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甲方):榆林市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XM-18-51 出租方(乙方):榆林市向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8.8.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名称、地点、分包标段个提供机械设备名称、型号、数量、附件。
工程名称: 定边县科技三路东段等三条道路照明工程 工程地点: 定边县
租费 产 品 名 称 单位 数量 (元/台/月) 装载机 自卸汽车 洒水车 台 辆 辆 3 5 4 9000 2000 2000 出租方不配驾驶员 备注 单斗挖掘机 台 2 9000 胶轮压路机 台 1 7000 强制式搅拌机 台 3 5000 第二条:机械租赁的期限
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机械设备并对该标段物体作垂直运输施工,机械租赁期从机械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算至项目部书面报停并具备退场条件为止;在退场联系单上双方签字之日结束。办理施工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
及配件的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
第三条:机械租赁的费用缴纳方式、期限:
费用支付方式:1、设备租赁费到第二个月付第一个月租赁费,往后每月支付租赁费,设备退场是付清全部费用。
2、设备租赁不到六个月按六个月支付租赁费,超出六个月按实际使用天数支付租赁费。
第四条:特殊扶墙翻制:如遇工程搭拼问题,需翻制扶墙,每翻制一道扶墙,费用另计。
第五条:提供设备方与设备使用方的变更
1、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在机械施工期间,乙方若将所有权移交第三方,乙方应在所有权移交日的15天前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与设备方的合同关系自然过渡至第三方。
2、在机械施工期间,乙方若将使用权移交第三方,乙方必须在使用权移交日的15天前向设备方提出书面要求,在付清机械租赁款的同时,取得甲方的签证认可方可移交,甲方与乙方合同关系自然过渡至第三方。
3、乙方有权对设备的装拆委托第三者进行,但被委托单位必须具备建设管理部门颁发装拆资质的单位。
4、设备提供方应对设备定期保养(15天),并提供所有保养资料。 第六条:双方义务:
1、甲方保证乙方设备进出场道路的安全性及施工区域范围内的清场,否则造成乙方损失或设备不能拆除退场,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按月租费续结延搁费。夜间施工甲方必须配备足够的照明并负责开具夜间施工证。
2、设备施工期间如发生故障,乙方应尽快派人修理,48小时内修复,超时按台班费扣,但如果因甲方因素造成损坏,台班费不扣,甲方并按损坏价赔偿并修复设备。
3、甲方在设备租赁试用期间通信装置由施工单位负责安装。 第七条:安全施工
1、甲方须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设备的维护,确保设备规范使用和安全作业。如因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2、乙方在动力设备,易燃易爆地段、有毒有害环境、高压电线路、地下管道和交通要道附近施工,由甲方提供安全保护措施,并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第八条:违约责任
1、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违约方按《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2、设备使用结束,甲方通知停机结束机械施工时,必须按合同约定付清所有费用,否则,应向乙方支付逾期部分费用每日千分之壹的违约金。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如发生争议,由出租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第十条:在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间届满前15天内,甲方应以书面形式报乙方停机日。以便乙方工作安排。如甲方要延长机械使用期限,应与乙方协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出租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所有凭证必须由合同签约人签字有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修改无效。合同期满且款项全部付清后自然失效。合同一式四份,双各执二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法人代表人: (或)合同签约人: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机械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来 源 备 注 装载机 ZL50B 3 租赁 随时可以入场 胶轮压路机 YZ30J 1 租赁 租赁 随时可以入场 洒水车 EQ1082F 4 随时可以入场 自卸车 SX360 5 租赁 随时可以入场 单斗挖掘机 PC450-8 2 租赁 随时可以入场 抽水设备 HLS120 3 自有 随时可以入场 发电机组 HC70GF 5 自有 随时可以入场 强制式搅拌机 JS750 3 租赁 随时可以入场 钢筋调直机 GT1-4 2 自有 随时可以入场 钢筋弯曲机 GW40 2 自有 随时可以入场 钢筋切断机 GQ16 2 自有 随时可以入场 交流弧焊机 BX-330 2 自有 随时可以入场 稳定土拌合站 WCQ250 1 自有 随时可以入场 稳定土摊铺机 WLTC6C 1 自有 随时可以入场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