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五项规定: 1。有专(兼职安全监督员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 2。由持有《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作业; 3.在危险区域边界设置岗哨和标志;
4。爆破前必须有信号,危险区内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5.必须在爆破后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二、必须严格执行爆破作业操作规程;
三、爆破器材的组装、加工等危险性作业必须在专门场所进行,严格在放炮现场库房内进行;
四、领用爆破器材不得超过当班用量,所需爆破器材由安全监督员或专门负责人和爆破员共同核定填写领料单,并共同签字后交单位负责人签字,然后凭此签字的领料单到保管员处领料,剩余爆破器材,经核实并由领料人签字后退回仓库,不得带回家中或随便存放在别处;
五、保管好爆破现场的爆破器材,严防被盗丢失,严禁赠送、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六、严禁在接触爆破器材时吸烟、用火。
七、爆破物品仓库内由赵胜(曲253145号证看守。领用爆破物品前必须经荀祥省签字同意,由爆破人员叶小和(曲254103号证和杨树良(曲251D55号证现场实施工爆破。当天未用完的爆破物品,必须由荀祥省交回仓库并登记在册。
八、若爆破物品被盗或丢失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造成的一切不安全事故由当事人负法律责任,交由当地法律机关处理。
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必须持有劳动部门培训考核有效的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二、爆破物品由专领、专用、专保管,在领用时,应对不同批号的导火线、雷管、作试验,检查是否失效或潮湿,导火线每卷至少试燃一米,雷管每盒至少试炸一个,领出后应存放在专用的木箱内,上好锁,做好记录;
三、切割导火线或导火索,必须用锋利的小刀,禁止用剪刀剪断或用石器、铁器敲断,导火索长度不少于1.2m,导爆索禁止撞击、抛掷、践踏,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的台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四、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新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有专人妥善保管;
五、装药要用木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溶化的硝化甘油炸药;
六、放炮前,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警戒线,制定同意的爆破时间和信号,并在指定地点设安全哨,待施工人员、行人、车辆等全部避入安全区内后方可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掩蔽场所必须坚固,道路必须畅通;
七、爆破后炮工应检查所有装药孔是否全部起爆,如发现瞎炮,应及时按照瞎炮处理的规定妥善处理,未处理前,必须在其附近设警戒人员看守,并设明显标志;
八、隧洞相向凿进的开挖,两端在相距30m以内时,点炮前必须通知另一端暂停工作,退到安全地点,当相向开挖的两端相距15m时,一端应停止掘进放炮;
九、导爆索禁止打结,网络中连接或搭接点应按厂家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导爆索装入炮孔后,不得任意切割,严禁对导爆索撞击或投掷任何物体.
爆破器材贮存与管理制度
一、爆破器材的堆放要平稳、牢固、整齐、不准倒放,堆垛应符合有关规定,性
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储存量应小于设计容量; 二、炸药与雷管应分开贮存,两库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有关规定; 三、库区内严禁吸烟和用火,严禁将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四、爆破器材应设专人负责管理,24小时值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严禁在库房内打开装有爆破器材的箱、盒;
五、严禁穿带有铁钉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
六、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做好爆破材料的验收、发放、统计制度;
七、严守工作岗位,严格出入库、领发、退库、销毁等手续,做到出入有帐,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做到日清月结,不得隐瞒、虚报,不做假帐;
八、发放爆炸物品时,必须检查各种证件和手续,按批准的数量发放,不得任意增加减少,对剩余退回的爆炸物品要认真清点入库;
九、如发现爆破器材短少、丢失、被盗等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项目经理部领导;
十、对用剩过期、失效或不用的爆炸物品及时上报领导、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由公安机关统一处理。
岗位责任制
一、爆破员的岗位责任制
1、持有经劳动部门培训、考核,有效的爆破员上岗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
业;
2、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遵守各级政府的法律和规定;
3、随身携带《爆破员作业证》,自觉接受安全监督员的监督和检查,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检查、考核和验收;
4、爆破物品由爆破员专领、专用、专保管。领出后应存放在小木箱内,上好锁,做好记录;
5、炸药加工时,应放在正确地点进行,严禁周围人员围观、吸烟、用明火; 6、当班剩余的炸药物品应当班退回仓库,真正做到帐物相符,严禁爆炸物品乱丢乱放,转卖、借人、赠送和炸兽炸鱼;
7、严格按照爆破作业操作规程进行作业,认真遵守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8、有权拒绝使用变质的或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爆破器材和工具; 9、检查爆破情况,对哑炮采取措施,及时排除; 二、仓库保管员的岗位责任制
1、持有经劳动部门培训、考核,有效的爆破保管员上岗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爆破器材保管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遵守各级政府的法律和规定;
3、严格执行专库储存,对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要做到分库存放,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
4、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按规定手续发放爆破器材,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5、按规定进行出入库检查和登记,对剩余返回的爆破物品要认真清点入库; 6、保持库内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做好防盗、防潮、防爆、防火、防破坏等安全工作,并搞好卫生;
7、及时整改各种不安全隐患,发现爆破器材短少、丢失、被盗等情况,及时报告项目经理部领导和公安机关;
三、安全监督员的岗位责任制
1、持有经劳动部门培训、考核,有效的爆破保管员上岗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爆破器材保管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遵守各级政府的法律和规定;
3、熟悉爆破现场,认真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严格执行清场、点抛、解除三种信号、做好安全工作;
4、组织好爆破现场的安全警戒工作;制止无《爆破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5、检查、督促爆破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制止和纠正违章操作行为; 6、检查、督促领取和清退爆破器材有关制度的落实情况,严禁多领、少退、私藏;
7、发生爆炸伤亡事故,要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及时报告领导和公安部门,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四、单位分管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1、分管爆炸物品的负责人,对本辖区或单位爆炸物品管理负具体领导责任,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安全措施落实;
2、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遵守各级政府的法律和规定;
3、必须熟知国务院及各级政府对爆炸物品管理的条例、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具
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4、负责组织制定购买、使用爆炸物品计划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5、负责组织爆炸物品储存、使用等各项制度的安全检查,对管理、使用人员进行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
6、对爆炸物品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请示汇报,对发生的被盗案件、爆炸事故,积极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7、经常了解保管使用物品人员的工作情况,对不适合做此项工作的人员,要及时按规定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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