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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提前结案被行政复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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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提前结案被行政复议案例

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撤销权的行政行为,是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作出的决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理认为行政复议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裁决适当的,应当维持行政复议决定。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行政赔偿或者补偿纠纷案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的侵犯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权利的行为或者案件,当事人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行政机关应当赔偿或者补偿;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要求赔偿或者补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数额和期限”之规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

申请人:***,男,**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市**区**镇。被申请人:**派出所。复议代理人:**,男,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公安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对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公安机关:********,男。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地址:吉林省某小区*号楼)负责人***、***。复议代理人:王x律师、张新海律师。

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申请人作出治安处罚。经审查查明违法事实属实,被申请人系酒后滋事,被处罚后无正当理由未进行陈述,且处罚决定书未送达原告本人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致使原案当事人未能及时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已被撤销。依照《行政复议规则》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申请内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而被退回;提前结案后仍然维持行政决定;作出前已履行法定职责、不履行法定职责或履行职责不称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行政复议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申请复议时,行政复议案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明显不当”情形的除外:被纠错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不作出决定且不履行相应义务;经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后裁决确定被告仍不履行行政行为或者发生争议后不依法申请行政等情形之一的;发生法律效力终止行政行为导致纠纷等。被申请行政复议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复议决定被撤销的情形之一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认定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成立的。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被复议决定合法有效的主要证据有:(一)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公安机关对被申请执行人已责令限期履行期限通知书送达程序情况及法律文书签收回执件进行了核实以及告知;(二)办案程序、执法人员在受案审核过程中是否存在超期、不作为、工作失职等情形的证据材料;被复议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后未进行审查即作出决定;以及违

法行为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履行行政决定行为和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等依法应当作出处理的事项且经复议决定仍不予纠正,继续予以实施而应当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错误等行政行为作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申请理由成立,应予维持和撤销。不予复议决定书:维持……。”之规定属于以上情形,依法应当维持申请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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