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全评估是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对选煤厂减少事故,排除隐患起着预判作用。为扎实做好安全评估工作,确保本厂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评估的意义:通过安全评估,促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建设;促进各级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提升,自觉规范自身安全管理行为;促进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有序进行,及时消除安全管理薄弱区;实施安全生产全方位监察、全过程把关,形成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变事故处理为事前防范。
第三条 安全评估的工作原则:依据政策、制度、规范和标准,按照程序、步骤和方法,实现从定量到定性、从主观到客观、从过程到结束、从表面到本质,全方位的对评估单位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四条 安全评估领导机构 组 长:厂 长 副组长:副厂长
成 员:各车间(科室)负责人、班组长、安全员、技术员、专员主管 职 责:
厂长负责风险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管理的领导、组织、协调、分工。 安委会负责风险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管理的策划、实施、检查与监测工作;审查风险评价,制定《重大危险源清单》,必要时及时更新清单。
成员负责本车间(科室)、班组的风险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风险辨识的范围
1、选煤厂常规活动和非常规活动(如生产、起重、运输、登高、动火、维修作业、办公活动等)。
2、 所有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包括本厂人员及外来人员)。 3、工作场所的所有设施(包括租赁设备或设施)。 4、三种时态(过去、现在、将来)。 5、三种状态(正常、异常、紧急)。
6、危险因素分类按能量分七种:机械能、电能、热能、化学能、生物因素、人机工程因素(心理、生理)。
7、按层次辨识:厂址、厂区布局、建(构)筑物、生产工艺过程、生产设备、装置等。
第六条 风险辨识方法
1、选煤厂安环科组织各车间有关人员按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方案进行风险的充分排查。
2、选煤厂采用询问、交谈、现场观察、查阅有关记录、对工作任务分析、安全检查表等方法较直观地辨识风险。
第七条 风险评价
1、在风险辨识基础上,各车间可用以下方法进行风险评价:
直接判定法:借助分析人员的经验、判断能力和有关标准、法规、统计资料进行分析评价。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直接评价为重大危险源:
a)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b) 不符合本地区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可能导致危险; c) 相关方(含员工)强烈投诉或抱怨的危险源; d) 直接观察到可能导致的重大危险和行为性危险因素。
2、选煤厂安委会根据各部门提出的风险,整理形成《危险源辨识表》。同时,组织评估小组人员对《危险源评价表》和车间识别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复评,形成《重大危险源清单》。
第八条 风险控制管理
1、依据《重大危险源清单》,根据重大危险特性和属性,组织、制订与选煤厂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方案或风险控制措施。
2、风险控制措施计划在实施前由安委会组织评审以下内容: a) 措施是否使风险降低到可容许水平; b) 是否可能产生新的风险;
c) 是否已选定投资效果最佳的解决方案;
d) 受影响的人员如何评价预防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e) 计划措施能应用到实际工作中的可能性、大小等。 3、分管副厂长负责检查监督方案和控制措施实施进程。
4、安委会对潜在的重大危险源,制订详细的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加以控制。 5、对可以承受的一般风险,可采用运行控制或测量和监视进行控制,以避免转化为重大危险源。
6、对风险较小的风险,不必采取特别或附加的控制措施,由各车间应用现场整改或日常控制的方法予以解决。
第九条 风险辨识、风险评价周期及更新
选煤厂每半年由安委会组织对《危险源清单》和《重要危险源清单》进行一次评审和确认,当发生如下情况时,安委会组织各部门按照第五、第六、第七条款及时辨识、评价和更新《危险源清单》及《重大危险源清单》。
a) 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发生重大变化;
b) 选煤厂的产品、活动、设备、设施、作业条件发生显着变化; c) 管理评审及审核结论要求; d) 相关方强烈愿望等。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十条 前提条件:
(一)杜绝轻伤以上人身事故; (二)杜绝二级以上非人身伤害
(三)杜绝人员的“行为不规范、操作不达标”和设备存在安全隐患;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达标(公司考核一级标准)。
第十一条 考核标准
(一)集团公司安全目标的贯彻实施: 1、重大灾害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2、组织正规循环作业,厂生产部门定员; 3、安全生产标准化实现动态达标。
(二)集团公司及500万吨选煤厂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 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 每月厂级标准化检查时,对各车间安全管理、现场安全状况检查评估。
第十三条 安全评估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查资料和查现场相结合的方法,对各单位按有关规章制度组织生产情况,人的安全管理行为、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力、安全生产系统、装备、设备设施及技术管理等安全程度进行总体评估。
第十四条 所有评估人员必须严格评估标准,确保安全评估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公正性,不得玩忽职守,草率处理,不得故意降低评估标准,并对安全评估结果负全责。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评估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指示精神,积极开展现场安全评估活动,不断夯实厂安全生产的基础。
第十条 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充分保证安全生产必须的各种投入。要把安全评估工作与干部职工的收入分配、政绩考核等相互挂钩,不断加大考核奖惩力度,严格检查验收,严格奖惩兑现。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职工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理员及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技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厂安环科负责解释和修订,与上级规定相冲突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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