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施工公司承包了某大厦建设工程,根据业主提供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未作护栏维护工程的情况下,进行敞开式开挖并大量抽排地下水。后施工单位因发现施工现场附近地面下沉,就暂时停止了施工,但没有针对地面下沉的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施工单位经和业主商量修改了原来施工方案后恢复施工,但仍然没有对地面沉降采取防护和恢复措施,就进行人工开挖孔桩。此后,邻近施工现场的一个印刷厂发现厂房、地面开裂,多台进口的精密印刷机出现异常,并有进一步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经受损单位紧急呼吁后,当地政府召集有关单位、专家共同提出补救措施并实施后,地面沉降才得到控制。但是损失已经发生,业主自己委托了权威部门对印刷厂的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是:施工单位在基础工程施工时,大量抽排地下水是造成印刷厂厂房和印刷机受损的直接原因。后来建设单位赔偿了印刷厂各种损失1000多万元人民币。随后,某建筑公司根据建筑工程一切险中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的规定:“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向保险公司索赔1000多万元。保险公司调查后认为:本案的损失显然不是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而是施工单位违反国家颁布的相关施工规范、规程,大量抽取地下水所致,是一种人为的因素导致第三者损失的后果。根据建工险条款的总除外责任中规定:“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因而保险公司拒赔。某建筑公司不服,就向法院起诉。
你认为保险公司拒赔是否有理?为什么?
案例分析 本案例的损失根据建筑工程一切险中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的规定:“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
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而本案的损失显然不是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而是施工单位违反国家颁布的相关施工规范、规程,大量抽取地下水所致,是一种人为的因素导致第三者损失的后果。 在本案中,我们小组认为首先应弄清楚的是施工单位在抽排地下水以及后来进行人工开孔挖桩的时间段总共持续了多久,如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那么施工单位有足够的时间去查明引起地面下沉的原因并因此采取必要的措施。从案例描述中施工单位已经发现施工现场附近地面下沉才暂时停止了施工,但随后并没有采取任何防护和恢复措施就和业主商量修改了原方案恢复施工。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向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当修改了原方案后如因此引起风险增加,投保人有权通知保险人(除非保险条款有注明施工单位对于符合操作流程而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的行为可以不通知保险人)。第二个问题是施工单位在明知或应知由此而引起何等后果的情况下仍继续改行为属于故意行为。故保险公司依据建工险条款的总除外责任中规定:“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拒赔,因此我们认为保险公司拒赔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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