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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2022-08-15 来源:意榕旅游网


**市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务体系,规范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社区治理与服务的意见》(苏发〔2018〕11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社区治理与服务的意见》(泰发〔2018〕12号)和《**市“十三五”时期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试行)三年行动方案(2018年-2020年)》(兴政办发〔2018〕144号)、《全市农村基层党建整体提升(2018-2020)实施方案》(兴委办发〔2018〕5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农村范围内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以下统称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区服务设施是指社区开展党建工作、村民自治、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设施,包括社区党组织和村委会等社区组织使用和管理的室内场所,以及社区村民使用的文体活动广场。社区服务设施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

第四条 社区服务设施应当根据农村发展、党的建设、社会治理和村民服务需求,以城乡规划为指引,以社区为单元,综合政策要求、区位条件、功能定位、人口规模、社区布局等,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做到设置合理、面积达标、功能完善、产权清晰、集约利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加强资源整合利用,统筹推进农村社区办公活动服务用房、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设施建设,避免资源闲置浪费。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应当按照下列面积标准配置:

(一)社区办公和活动服务用房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且总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含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其中党群服务中心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二)社区卫生用房不少于120平方米、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不少于300平方米;

(三)室外文体活动广场不少于300平方米,“百姓大舞台”面积不少于70平方米。

按照第(一)项标准建设的社区服务设施总面积超过720平方米,且第(二)项所需功能能够实现的,第(二)项所列服务设施可以不累加规划建设。

第六条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规划建设:

(一)对现有社区服务设施面积不达标且又无法纳入规划的,可以改建扩建或者租赁、置换使用;对符合规划新建或规划建设农民集中安置小区要严格按标准配套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确保用2年时间全部建设到位;

(二)社区服务设施应当相对独立、空间宽敞、设施完善、交通便捷,集中设置在地上建筑三层(含)以下,便于开展服务和活动的位置;

(三)一楼的面积200平方米(含)以上;

(四)社区服务设施整体应当采光通风良好,并符合办公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

(五)配备独立供水、供电、卫生、通信、排污、消防和无障碍等基本设施;

(六)应当根据服务和活动需求配套建设室外活动场所。

不得将社区服务设施设在地下层、半地下层、夹层、架空层及住宅楼的底部;不得将分散的小微空间累计为社区服务设施面积。

第七条 社区服务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功能配置:

(一)一站式服务大厅、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党群活动中心、组织生活馆、会议室(道德讲堂)、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所)、综治警务调解室、农家书屋、卫生室等均应当具备相应空间,其中,一站式服务大厅、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卫生室一般应当设在一楼;

(二)社区用房直接服务群众的场所面积不得低于70%;一般不设立个人办公室。所有以社区农民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志愿服务、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残疾人服务,原则上在社区服务设施中提供,加强资源整合利用,提倡“一室多用”,提高服务集成度和设施综合利用率,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一站式服务大厅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室内公开栏,公开社区工作人员职责分工及联系方式、办事指南、服务事项、服务承诺等内容,并按照“6+X”的要求设置“党建群团”、“综治民调”、“民政残联”、“劳动保障”、“科教文体”、“卫生健康”等服务引导牌;

(四)社区服务设施统一对外悬挂社区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四块牌子。其他机构均在其对应的办公用房门口挂牌,严禁以各种名义在

社区增挂牌子。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明确社区服务设施的选址和建设要求,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把关,确保社区服务设施能落地且满足规范要求。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是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应科学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组织编制社区服务设施规划方案和施工图纸,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土地和建设批准手续,明确建设规模和开、竣工时间,严格按照审批要求进行建设。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优先保障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在新建农民集中安置小区时,应当根据社区设置和社区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选址要求,同步预留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第十一条 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对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的指导、监督管理,确保社区服务设施建设达到工程质量标准及功能要求。

市应急管理、住建等部门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社区服务设施按照相关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社区服务设施的用水、用电、用气以及通信、网络、数字电视使用费执行居民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社区服务设施建设资金由乡镇(街道)统筹落实,市财政局采取整合上级补助资金和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补,除党群服务阵地建设、居家养老、卫生室按市原定标准补助外,新建(扩建)其他社区用房达标的每平方米补助375元,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改造达标的每平方米补助20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当会同市民政局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按民政部门的验收结果,及时拨付资金。

第三章 使用与监管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将社区服务设施列入集体资产并进行有效管理,防止因管理不善造成集体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社区服务设施只能用于社区组织办公及其公益性、服务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社区党组织、村委会可以创新服务设施运营机制,通过村民协商管理、委托社会组织运营等方式,提高其利用率;可以以零租金或象征性租金的方式向社区公益性社会组织开放,不断满足社区村民的多样化需求。

第十六条 将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管理与使用情况纳入乡镇(街道)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组织、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财政、卫生健康、文体广电和旅游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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