、专业性社会团体的职能、联合性社会团体的职能、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能;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的优越性;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路径,首先是中国非政府组织困境分析;加强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培育和监管。

重点和难点:

掌握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的优越性,包括四个方面;中国非政府组织面临的困境,包括6个方面;加强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培育和监管,包括6个方面。

教学内容:

复习巩固:上节课我们学习了城市公共服务社会化内容,主要涉及到几个问题:首先,我国推进公共服务社会化的必然性,我国推行公共服务社会化的现实性: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的公共服务提出了新的挑战、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对公共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众参与公共服务的积极性和志愿者行为不断增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使社会公共事务日趋膨胀;还将学习公共服务社会化的内涵和政府公共职能的导出。要掌握公共服务社会化的内涵:公共服务社会化实质上就是政府收缩公共服务范围,改变传统的大包大揽的

做法,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一些公共服务职能大量的转移给非政府组织和私人部门;政府公共职能导出分析,了解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导出的内容,公共服务物品的提供方式和政府公共服务导出采取的措施,最后,了解公共服务职能转移后,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与监督的关系。

导入新课:这节课我们将学习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非政府组织职能导入分析,其次是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路径。在第一个问题中,要掌握非政府组织的属性: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了解政府组织的职能:行业性社会团体的职能、学术性行业团体的职能、专业性社会团体的职能、联合性社会团体的职能、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能;在第二个问题中,我们要了解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的优越性;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路径,首先是中国非政府组织困境分析;加强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培育和监管。

四、非政府组织职能导入分析

(一)非政府组织的定位

非政府组织,英文为“non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缩写为“NGO”。非政府组织并非某一个特定组织,而是一个介于政府体系和市场体系之外的庞大的社会组织体系,又称第三体系或第三部门。实际上,非政府组织这一社会体系,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甚至在同一个国家内,有着不同的称谓,如非营利组织、非政府公共部门、非政府公共组织、非营利部门、第三部门、独立部门、民间组织、非国家部门等等;有的学者甚至将这一社会体系称为“公民社会” (civil society)。因此,对非政府组织没有一个统一的被普遍认可的定义。

根据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Lester M.Salamon教授的定义,一般将具有以下5个

属性的组织称为非政府组织。这5个属性是: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 志愿性。

1、组织性(formal organization),也称正规性。指必须具有正式注册的合法身份,有法人资格,即民事责任能力,而在组织内部,则有成文章程、制度,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和人员等;显然,那些临时聚集在一起的人群或经常活动的非正式团体虽然也有重要的社会功能,但应被排除在外。

2、非政府性(nongovernmental),又称民间性。即它既不是政府的一部分,又不隶属于政府或受其支配,在体制上是独立于政府的,而且,其决策层也不是由政府官员控制的董事会领导。当然,独立于政府并不是不能接受政府的资助,或完全没有政府官员参加活动。关键是接受政府资助但不会改变组织目标,而政府官员并不代表政府而是以个人身份参加。

3、非营利性(nonprofit-distributing)。指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进行利润分配。当然在现代社会,NGO从事管理或服务活动是可以收费的,在一定时期内也会有盈余,但收费是补足实现组织目标的需要,或说进行组织活动必须的成本,而盈余除补偿成本外,只能用于组织服务于社会。如有的国家就明确规定,注册一个非盈利机构,其活动享受非盈利机构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但不得进行利润分配,一旦机构破产,则资产不能归个人收回,只能纳入社会公益基金等。

4、自治性(self-governing)。指有独立的决策与行使能力,既不受制于政府,也不受制于企业及其他NGO。同时,能够进行组织的自我管理。

5、志愿性(voluntary)。指成员参与组织,以及组织的资源集中不是强制性的,而是

自愿和志愿性的。特别是具有明确自愿性的NGO,往往具有由志愿者组成的董事会和广泛的志愿工作人员。

从中国有关规定来看,中国NGO的定义与国际上的NGO定义在内涵上是基本一致的,比如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另外的三种属性,即组织性、自治性和志愿性在有关规定中也都不同程度地有所反映。因此,中国的NGO中,“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种形式。”前者进一步分为基金会、学术性团体、行业性团体、专业性团体、联合性团体,后者进一步分为教育类、科技类、文化类、体育类、社会福利类等,并在此基础上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级别区分全国性组织和地方性组织。

(二)非政府组织的职能

中国NGO的产生,主要源于两个方面的需求:一是基于其成员的需要,执行为成员谋取利益的服务职能;二是基于政府的需要,履行服从国家利益的管理需求。中国NGO提供的物品有两种情况:一是对其内部事务而言;二是对社会公共事务而言。

NGO的情况比较复杂,不同的NGO,其职能也不尽相同。

1、行业性社会团体的职能:国家经贸委1999年5月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试行)》对工商领域协会的职能作了规定,指出:工商领域协会的宗旨是服务。主要为企业和行业服务,同时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以促进行业和经济的发展。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工商领域协会的职能大致分为三类,即为企业服务的职能;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职能;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的职能。

2、学术性社会团体的职能:学术性社会团体的职能,主要是组织学术交流活动,提出

对策和建议,研究本学科新问题,进行信息的交流和传播,参与有关咨询、论证工作和反映会员意见等。

3、专业性社会团体的职能:专业性社会团体的职能,主要是组织本专业的社会成员开展符合本专业特点的活动,反映本专业成员的利益和建议,协助政府管理或参与管理与本专业有关社会事务等。

4、联合性社会团体的职能:联合性社会团体的职能,主要是对其联系的人群或行业性、专业性和学术性协会等的联系、服务、指导和交流,并协助政府管理或参与管理一定社会事务等。

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能: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能,主要是服务,即从事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社会中介服务、法律服务以其他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三)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的优越性

1、在制度建设方面具有倡导功能。NGO不能最终完成社会制度、法律和政策的建设,但是它们在制度、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具有推动和政策建议的作用,NGO可以反应社会各方的信息以及代表广大民众的需求,有利于政策制定的合理性。例如,北京奥运就出现了NGO的力量。2003年9月18日成立的北京奥运经济研究会,就是在讨论如何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的背景下成立的。奥运会对第一产业中的绿色食品业,第二产业中的建筑业、建材制造业有较大推动,对于第三产业的影响也是全面而深刻的。如何有力的推动各个方面的积极发展,并且在实施的过程中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和人民的监督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奥运经济研究会的成立可以集中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更广泛地吸收和结合社会力量,为市民参与奥运会提供桥梁,进而推进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

2、作为一种社会自治机制,NGO在维护市场秩序、提供社会服务满足社会需求等方面发挥的作用,与政府部门的机制不同,是通过自律、志愿服务等机制实现的,反应了一种社会自治机制。它们在履行这些功能时,具有较强的社会参与性,扎根于基层社区,进行广泛社会动员,自我行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完成自己的事情。1996年,廖晓义在北京成立的民间环保组织——“北京地球村环境文化中心”,不仅通过电视媒体来唤醒国人的绿色环保意识,而且积极的推动公众参与推广绿色环保。例如,在延庆县井庄镇碓臼石村,“地球村”建立了一个2800亩的包括山地、林地、山泉、小溪在内的环境教育基地,教育农民改变传统的生活和生产习惯,走上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结合的道理。“地球村”在环境保护方面表现出了卓越的能力。

3、在政府与市场之间进行协调的中介功能。NGO具有中立性和中介性质,在政府与市场之间进行协调活动,这在经济活动领域体现最为突出,即行业协会的作用,在发达国家,行业协会一般都非常发达,行业的自律、竞争维护、行业管理等许多功能通过行业协会而不是政府直接进行。例如浙江省乐清市低压电器行业协会是在柳市企业家协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一家由从事低压电器的厂家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组织,拥有150家企业会员。在协会建立初期,主要开展的是组织企业家学习企业管理知识、探讨企业管理的理论和实践、加强企业之间信息交流等活动。随着乐清市低压电器行业的发展,低压电器行业内出现了压价竞销恶性竞争现象,柳市企业家协会顺应广大企业家的需求,逐渐涉足低压电器行业管理,并适时组建乐清市低压电器行业协会。乐清市低压电器行业协会联合政府六个职能部门,实施低压电器质量保证价以制止压价竞争的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4、在社会服务方面的独特优势。很多NGO以社会弱势群体或边缘性社会群体为服务对象,恰能在政府无暇顾及的方面发挥作用,增进社会福利,促进社会公平。例如,贫富差距的扩大和贫困人口问题、流动人口及流动人口中的妇女和儿童问题、失业人口的增多

和城市贫困阶层的形成、性传播疾病与艾滋病问题、吸毒问题、拐卖妇女与儿童问题、老年人问题等等。完全通过市场来解决这些问题显然是不可能的,而完全通过政府来解决这些问题也是不现实的。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政府财政汲取能力逐年下降,以致于政府在提供社会福利、解决社会问题方面心有余而力不足。在“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情况下,社会需要有组织的创新,来弥补政府与市场的不足。而国际经验表明,NGO在满足弱势群体的社会需求、解决一些长期性的社会问题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例如,NGO具有创新性、灵活性的优势;具有与基层联系密切、了解基层实际情况的优势;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等等。这些优势使NGO在满足弱势群体的需求、解决社会问题方面具有政府与市场不可替代的作用。

五、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路径

(一)中国非政府组织困境分析

中国NGO的种种特性和优势,表明它们在中国的转型时期所蕴涵的巨大发展潜力,NGO发展面对的经济、社会、制度、文化、国际等各方面环境都是富有挑战性的,也充满了机遇;反过来,NGO的发展又将成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社会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助推器。

中国的NGO在80年代呈现出迅猛的发展势头,90年代又形成新的发展高峰。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NGO发展所走过的道路,可以清晰地看到:随着政府改革和市场经济的推进,NGO越来越成为解决许多社会问题时必不可少的组织机制,但是,分析一下就会发现,就其能够和应当发挥的作用言,特别是,和国外NGO的发展相比,和正在兴起并益趋完善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相比,和改革开放中社会巨大变迁带来的需求相比,我国的NGO的发展是远远不够的。还存在着许多急待解决的问题:

1、许多非政府组织独立性差,带有明显的官办色彩。中国大多数NGO,有的是由政府某一职能部门改建而来,有的是政府部门组建而来。这些社会组织名曰“非政府”组织或“民间”组织,实则官办或半官半民的“二政府”,如各种行业协会、商会等,它们登记注册时,都必须由某一个党政机关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其审查,这个业务主管单位在其成立后还负有监督、指导的责任;成了分流政府官员的主渠道;这些有着“合法”身份的组织不仅行使政府部门的一些管理职能,有的甚至还打着公益旗号从事营利的活动。这说明,当前我国有的行业协会还在充当着“二政府”角色。

2、非政府组织职能不到位。长期以来,中国实行计划经济,不存在NGO发展的环境。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和政府机构改革,政府职能有所转变,有些政府部门向NGO下放了一些服务和管理职能。但由于经济体制和政治、行政体制改革还未完全到位,一方面,受部门利益的驱使或保守观念的影响,一些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愿意放权,或仍然习惯于大包大揽,使NGO的职能不到位,影响了NGO作用的发挥和对社会成员的吸引力;另一方面,社会成员也不习惯于或不善于接受NGO的服务或管理,许多社会成员仍习惯于找政府部门或主管部门。例如多数行业协会划分大而粗,人员和知识结构老化,观念陈旧,企业认同度低,在行业内没有权威性,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3、非政府组织总量不足,存在结构不合理、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相对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NGO无论在规模上或是在结构上,都还远不能满足需要。目前,全国共登记社会团体数量明显不足,有些急需的NGO尚未建立起来;从结构上看,有的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布局不科学、结构不合理,存在有的行业覆盖面过大、分类不科学、行业特点不明确、不符合产业升级要求,有的重复设置或在新兴行业中行业组织弱小等问题;从地区分布看,NGO主要存在于大中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内陆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NGO明显不足,作用也有限。

4、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规范滞后。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关NGO的法律制度从无到有地建设起来,基本上形成了一套体系,而且这些法律法规也为包括社会团体在内的民间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支撑,但是法律规范滞后的问题仍然严重制约着NGO的发展。目前,结社法、社会团体登记法、民办事业单位管理法、基金会法、行业协会法、商会法等基本法还没有制定;已有的规定多是侧重登记管理的规范,涉及大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明文规定。许多采用党政机关政策性文件的形式,层次性和透明度较低,规定不尽科学、合理。随着形势的发展,1998年制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1988年制定的《基金会管理办法》亟需修订,有关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也亟待清理和完善。

5、非政府组织的运作和管理不够规范。对于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来说,由于行政管理特别是登记管理的规定占据了大多数,而对其内部组织、财产关系等这类重要的民事问题,法律上极少对其进行规定,这不利于它们在一个稳定的、有灵活性的法律框架下开展活动,以减少其可能发生的纠纷。另外,当这些民间组织管理中发现某些重要的问题时,政府部门往往是通过行政手段而不是法律手段进行大规模的清理整顿,使许多处于发展初期、对社会有益处,但尚欠规范的自发的协会或民间组织被清理整顿掉。这不同程度地制约着这些民间自发组织的生存发展。

6、非政府组织的运作和管理不够规范。1989年以来,我国确立了对NGO的双重管理体制。这种体制的实行,加强了对民间组织的有效监督管理,制止了擅自设立民间组织的现象。尽管近年来确立了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两手抓”的民间组织管理方针,但现行法规对民间组织的基本政策就是严厉限制。例如,企业组建行业协会时,必须通过一个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即先取得“行政合法性”后才能获得“法律合法性”,这使有的具有潜在“社会合法性”的社会团体因不愿或难以找到一个“婆婆”而无法取得合法身份。尽管可以肯定,对民间组织实行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体制的做法,在相当一段时

间内将继续下去,但这种体制既不合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也使程序繁琐,且使不同部门在具体问题处理上易发生分歧。

(二)加强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培育和监管

面对上述种种困境和挑战,需要不同管理主体的共同努力,逐渐形成一种基于各自不同特性的、良性的“伙伴关系”。下面是基于中国的国情,对这种“伙伴关系”形成的几点建议:

1、完善非政府组织的治理结构和责任机制。中国官方NGO虽然有理事会等治理结构,但相当一部分组织的理事会只是形同虚设。组织的重大决策基本上是由少数领导人决定,甚至由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决定;而极少数草根组织由于各种原因,更是由个别领导人独断专行,缺乏责任机制。这是目前一些NGO决策失误、贪污腐败,缺乏社会公信度、难以筹集资金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中国的NGO要发展,首先需要完善治理结构,建立责任机制。

2、建立第三方的监督与评估机制。虽然国外的一些个案研究表明,NGO的效率较高,但从全球范围看,由于NGO不存在市场的竞争机制、也不象企业一样存在个人的利益,因此,客观上NGO容易出现效率低下的情况。再加上我国还缺乏对NGO的第三方监督与评估机制,以致于少数NGO和草根组织效率低下,财务状况混乱,极个别组织甚至还存在较为严重的贪污腐败行为。因此,建立第三方的监督与评估机制是当前中国NGO发展过程中一项紧迫的任务。

3、加强能力建设,提高非政府组织解决社会问题和满足社会需求的能力。从国内和国际经验看,NGO只有能更好地解决一些长期性的社会问题,满足政府、企业未能或不能满

足的需求,才能获得政府和公众的认同,才能真正获得生存与发展的空间。因此,NGO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将决定NGO未来的发展。

4、稳定是中国压倒一切的任务。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中国宜发展以问题为取向的NGO,而不宜发展西方所谓的“压力集团”。政府对NGO的管理也主要体现为在宏观上引导和把握NGO的发展方向。

5、尽快完善非政府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国家应根据现阶段NGO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有益经验,逐步制定和完善相互配套、不同层次的NGO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各类NGO的性质、地位、宗旨、组织形式、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关系、内部制度、人员保障、登记管理、权利义务及其与社会成员和政府的关系等,使NGO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因此,要加快我国NGO的立法进程,使NGO的各项活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6、提高认识,积极培育和发展非政府组织。“95世妇会”以后,更多的中国人开始知道了NGO,然而,对NGO的认识较为片面,甚至更多看到的是NGO不好的一面,而缺乏对NGO全面、客观的认识。事实上,中国绝大多数民间组织是好的,它们在沟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方面,在缓解贫困、解决就业、促进社会融合方面,在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此,媒体在发挥对NGO进行舆论监督的同时,对于NGO的积极作用也要给予相应的报道,提高人们对NGO全面、正确的认识。

小结:

中国传统政府实际上是一种威权主义的政府,政府是万能的;政府的权力和权威是理性的授予,是至高无上的;政府扮演的主要角色是对社会实施控制;政府是社会的唯一权

力中心,社会必须受制于这一中心,公民必须服从政府的管制。在这种政府理念治理之下,中国社会形成了一个高度“单位化”的社会。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之前,政府依靠对单位的全面控制来实施对全社会的管理。政府权力的触角延伸到社会每一个角落,个人依附于单位,单位依附于国家,一个外在于国家的自主独立的公民社会不可能存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逐渐认识到秉承威权主义的传统政府治理模式的弊端,紧接着市场化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使中国大陆“单位化社会”开始瓦解。而此时,在地球的另一面,资本主义国家也经历了从残酷的自由竞争到福利社会的广泛实践,这使我们逐步认识到市场的缺陷未必能够通过政府来弥补,而政府的缺陷同样未必可以通过市场来解决。

随着政府神话和市场神话在未来的进一步褪色和公民社会的发育、成长,各类NGO应运而生。开始于上个世纪末叶的新一轮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机关的以下放权力与精简机构为主要内容的机构改革,更是为中国NGO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空间,带来了新的机遇。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一些公共服务职能大量的转移给NGO和私人部门,即从公共服务完全由政府部门提供转变为,政府利用社会力量由NGO以及私营企业向社会提供。政府通过对社会力量的组织、利用和管理,来实现对公共服务的提供。所以,公共服务社会化就成为政府行政改革的一个必然趋势。

公共服务社会化意味着政府向社会转移了一部分职能,那么政府就要把与这部分职能相对应的权力也一同转移给NGO。“公共服务社会化,不仅有政府‘放权’的过程,更有政府‘还权’的过程,把本应由社会承担的那部分公共管理的职能真正交由社会来行使。”公共服务社会化下的政府是授权的政府,权力向社会分散是公共服务社会化的一个重要趋势。而政府职能转移,需要一个可依赖组织承接从政府导出的社会公共职能。如果社会公共组织缺位或者不到位,社会将要付出沉重的代价。所以,政府必须对NGO的发展予以制度引导,使其行为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公共服务社会化是以期在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之间找到最佳的结合点,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立一种政府和NGO之间双赢的格局,这样就改变了公共服务过去由政府独自承担的格局,形成一种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的体系。这意味着政府要转移一部分职能并下移一部分权力,充分发挥NGO的潜力,同时要明确界定政府和NGO之间的职能界限。

但是,总体而言,公共服务社会化还是计划多、实行少,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政府职能的重新划分,意味着权力的重新分配,势必引起新的利益冲突。在新的利益格局下,要有效的解决这些冲突和问题,要求参与各方具有更高的协调艺术和整合能力,要求政府官员更新观念、转变职能,要求各方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公共服务社会化使得政府和社会之间形成了与以往不同的关系,政府要在一个新的体制模式下运作,这样,政府的结构、功能和工作程序会发生显著的变化。所以,我们迫切需要做的,就是进行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对政府的基础组织和架构进行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NGO的作用。引入强大的监督机制,制订健全的规则体系,形成政府与社会与公民之间较好的沟通和互动关系,构建充满竞争和活力的公共服务体系。

下文将以广州市文昌慈善会为分析个案研究,探讨社区公共服务中NGO发展现状以及有效供给的问题。之所以选取广州市文昌慈善会为分析个案,我认为以此可以使一个复杂的社会情境得以刻画和展示;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文昌慈善会已是一个相对成熟的案例,在国内外已经引起较大反响,具有一定的研究和探讨价值。而且,广州市文昌地区慈善会这一社区非政府组织的创立和发展,为基层社会结构的现代化转型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模式。

教学步骤:(1)正确运用学习的正迁移,导入新课;(2)启发式教学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公共物品的分类有哪些?日常生活中有哪些物品是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3)对各知识点进行讲解。

教学方式:以课堂讲授为主。

师生活动计划:我校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进程如何,取得了哪些好的效果?

作业布置:翻阅欧文·休斯的《公共管理学导论》。

讲课提纲:

第二章 城市公共服务社会化内容探讨(二)

四、非政府组织职能导入分析。

(一)非政府组织的定位。非政府组织的属性: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

(二)非政府组织的职能。

1、行业性社会团体的职能;

2、学术性行业团体的职能;

3、专业性社会团体的职能;

4、联合性社会团体的职能;

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能。

(三)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的优越性。

1、在制度建设方面具有倡导功能。

2、在维护市场秩序、提供社会服务满足社会需求等方面发挥作用,是通过自律、志愿服务等机制实现的,反应了一种社会自治机制。

3、在政府与市场之间进行协调的中介功能。

4、在社会服务方面的独特优势。

五、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路径。

(一)中国非政府组织困境分析。

1、许多非政府组织独立性差,带有明显的官办色彩。

2、非政府组织职能不到位。

3、非政府组织总量不足,存在结构不合理、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4、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规范滞后。

5、非政府组织的运作和管理不够规范。

6、非政府组织的运作和管理不够规范。

(二)加强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培育和监管。

1、完善非政府组织的治理结构和责任机制。

2、建立第三方的监督与评估机制。

3、加强能力建设,提高非政府组织解决社会问题和满足社会需求的能力。

4、稳定是中国压倒一切的任务。

5、尽快完善非政府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

6、提高认识,积极培育和发展非政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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