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Standard for Basic Terminology of Urban Planning
GB/T 50280—9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9年2月1日
1 总则
1.0.1为了科学地统一和规范城市规划术语,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领域。
1.0.3 城市规划使用的术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城市和城市化
2.0.1 居民点 settlement
人类按照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形成的集聚定居地点。按性质和人口规模,居民点分为城
市和乡村两大类。
2.0.2 城市(城镇) city
以非农产业和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2.0.3 市 municipality; city
经国家批准设市建制的行政地域。
2.0.4 镇 town
经国家批准设镇建制的行政地域。
2.0.5 市域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a city
城市行政管辖的全部地域。
2.0.6 城市化 urbanization
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表现为乡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化以及城市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又称城镇化、都市化。
2.0.7 城市化水平 urbanization level
衡量城市化发展程度的数量指标,一般用一定地域内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来表示。
2.0.8 城市群 agglomeration
一定地域内城市分布较为密集的地区。
2.0.9 城镇体系 urban system
一定区域内的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机联系的城市群体。
2.0.10 卫星城(卫星城镇) satellite town
在大城市市区外围兴建的、与市区既有一定距离又相互间密切联系的城市。
3 城市规划概述
3.0.1 城镇体系规划 urban system planning
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3.0.2 城市规划 ruban planning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3.0.3 城市设计 urban design
对城市体形和空间环境所作的天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3.0.4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master planning outline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的纲领性文件,是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3.0.5 城市规划区 urban planning area
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3.0.6 城市建成区 urban built-up area
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3.0.7 开发区 development area
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设立的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建设地区的统称。
3.0.8 旧城改建 urban redevelopment
对城市旧区进行的调整城市结构、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整治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风貌等的建设活动。
3.0.9 城市基础设施 urban infrastructure
城市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
3.0.10 城市总体规划 master plan, comprehensive planning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3.0.11 分区规划 district planning
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等方面所作的进一步安排。
3.0.12 近期建设规划 immediate plan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对短期内建设目标、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的实施所作的安排。
3.0.13 城市详细规划 detailed plan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
3.0.14 控制性详细规划 regulatory plan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
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3.0.15 修建性详细规划 site plan
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3.0.16 城市规划管理 urban planning administration
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管理工作的统称。
4 城市规划编制
4.1 发展战略
4.1.1 城市发展战略 strategy for urban development
对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所作的全局性、长远性的纲领性的谋划。
4.1.2 城市职能 urban function
城市在一定地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承担的分工。
4.1.3 城市性质 designated function of city
城市在一定地区、国家以至更大范围内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所担
负的主要职能。
4.1.4 城市规模 city size
以城市人口和城市用地总量所表示的城市的大小。
4.1.5 城市发展方向 direction for urban development
城市各项建设规模扩大所引起的城市空间地域扩展的主要方向。
4.1.6 城市发展目标 goal for urban development
在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规划中所拟定的一定时期内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所应达到的目的和指标。
4.2 城市人口
4.2.1 城市人口结构 urban plpulation structure
一定时期内城市人口按照性别、年龄、家庭、职业、文化、民族等因素的构成状况。
4.2.2 城市人口年龄 age compostition
一定时间城市人口按年龄的自然顺序排列的数列所反映的年龄状况,以年龄的基本特征划分的各年龄组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表示。
4.2.3 城市人口增长 urban population growth
在一定时期内由出生、死亡的迁入、迁出等因素的消长,导致城市人口数量增加或减少的的变动现象。
4.2.4 城市人口增长率 urban population growth rate
一年内城市人口增长的绝对数量与同期该城市年平均总人口数之比。
4.2.5 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 natural growth rate
一年内城市人口因出生和死亡因素的消长,导致人口增减的绝对数量与同期该城市年平均总人口数之比。
4.2.6 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率 mechanical growth rate of plpulation
一年内城市人口因迁入和迁出因素的消长,导致人口增减的绝对数量与同期该城市年平均总人口数之比。
4.2.7 城市人口预测 urban plpulation forecast
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城市人口数量和人口构成的发展趋势所进行的测算。
4.3 城市用地
4.3.1 城市用地 urban land
按城市中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的统称。
4.3.2 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land
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4.3.3 公共设施用地 public facilities
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冬天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4.3.4 工业用地 industrial land
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4.3.5 仓储用地 warehouse land
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馐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计的建设用地。
4.3.6 对外交通用地 intercity transportation land
城市对外联系的铁路、公路、管道运输设施、港口、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4.3.7 道路广场用地 roads and squares
城市中道路、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4.3.8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municipal utilities
城市中为生活及生产服务的各项基础设计的建设用地,包括:供应设施、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境卫生设施、施工与维修设施、殡葬设施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用地。
4.3.9 绿地 green space
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
4.3.10 特殊用地 specially-designated land
一般指军事用地、外事用地及保安用地等特殊性质的用地。
4.3.11 水域和其它用地 waters and miscellaneous
城市范围内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建设用地、露天矿用地和弃置地,以及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常年有水或季节性有水的全部水域。
4.3.12 保留地 reserved land
城市中留待未来开发建设的或禁止开发的规划控制用地。
4.3.13 城市用地评价 urban landuse evaluation
根据城市发展的要求,对可能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自然条件和开发的区位条件所进行的工程评估及技术经济评价。
4.3.14 城市用地平衡 urban landuse balance
根据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实际需要,对各类城市用地的数量和比例所作的高速和综合平衡。
4.4 城市总体布局
4.4.1 城市结构 urban structure
构成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的主要要素,在一定时间形成的相互关联、相互影响与相互制约的关系。
4.4.2 城市布局 urban layout
城市土地利用结构的空间组织及其形式和状态。
4.4.3 城市形态 urban morphology
城市整体和内部各组成部分在空间地域的分布状态。
4.4.4 城市功能分区 functional districts
将城市中各种物质要素,如住宅、工厂、公共设施、道路、绿地等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布置组成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4.4.5 工业区 industrial district
城市中工业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
4.4.6 居住区 residential district
城市中由城市主要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对独立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区。
4.4.7 商业区 commercial district
城市中市级或区级商业设施比较集中的地区。
4.4.8 文教区 institutes and colleges district
城市中大专院校及科研机构比较集中的地区。
4.4.9 中心商务区 central business district (CBD)
大城市中金融、贸易、信息和商务办公活动高度集中,并附有购物、文娱、服务等配套设施的城市中综合经济活动的核心地区。
4.4.10 仓储区 warehouse district
城市中为储藏城市生活或生产资料而比较集中布置仓库、储料棚或储存场地的独立地区或地段。
4.4.11 综合区 mixed-use district
城市中根据规划可以兼容多种不同使用功能的地区。
4.4.12 风景区 scenic zone
城市范围内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以自然景物为主体,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的地区。
4.4.13 市中心 civic center
城市中重要市级公共设施比较集中、人群流动频繁的公共活动地段。
4.4.14 副中心 sub-civic center
城市中为分散市中心活动强度的、辅助性的次于市中心的市级公共活动中心。
4.5 居住区规划
4.5.1 居住区规划 residential district planning
对城市居住区的住宅、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室外环境、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所进行的综合性具体安排。
4.5.2 居住小区 residential quarter
城市中由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经所围合,以居民基本生活活动不穿越城市主要交通线为原则,并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区。
4.5.3 居住组团 housing cluster
城市中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4.6 城市道路交通
4.6.1 城市交通 urban transportation
城市范围内采用各种运输方式运送人和货物的运输活动,以及行人的流动。
4.6.2 城市对外交通 intercity transportation
城市与城市范围以外地区之间采用各种运输方式运送旅客和货物的运输活动。
4.6.3 城市交通预测 urban transportation forecast
根据规划期末城市的人口和用地规模、土地使用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对客、货运输的发展趋势、交通方式的构成、道路的交通量等进行定性和宣的分析估算。
4.6.4 城市道路系统 urban road system
城市范围内由不同功能、等级、区位的道路,以及不同形式的交叉口和停车场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有机整体。
4.6.5 城市道路网 urban road network
城市范围内由不同功能、等级、区位的道路,以一定的密度和适当的形式组成的网络结构。
4.6.6 快速路 express way
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汽车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又称汽车专用道。
4.6.7 城市道路网密度 density of urban road network
城市建成区或城市某一地区内平均每平方公里城市用地上拥有的道路长度。
4.6.8 大运量快速交通 mass rapid transit
城市地区采用地面、地下或高架交通设施,以机动车辆大量、快速、便捷运送旅客的公共交通运输系统。
4.6.9 步行街 pedestrian street
专供步行者使用,禁止通行车辆或只准通行特种车辆的道路。
4.7 城市给水工程
4.7.1 城市给水 water supply
由城市给水系统对城市生产、生活、消防和市政管理所需用水进行供给的给水方式。
4.7.2 城市用水 water consumption
城市生产、生活、消防和市政管理等活动所需用水的统称。
4.7.3 城市给水工程 water supply engineering
为城市提供生产、生活等用水而兴建的,包括原水的取集、处理以及成品水输配等各项工程设施。
4.7.4 给水水源 water sources
给水工程取用的原水水体。
4.7.5 水源选择 water sources selection
根据城市用水需求和给水工程设计规范,结给水水源的位置、水量、水质及给水工程设施建设的技术经济条件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对不同水源方案进行比较,作出方案选择。
4.7.6 水源保护 protection of water sources
保护城市给水水源不受污染的各种措施。
4.7.7 城市给水系统 water supply system
城市给水的取水、水质处理、输水和配水等工程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总体。
4.8 城市排水工程
4.8.1 城市排水 sewerage
由城市排水系统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4.8.2 城市污水 sewage
排入城市排水系统中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生产污水和径流污水的统称。
4.8.3 生活污水 domestic sewage
居民在工作和生活中排出的受一定污染的水。
4.8.4 生产废水 industrial wastewater
生产过程中排出的未受污染或受轻微污染以及水温稍有升高的水。
4.8.5 生产污水 polluted industrial wastewater
生产过程中排出的被污染的水,以及排放后造成热污染的水
4.8.6 城市排水系统 sewerage system
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等工程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总体。
4.8.7 分流制 separate system
用不同管渠分别收集和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4.8.8 合流制 combined system
用同一管渠收集和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4.8.9 城市排水工程 sewerage engineering
为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而兴建的各种工程设施。
4.8.10 污水处理 sewage treatment,wastewater treatment
为使用权污水达到排入某一水体或再次使用的水质要求而进行净化的过程。
4.9 城市电力工程
4.9.1 城市供电电源 power source
为城市各种用户提供电能的城市发电厂,或从区域性电力系统接受电能的电源变电站(所)。
4.9.2 城市用电负荷 electrical load
城市市域或局部地区内,所在用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
4.9.3 高压线走廊 high tension corridor
高压架空输电线路行经的专用通道。
4.9.4 城市供电系统 power supply system
由城市供电电源,输配电网和电能用户组成的总体。
4.10 城市通信工程
4.10.1 城市通信 communication
城市范围内、城市与城市之间、城乡之间各种信息的舆和交换。
4.10.2 城市通信系统 communication system
城市范围内、城市与城市之间、城乡之间信息的各个传输交换系统的工程设施组成的
总体。
4.11 城市供热工程
4.11.1 城市集中供热 distrivt heating
利用集中热源,通过供热管网等设施向热能用户供应生产或生活用热能的供热方式。又称区域供热。
4.11.2 城市供热系统 distrivt heating sytem
由集中热源、供热管网等设施和热能用户使用设施组成的总体。
4.12 城市燃气工程
4.12.1 城市燃气 gas
供城市生产和生活作燃料使用的天然气、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能源的统称。
4.12.2 城市燃气供应系统 gas supply system
由城市燃气供应源、燃气输配设施和用户使用组成的总体。
4.13 城市绿地系统
4.13.1 城市绿化 urban afforestation
城市中栽种植物和利用自然条件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活动。
4.13.2 城市绿地系统 urban green space system
城市中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绿化用地组成的整体。
4.13.3 公共绿地 public green space
城市中公众开放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4.13.4公园 park
城市中具有一定的用地范围和良好的绿化及一定服务设施,供群众游憩的公共绿地。
4.13.5 绿带 green belt
在城市组团之间、城市周围或相邻城市之间设置的用以控制城市扩展的绿色开敞空间。
4.13.6 专用绿地 specified green space
城市中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设计等机构或设施,以及工厂和部队驻在范围内的绿化用地。
4.13.7 防护绿地 green buffer
城市中用于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林带及绿化用地。
4.14 城市环境保护
4.14.1 城市生态系统 city ecosystem
在城市范围内,由生物群落及其生存环境共同组成的动态系统。
4.14.2 城市生态平衡 balance of city ecosystem
在城市范围内生态系统发展到一定阶段,其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所保持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
4.14.3 城市环境污染 cit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在城市范围内,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污染、热污染和放射污染等的总称。
4.14.4 城市环境质量 city environmental quality
在城市范围内,环境的总体或环境的某些要素(如大气、水体等),对人群的生存和繁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宜程度。
4.14.5 城市环境质量评价 city environmental quality assessment
根据国家为保护人群健康和生存环境,对污染物(或有害因素)容许含量(或要求)
所作的规定,按一定的方法对城市的环境质量所进行的评定、说明和预测。
4.14.6 城市环境保护 cit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在城市范围内,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的措施,以求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以保持城市生态平衡,保障城市居民的生存的繁衍经及经济、社会性发展具有适宜的环境。
4.15 城市历史文化地区保护
4.15.1 历史文化名城
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
4.15.2 历史地段 historic site
城市中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连片,或能完整地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各街区或地段。
4.15.3 历史文化保护区 conservation districts of historic sites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应予以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
4.15.4 历史地段保护 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sites
对城市中历史地段入其环境的鉴定、保存、维护、整治以及必要的修复和复原的活动。
4.15.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conservation plan of historiccities
以确定历史文化各城保护的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规划。
4.16 城市防灾
4.16.1 城市防灾 urban disaster prevention
为抵御和减轻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灾害,对城市居民生命财产和各项工程设施造成危害和损失所采取的各种预防措施。
4.16.2 城市防洪 urban flood control
为抵御和减轻洪水对城市造成灾害而采取的各种工程和非工程预防措施。
4.16.3 城市防洪标准 flood control standard
根据城市的重要程度、所在地域的洪灾类型,以及历史性洪水灾害等因素,而制定的城市防洪的设防标准。
4.16.4 城市防洪工程 flood control works
为抵御和减轻洪水对城市造成灾害性损失而兴建的各种工程设施。
4.16.5 城市消防 earthquake hazard protection
为抵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灾害,而采取的各种预防措施。
4.16.6 城市消防 urban fire control
为预防和减轻因火灾对城市造成损失而采取的各种预防和减灾措施。
4.16.7 城市防空 urban air defense
为防御和减轻城市因遭受常规武器、核武器、化学武器和细菌武器等空袭而造成危害和损失所采取的各种防御和减灾措施。
4.17 竖向规划和工程管线综合
4.17.1 竖向规划 vertical planning
城市开发建设地区(或地段)为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方等而进行的规划设计。
4.17.2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 integrated design for utilities pipelines
统筹安排城市建设地区各类工程管线的空间位置,综合直辖市工程管线之间以及与城市其它各项工程之间的矛盾所进行的规划设计。
5 城市规划管理
5.0.1 城市规划法规 legislation on urban planning
按照国家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主法规和地方规章的总称。
5.0.2 规划审批程序 procedure ofr approval of urban plan
对已编制完成的城市规划,依据城市规划法规所实行的分级审批过程和要求。
5.0.3 城市规划用地管理 urban planning land usr administration
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定点和范围的划定,总平面审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各项管理工作的总称。
5.0.4 选址意见书 permission notes ofr location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贪污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
5.0.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land use permit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
5.0.6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ruban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 control
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所实行的审查、监督检查以及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等各项管理工作的统称。
5.0.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building permit
城市规划行政主客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
5.0.8 建筑面积密度 totoal floor space per hectare plot
每公顷建筑用地上容纳的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
5.0.9 容积率 plot ratio,floor area ratio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
中的一个术语解释
2.0.1 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 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 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 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 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 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 ~3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 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0.5 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0.6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共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 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 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 等停放场地。
2.0.8 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2.0.9 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10 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11 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12 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3 配建设施
与人口规模相或与住宅规模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 绿地的总称。
2.0.14 其它用地(E)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 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2.0.15 公共活动中心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2.0.16 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2.0.17 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2.0.18 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是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2.0.19 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 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2.0.20 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2.0.21 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2 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3 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2.0.24 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2.0.25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2.0.26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折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2.0.27 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HA)。
2.0.28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HA)
2.0.29 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平方米/HA)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与居住区用地(万平方米)的比值表示。
2.0.30 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1 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2.0.32 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 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
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2.0.32a 停车率
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2b 地面停车率
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3 拆建比
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名词解释(选自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技术措施汇编)(部分内容同“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1、历史文化名城
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
2、历史地段
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连片,或能较完整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
的街区和地段。
3、历史文化保护区
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子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
4、城市历史地段保护
对城市中历史地段及其环境的鉴定、保存、维护、整治以及必要的修复和复原。
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是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协调保护与建设发展,以确定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城市规划的专项规划设计。
6、城市文物古迹区
指城市中一定用地范围内的一个或几个文物保护单位构成的地区及其环境,经城市规划确定为重点保护的地段。
7、建设控制地带
为了保护文物安全和环境风貌,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周围,划定的必须进行控制建设的一般保护区。
8、古城风貌
反映古城历史文化的建筑形式、环境特征(包括建筑高度、体量和色彩;路网、水系、格局和街巷、绿化空间等),以及历史和传统的文化环境等方面的整体面貌和格调。
9、保存(Preservation)
指对文物古迹等根据法规要求保留历史原样,不允许做任何改变(含改建和拆毁)。
10、维护(Protection)
一般指对保护项目的安全防护工作,如防火、防洪、防震。以及防止人为损坏等,规划中所指的维护一般非指对建筑物的具体维护和维修。
11、保护(Conservation)
指对保护项目及其环境的鉴定、保存、维护、修缮,以及依法进行必要和科学的修复和复原。
以下内容选自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2 术 语
2.0.1 地块
在规划范围内,根据土地使用性质划分的最小城市用地单元。
2.0.2 片区
以城市道路、铁路、河流为边界,将关系密切的相邻地块划分在一起的区域。
2.0.3 用地性质(土地使用性质)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确定的规划地块的使用功能。
2.0.4 用地面积
由用地界线围合的地块范围。
2.0.5 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2.0.6 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2.0.7 绿地率
城市一定地区(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块)总面积的比例。
2.0.8 建筑控制高度(建筑限高)
建筑物由室外散水坡面量至建筑物主体最高点的垂直距离。
2.0.9 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2.0.10 城市绿线
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2.0.11 城市蓝线
城市河网水系保护范围的控制线。
2.0.12 城市紫线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2.0.13 建筑红线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2.0.14 建筑退让
建筑物、构筑物自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建筑红线和用地界线
的后退。
2.0.15 交通出入口方位
规划地块内允许设置出入口的方向和位置。具体分为:机动车出入口方位、禁止机动车出入地段和主要人流出入口方位。
2.0.16 停车泊位
规划地块内应配置的停车车位数。
2.0.17 土地使用的兼(相)容性
在地块土地使用性质被确定后,为适应城市建设灵活性的要求,在一定条件下,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可变更的特性。
2.0.18 规定性(强制性)控制
对建设项目、规模、用地定点、定界实行强制执行的控制方式,是必须严格遵照的指标。规定性控制指标一般包括: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控制高度、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2.0.19 指导性(引导性)控制
为进一步贯彻规划和开发控制的意图,将控制要素具体为布局引导,是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的重要参考指标。指导性控制指标一般包括:人口容量、建筑形式、体量、
色彩、风格要求和其他环境要求。
2.0.20 建筑间距
一般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分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两方面。
2.0.21 日照标准
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2.0.22 拆建比
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2.0.23 土地开发费
每公项用地开发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测算投资,包括可行性研究、征地、拆迁、各种补偿、规划设计、平整土地、敷设外部市政管线设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项费用。
2.0.24 规划文本
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管理文件。
2.0.25 图表
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图及其附表。本规范特指总图图表、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表和分图图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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