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东建〔2009〕8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变更行为,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文件变更,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
第三条 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合格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凭证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对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变更,属重大变更范围的还应依据本办法重新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审查备案后,方可进行施工。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变更单位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若涉及原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审查合格书需要作废的,建设单位应负责收回.
第四条 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应重新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因设计变更或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的建筑工程性质、设计要素、地基基础形式、地基处理方案不相符或建筑场地位置发生改变,需重新进行工程勘察或补充勘察;
2、重新划分岩土分层、修改抗浮设计水位、液化等级或液化指数、修改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等级;
3、修改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承载力特征值、建筑场地类别;
4、复合地基、桩基工程现场试桩检验资料代替勘察报告直接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的;
5、施工过程发现或因施工造成不良地质现象影响场地稳定性进行的补充勘察。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1、建筑专业
(1)改变建筑规模(如:增加层数,特别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将半地下室或地下储藏室变为地上储藏室;改变层高、建筑总高度;改变建筑面积及用地范围),改变建筑标准;
(2)改变使用性质、使用功能;
(3)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改变建筑内部的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
(4)增加或减少门窗数量与尺寸;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装修材料、防水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及保温系统、门窗材料或构造措施(含门窗、幕墙面积)从而使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节能性能等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的;
(5)增加或减少楼梯数量、宽度及形式,电梯的数量;
(6)改变防火分类、消防设施、防火分区、疏散通道等;
(7)改变建筑造型,并涉及主体结构的改变;
(8)改变建筑的栏杆形式及玻璃种类,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9)改变无障碍设计, 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2、结构专业
(1)改变使用功能和使用环境,涉及荷载取值变化;
(2)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设防类别或抗震等级;
(3)改变结构体系;
(4)改变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途径,改变主要荷载,改变砌体结构抗震墙的位置;
(5)改变基础形式、基础埋置深度,±0.000标高改变超过300mm;地基持力层选取有变化;
(6)改变主要结构材料等级;
(7)增、减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
3、给排水专业
(1)改变给水、排水系统和涉及环保、卫生、公共利益的设施;
(2)改变消防系统和设施。
4、暖通专业
(1)改变通风、防排烟系统及设施;
(2)改变集中供暖或空调系统及设施(需提供新的冷、热负荷计算书)。
5、热能动力专业
(1)改变动力站房(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等)设置。
(2)改变燃料种类。
(3)改变燃料系统及管道布置。
6、电气专业
(1)改变用电负荷等级、一级配电电压及系统结线、系统容量、低压配电系统(一、二级)结线形式、改变电气接地地点及接地方式等;
(2)改变防雷类别、雷电防护做法、接地形式等;
(3)改变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级别、系统形式、联动控制、探测器选择、系统供电等;
(4)改变户内配变电所、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位置;
(5)改变电气线路敷设方式的。
7、勘察报告发生重大变更后,涉及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各专业图纸引起上述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 二次设计(如配电室、室外水泵房、水池、门窗、雨蓬及其他构件等的深化设计),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结构的安全性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内容的变更。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勘察设计变更为一般性变更,可直接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并加盖单位资质证章和相应专业的注册师章后交付建设单位使用。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出示变更文件时,应在文件中注明该变更是“重大变更”或“一般变更”,并注明变更时间。
第七条 凡涉及规划、消防、人防、市政公用、环保、卫生防疫、环保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内容的设计变更,应由建设单位重新报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涉及初步设计审查的,还应重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初步设计审查变更。
第八条 属重大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应由建设单位向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委托审查,审查机构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在5个工作日内到市建设局办理重大设计变更重新审查备案。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情况说明;
(二)规划等职能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涉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内容的变更应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如初步设计变更审查批复);
(三)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审查专用章的原勘察设计文件、原备案凭证、原审查合格书;
(四)变更勘察设计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图审查合同;
(五)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其他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的书面意见;
(六)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七)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审查专用章的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相关计算书、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单、变更审查备案表等。
第九条 因某专业重大变更,涉及其他专业修改的,设计单位应同时修改到位,建设单位应一并委托审查。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勘察设计文件重大变更审查时,除重点审查变更勘察设计部分和与其相关的技术内容外,还应对相关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将审查合格和重新办理过审查备案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及时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现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和重大变更文件组织施工和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变更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镇街规划建设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重大勘察设计变更的监督抽查,对监理单位上报的质量情况周报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应要求建设单位将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依照本规定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在“质量监理周报\"中将设计变更的情况报送市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未按要求上报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对监理单位进行不良行为扣分、公示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大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变更文件未加盖“施工图审查备案章”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交付施工。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作为施工和监理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重大勘察设计变更文件未经审查合格(通过)或未办理重新审查备案而擅自组织施工的,视为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交付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中,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又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委托原审查机构审查、且已交付施工的,应按如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该情况后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将有关单位的违法违规情况及时上报市建设局,市建设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市有关规定对各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行政处罚。
(二)建设单位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整改通知书等书面文件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安全性技术复核。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结合已建工程实物,对施工图变更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复核,出具《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技术复核报告》。建设单位按照技术复核报告的相关内容对建筑工程进行整改,整改方式可采取拆除、加固、补强或其他办法,整改结果必须满足安全和必要的使用功能要求,不损害公共利益.
监理机构应切实履行职责,落实整改工作,并向监督机构报告。
(三)建设单位持行政处罚和技术复核相关文件(包括整改情况报告及监理、监督机构意见)到相关部门办理后续手续。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重大变更的审查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建设局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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