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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街区保护文件回顾

2023-04-05 来源:意榕旅游网
历史街区保护文件回顾:

1933年《雅典宪章》由CIAM编制

关于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保存好代表某一时期的、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具有教育今人和后代的重要意义。

1964年《威尼斯宪章》

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

更明确提出了保护历史环境的重要性,并提出必须把文物建筑所在的地段当作专门注意的对象,要保护它们的整体性。首次提出历史街区概念

1976年《内罗毕建议》

UNESC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进一步拓展了保护的内涵,明确指出了保护历史街区的作用和价值。

1987年《华盛顿宪章》

ICOMOS(从事历史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工作的建筑师和技术人员国际会议)

再次对保护“历史地段”的概念做了修正和补充,文件指明了“历史地段”应该保护的五项内容,即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间形式;建筑物和绿化、旷地的空间关系;历史性建筑的内外面貌,包括体量、形式、风格、材料、色彩、装饰等;地段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包括与自然和人工环境的关系;该地段历史上的功能和作用。

1994年《关于原真性的奈良文件》ICOMOS

继《威尼斯宪章》后,再一次提出“原真性”一词。将保护的范围扩展到非物质的层面。认为:不同的文化和社会都包含着特定的形式和手段,它们以有形或无形的方式构成了某项遗产。

1999年《北京宪章》国际建筑师大会

针对城市建设中的“大发展”和“大破坏”,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提出“人居环境”的概念,提倡“宜将新区规划设计、旧城整治、更新与重建等纳入一个动态的生生不息的循环体系之中。

从《雅典宪章》到《北京宪章》,国际社会对历史街区的保护从纯粹的单体古建筑保护延伸到物质与非物质层面的“原真性”保护。在国内,对历史街区保护也经历了从“修旧如新’,到“修旧如旧”,再到“修旧如故”,从最初对实物遗存真实性保护到近年对传统的生活方式、习俗等生活真实性的关注.如有认为对具有浓郁地方风情的传统生活方式及其生活形态的保护是历史街区保护的核心性问题(张曦,葛听);历史街区保护应“保护原有社区网络结构和生活的真实性”(阮仪三,孙萌);“生活真实性”是历史街区真实性保护的前提和基本内容之一(杨新海)。

《巴拉宪章》

前言

考虑到《国际古迹遗址保护与修复宪章》(1964年在威尼斯通过)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五届全体大会决议》(1978年在莫斯科通过)的内容,澳大利亚ICOMOS(ICOMOS澳大利亚委员会)于1979年8月19日在澳大利亚南部的巴拉正式通过了巴拉宪章,并于1981年2月23日、1988年4月23日和1999年11月26日通过了修订案。

巴拉宪章为具有文化意义的地点(文化遗产地)的保护和管理提供指导,它建立在澳大利亚ICOMOS成员的知识和经验基础之上。

保护是对具有文化意义的地点进行整体管理的一部分,这也是一种持续的责任。 宪章的适用者

本宪章旨在为那些需要就具有文化意义的地点提供建议、决策,或承担工作的人,如业主、管理者和监督者,制定一套实践标准。 宪章的使用方式

本宪章是一个整体,许多条款之间是相互依赖的。保护原则中的条款通常会在保护方法和保护实践部分作进一步阐释。为使阅读流畅,宪章中已包含了标题,但这并不成为宪章的组成部分。

本宪章是独立的,但是它的使用和应用将在ICOMOS澳大利亚国家委员会的下列文件中作进一步解释:《巴拉宪章操作指南:文化意义》《巴拉宪章操作指南:保护措施》

《巴拉宪章操作指南:从事研究和编写报告的程序》《与保护有重要意义地点相关的道德规范》

宪章适用范围

本宪章适用于各类具有文化意义的地点,包括自然的、土著的以及具有文化价值的历史地点。

其它组织的标准可能也与此相关,包括《澳大利亚自然遗产宪章》、《关于保护、管理和使用土著民和拖雷斯海峡岛民文化遗产地的草案》。 为何保护

具有文化意义的地点丰富了人们的生活,常常提供联系社区和景观、过去和以往经历的深层次的理解和灵感。它们是历史的记录,这种记录作为澳大利亚人的认同和经验的有形表达,是非常重要的。它们反映了我们社区的多样性,告诉我们自己是谁,也告诉我们那些构成了澳大利亚民族的和自然景观的历史。它们无法替代,非常珍贵。

为了当代和下一代,这些具有文化意义的地点必须得到保护。

巴拉宪章主张采取谨慎的态度来对待改变:即尽最大必要看护好这些地点,使其可加以利用,但这种改变又要尽可能少,以求保留其文化意义。

第一条 定义

1.1 地点(place)意指遗址、区域、陆地、自然景观、建筑、建筑群或其它,可能也包括其中的构件、所容之物、场所以及景观。

(地点这个概念应当作宽泛理解。第一条1.1中描述的内容可以包括纪念碑、树木、园林、公园、历史事件发生地、城市地带、城镇、工业区、考古遗址、精神和宗教场所。)

1.2 文化意义(cultural significance)指的是对过去、现在和将来世代的人具有美学、历史、科学、社会或者精神方面的价值。

文化意义体现于地点自身,以及它的构件、环境、用途、联系、内涵、记录以及相关地点和相关实物之中。

对不同个体或群体而言,地点可能有不同的价值。

(文化意义这一术语与“遗产价值”或“文化遗产价值”同义。文化意义可能会在地点的连续历史过程中发生改变。对文化意义的理解可能会因为一些新的信息而发生改变。)

1.3 构件(fabric)指地点所有的物理材料,包括其组成部分、固定设施、所容之物以及一些实物。

(构件包括建筑内部和地下的遗存,以及从地下发掘出来的材料。构件可用来定义空间和那些地点意义的重要要素。)

1.4 保护(conservation)意指为保留一个地点的文化意义而采取的所有照管行动。

1.5 维护(maintenance)指对一个地点之构件与环境进行持续的保护与照管,它有别于维护(repair)。维修涉及修复(restoration)和重建(reconstruction)。

(以房屋屋顶水槽为例,维护和维修的区别是指:维护——定期检查,清理水槽;涉及修复的维修——恢复已经淤积的水槽;涉及重建的维修——更换已被填没的水槽。)

1.6 保存(preservation)是指保持一个地点现有状态下的构件,延缓其恶化。

(大家公认,随着时间的流逝,所有地点及其组成部分都会以不同的速度发生改变。)

1.7 修复(restoration)是将一个地点现有的构件,通过拆除后来添加的部分或是在不采用新材料的情况下重新组装现存的组件,以恢复到已知的早期状态。

1.8 重建(reconstruction)是将一个地点恢复到已知的早期状态,它与修复的区别在于重建会将新材料引入构件之中。

(新材料可能包括从其它地点收集到的再利用的废料,此举不应当对文化意义的任何方面造成损害。)

1.9 改建(adaptation)指的是将一个地点作一些改动,以适合现在的用途或拟定的用途。

1.10 用途(use)是指地点的功能,以及可能发生在此处的活动或实践。

1.11 相容性用途(compatible use)指能够尊重一个地点之文化意义的用途。这样的用途不影响该地点的文化意义,或者只是最小限度的影响。

1.12 环境(setting)指一个地点周围的区域,可能包括视野所及的范围。

1.13 相关地点(related place)是指对形成另一地点的文化意义具有辅助作用的地点。

1.14 相关实物(related object)指对形成一个地点的文化意义具有辅助作用,但其本身并不属于这个地点的实物。

1.15 联系(associations)指存在于人们和某一地点之间的特殊关系。 (联系包括某个地点对于人们的社会价值或精神价值,以及文化责任。)

1.16 内涵(meanings)表示一个地点所象征的、揭示的、引申出的或者是所要表达的内容。(内涵通常涉及的是无形的方面,例如象征性和一些记忆。)

1.17 解释(interpretation)指展现一个地点文化意义的各种方式。 (解释可能是一种综合,包括对构件的处理(如维护、修复、重建),和该地点的使用与活动,以及引进的说明性材料的使用。) 保护原则

第二条 保护和管理

2.1 具有文化意义的地点应当得到保护。

2.2 保护的目的是要保留一个地点的文化意义。

2.3 保护是妥善管理具有文化意义地点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2.4 应当确保具有文化意义的地点的安全,不要让其处于危险或脆弱的状态。

第三条 谨慎的方法

3.1保护的基础是尊重现有构件、用途、联系和内涵,这要求采取一种谨慎的方法,只做最必要且尽可能少的改变。

(对一个地点的构件进行添加、更改以及早期的处理痕迹是其历史和用途的证据,这也可能是其意义的一部分。保护行动应当有助于而不是妨碍对它们的理解。)

3.2 对一个地点的改变既不应当歪曲其所提供的自然的或者其它的证据,也不应当以猜想为基础。 第四条 知识、技巧和技术

4.1 保护应当利用所有有助于研究和保护特定地点的知识、技能和学科。

4.2 传统技术和材料应当优先用于保护有意义的构件。在某些情况下,能够带来实质性保护裨益的现代技术和材料也可适当利用。 (使用现代材料和技术必须要有牢靠的科学依据或大量的经验支持。)

第五条 价值

5.1 保护一个地点应当区辨并考虑其文化与自然意义的所有方面,不得在损害其它方面价值的情况下无根据地强调任一方面的价值。

(对具有自然意义的地点的保护已经在《澳大利亚自然遗产宪章》中解释过。该宪章将自然意义定义为对生态系统、生物物种多样性和为保存它们所需的地理多样性的重要性,或是对当代或下代的科学、社会、美学以及生存价值。)

5.2 在一个地点,针对不同层级的文化意义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由于对文化意义的理解可能发生改变,所以要谨慎。不应当用这一条来为那些不能保持文化意义的举措辩护。) 第六条 巴拉宪章的程序

6.1 在决策之前,应当按搜集和分析资料的顺序充分了解一个地点的文化意义以及其它影响其将来的问题。首先要了解该地点的文化意义,然后是制订策略方案,最后按策略方案管理该地点。

(巴拉宪章的程序,或调查、决策和行动的程序,详见随附的流程图。)

6.2 管理一个地点的策略方案必须以对其文化意义的理解为基础。 6.3 制订策略方案时应当考虑到对该地点的将来产生影响的因素,如业主的需要、财力、外部约束,以及该地点自身的物理状况。 第七条 用途

7.1 一个地点应当保留的文化意义就是该地点之用途所在。 7.2 一个地点应有一个相容性用途。

(策略方案应当确认一种或一组用途,或者是为保留该地点之文化意义而对其使用作出限制。一个地点的新用途应当对原来有意义的构件和用途只作最小限度的改变;应当尊重原来的情感联系和意义;那些有助于保持其文化意义的实践才是恰当的。) 第八条 环境

保护应当保留适当的直观环境和其它对该地点文化意义有帮助的部分。

(直观环境包括用途、选址、大小、外观、规模、特征、颜色、质地和材料。

其它关联部分,诸如历史联系,可能有助于对该地点的理解、评估、欣赏或体验。)

对环境或关联部分有害的新建筑、毁坏、侵扰或其它改变都是不恰当的。

第九条 位置

9.1 地点的地理位置是其文化意义的一部分。一座建筑、一件作品,或一个地点的其它构成部分,应当保留在其过去的位置上。迁建通常都不能被接受,除非除此之外再没有一种切实可行的保存方法。

9.2 地点的某些建筑、作品,或其它构成部分被设计成可移动的,或在历史上曾经迁建过。倘若这样的建筑、作品,或其它构成部分,与其现在的位置并无有意义的联系,那么移动也许是合适的。

9.3 一个地点的任何建筑、作品或其它构成部分如果要移动,应当移到一个恰当的位置,给以恰当的用途。这类行动不应当对任何有文化意义的地点构成损害。 第十条 包容物

构成一个地点之文化意义的包容物、设施、实物应当原地保存。它们

的移动也是不被接受的,除非那是唯一能保证其安全和存在的方法;或是临时的处理或展览;或因为文化的缘故;或为其健康和安全着想;或是为了保护该地点。这些包容物、设施、实物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时候归回原位,这在文化上是恰当的。 第十一条 相关地点和实物

致力于构成一个地点之文化意义的相关地点和实物应当给予保留。 第十二条 参与

对于一个地点的保护、解释和管理,应当向那些对该地点有着特殊情感联系和意义,或对该地点有社会的、精神的或其它文化责任感的人们提供参与的机会。

第十三条 文化价值的共存

应当承认、尊重并鼓励文化价值的共存,尤其在它们发生冲突的情况下。

(对一些地点来说,互相抵触的文化价值可能影响到措施制订和管理决策。在这一条中,文化价值这一术语指对一个文化群体来说很重要的信念,包括政治的、宗教的和精神的、道德的信念,但又不限于此。它比与文化意义关联的价值要宽泛的多。) 保护方法

第十四条 保护方法

根据情况,保护可能包括以下方法:保留或再引入一种用途;保留情感联系和意义;维护、保存、重修、重建、改建和解释;通常也包括这些方法的组合。 第十五条 改变

15.1 为保留一个地点的文化意义可能需要作一些改动,但不能因此而降低其文化的意义。对一个地点来说,改动的数量取决于其文化意义和恰当的解释。

(当考虑改变时,应当探究一系列可能的选择,以寻求对文化意义破坏最小的选择。)

15.2 导致降低一个地点文化意义的改动应当是可逆的,而且在条件允许的时候要撤销这些改动。

(可逆性的改动应当只是暂时的考虑。只有在作为最后一种手段,而且不妨碍将来的保护行动时,才能采用不可逆的改动。)

15.3 破坏一个地点有意义的构件通常是不能接受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作为保护工作的一部分,较小的毁坏可能也合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恢复已被移动的有意义的构件。

15.4 要尊重构成一个地点文化意义的所有方面。如果一个地点包括了

构件、用途、情感联系或不同时代的意义,或文化价值的不同方面,只有当省略、移动或减少之处文化意义不大,而所有强调和解释的却是有着重要文化意义时,才能证明以损害一个时期或一个方面的价值为代价去强调或解释另一时期或另一方面是合理的。 第十六条 维护

维护是保护的基础。维护主要针对那些具有文化意义的构件,以及为保持其文化意义必需进行维护的地方。 第十七条 保存

在下列情况下保存是合适的手段:现存构件或其状况能证明它具有文化意义,或得不到足够的证据以实施其它保护方式。

(保存是要在不模糊其结构和使用证据的情况保护其构件。通常涉及到以下内容:

构件的证据意义非常重大因而不应当改变其现状;

依照第二十六条至二十八条,由于没有实施充分的调查而无法作出决策。

如果目的是保护构件的有形部分,而且与第二十二条相一致,那么新的工作(例如加固工作)可以和保存原状相结合进行。) 第十八条 修复和重建

修复和重建应当展现出一个地点具有文化意义的方面。 第十九条 修复

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表明构件的早期状态时,进行修复才是合适的。 第二十条 重建

20.1 只有在一个地点因为毁坏或改建而变得不完整,且有足够证据将构件复原到早期状态的情况下,重建才是合适的。在特殊情况下,出于保存一个地点之文化意义的用途和实践部分的考虑,重建可能也是合适的。

20.2 重建之处应当通过仔细检查或者额外说明而可以识别。 第二十一条 改建

21.1 只有在对所在地点的文化意义仅构成最小程度影响的情况下,改建才是可以接受的。

(改建可以包括为保护一个地点而引入的新设施、新用途,或改变。)

21.2 改建可能会涉及对重要构件的细微改变,因此只有在考虑过取舍后才能实施。

第二十二条 新工程

22.1 在不歪曲或淡化一个地点之文化意义,或不贬低其鉴定和鉴赏价

值的情况下,新工程也是可以接受的,诸如添建一些建筑结构。

(新工程在其选址、大小、形式、等级、颜色、结构以及材料上要与现存构件和谐一致,但是要避免模仿。) 22.2 新工程应当具备可识别性。 第二十三条 保留用途

延续、修改或者恢复一种有重要意义的用途是恰当的,是要优先选择的保护形式。

第二十四条 保留情感联系和内涵

24.1 人们与某处地点之间重要的情感联系应予尊重、保留,而不要让其式微。应在解释、纪念和庆祝这种情感联系时对其加以调查和补充。 (对很多地点来说,情感联系与其用途有关。)

24.2 一个地点的重要内涵,包括精神价值应予尊重。应在延续或者复兴这种内涵时加以调查和补充。 第二十五条 解释

许多地点的文化意义不是显而易见的,必须通过解释来说明。解释应当有助于增进理解、娱乐,并合乎文化。 保护实践

第二十六条 应用巴拉宪章的方式

26.1 在保护工作开始之前就应当通过研究来了解一个地点,研究应当包括分析物质的、文字记录的、口头的以及其它的证据,吸收利用适当的知识、技能和方法。

(研究成果应当经常更新,有必要定期回顾和修正。)

26.2 应当准备好关于一个地点文化意义和措施的书面报告,并用证据来加以支撑和补充。这些报告应当纳入该地点的管理计划中。

(关于文化意义和措施的报告必须定期回顾和修正,不断更新。管理计划可以处理该地点管理的其它有关问题。)

26.3 那些与一个地点有情感联系的群体和个人,和那些参与该地点管理的人,应有机会参与对该地点文化意义的理解;应当让他们有适当的机会参与对该地点的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变化的管理

27.1 对一个地点之文化意义造成影响的改动方案应当结合该地点之文化意义和管理措施一起分析。为了更好地保护文化意义,根据分析结果对建议方案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27.2 在对一个地点作任何改动之前,现存构件、用途、情感联系和内涵都要充分的记录下来。 第二十八条 对构件的扰动

28.1 为研究或搜集证据而导致对重要构件的扰动应尽可能小。通过扰动构件来研究一个地点,包括考古发掘在内,只有当其能够为该地点的保护决策提供基本资料,或为搜集即将消失或难解的重要证据时才能够采用这种方法。

28.2 除了决策所需外,为能提供符合保护措施的研究,开展需要扰动构件的调查也是可以的。这类调查研究应当基于重要的研究问题,这些问题有潜力从本质上增加知识,用其它方法也不能够回答,而且能将对重要构件的扰动减到最低。 第二十九条 决策的责任

应当指定某些组织或个人对管理决策负责,每项决策都要有明确的责任。

第三十条 指导、监督与执行

保护进程的所有阶段都应当坚持称职的指导和监督,而且任何改变都应当由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来执行。 第三十一条 证据和决议存档

新证据和附加决议应当以日志的形式保留下来。 第三十二条 记录

32.1 与一个地点的保护有关的记录应当是永久的、公众能获得的档案文件,这符合安全和文化上合适的私密性要求。

32.2 应当保护有关一个地点的历史纪录,并使之可公开利用,这符合安全和文化上合适的私密性要求。 第三十三条 已移动的构件

从一个地点移走的重要构件,包括所容之物、固定设施和实物,应当列出目录,并按照其文化意义予以保护。

已移动的构件,包括所容之物、固定设施和实物,应当保留在原地点,这是可能的,在文化上也是合适的。 第三十四条 资源

应当为保护工作提供足够的资源。

(最好的保护通常包括最少的工作,而且花费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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