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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模拟试卷2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24-09-12 来源:意榕旅游网


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模拟试卷22 (题后含答案

及解析)

全部题型 8. 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某居民区共有居民480户,2011年共发生入室盗窃案30余起。2012年1月20日县公安局决定向每户居民征收治安费100元,由居委会代收。因绝大部分居民不服县公安局的决定,遂委托居委会主任于2012年3月5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将县公安局的决定改为治安费按每月每人10元的标准收取。之后仍有350户居民不服复议决定,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居民认为掏点钱保平安也值得,居委会主任考虑同公安局的关系,不再出面。

1.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日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A.10 B.20 C.30 D.60

正确答案:D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

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A.15 B.30 C.60 D.90

正确答案:A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本题答案为A。

3. 350户居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将( )作为被告。 A.县公安局 B.市公安局

C.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 D.县公安局或市公安局

正确答案:B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中,市公安局改变了县公安局的决定,故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

4. 对此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县公安局所在地法院 B.市中级人民法院

C.县公安局所在地法院或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 D.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

正确答案:C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既可以由县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 提起诉讼的350户居民和其他130户居民的诉讼地位分别是( )。 A.原告,诉讼第三人 B.原告,诉讼代表人 C.原告,法定代理人

D.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正确答案:A

王某与钱某2007年结婚后居住在甲市A区。2010年双方因工作原因分居,王某居住于甲市B区,钱某居住于乙市C区。2012年王某向甲市A区提起诉讼,要求与钱某离婚,一并提出财产分割请求,该区法院受理该案件后认为对该案无管辖权,裁定驳回起诉,要求王某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王某和钱某就在甲市A区的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该房屋为王某婚前承租,婚后用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但房屋产权证登记在王某名下。

6. 对于该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为( )。 A.甲市A区 B.甲市B区 C.乙市C区

D.均有管辖权

正确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王某和钱某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了1年,故本案应由被告钱某经常居住地乙市C区的法院管辖。

7. 关于该离婚案件,法院的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 A.如该案件经调解后双方和好,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B.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

C.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D.当事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并提交了书面意见,法院准许

正确答案:A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1款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8. 就该案发生争议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下列说法疋确的是( )。 A.为王某的个人财产 B.为钱某个人所有 C.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D.为王某个人所有,但需给钱某必要的补偿

正确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9. 如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王某和钱某不得离婚。3个月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王某又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法院的正确做法应为( )。

A.依法审理 B.不予立案 C.驳回起诉 D.不予受理

正确答案: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10. 王某和钱某作为本案的原被告,下列关于其享有的诉讼权利说法错误的是( )。

A.可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B.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C.可不出庭参加诉讼,且无需向法院出具出面意见 D.双方可自行和解

正确答案: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王某和钱某作为案件的当事人理应出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C项说法错误。

西甲公司与英超公司签订有偿委托合同,由西甲公司委托英超公司采购200台空调,并预先支付购买空调的费用30万元。英超公司经考察发现A公司有一批物美价廉的空调,遂以自己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空调购买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英超公司从A公司购进200台空调,总价款45万元,英超公司先行支付10万元定金,货到验收后一周内英超公司付清全部款项。A公司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天降暴雨,有5台空调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英超公司在合同约定的地点验收货物,当即对发生损坏的5台空调提出了质量异议,并要求A公司返还全部定金。A公司拒不返还,英超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11. A公司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天降暴雨,有5台空调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这个损失由( )承担。

A.西甲公司

B.英超公司与西甲公司共同承担 C.A公司

D.英超公司与A公司共同承担

正确答案:C 解析:《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例中当事人并未对此另行约定。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12. 针对英超公司主张返还全部定金的请求,法院应( )。 A.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定金予以返还 B.予以支持,此案例中过错方为A公司 C.不予支持,只可返还部分定金

D.不予支持,返还请求权只能由西甲公司提出

正确答案:C 解析:《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121条亦有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英超公司与A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总价为45万元,则定金不得超过9万元,故法院针对英超公司的返还全部定金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只可支持返还9万元的定金。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13. 在本案中,英超公司侵犯了西甲公司的( )。 A.介人权 B.自由选择权 C.变更权

D.订立合同权

正确答案:A 解析:《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本案例中受托人英超公司在第三人A公司不履行义务时,没有告知委托人西甲公司,侵犯了西甲公司的介入权。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

14. 英超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A公司订立合同,该做法( )。 A.违反法律规定,受托人是否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是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重要区别

B.违反法律规定,因为本案例的委托合同是有偿的

C.符合法律规定,委托合同不要求必须以委托人名义进行 D.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诉讼中的原告为英超公司

正确答案:C 解析:《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中对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情况有相关明确说明,由此可见,受托人不一定要以委托人名义订立合同,而行纪合同是必须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的,并且是否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与委托合同的有偿无偿、诉讼的原告身份是无关的。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15. 若由于A公司拒不返还定金,英超公司没有足够资金为西甲公司采购空调,西甲公司受到了经济损失,则( )。’

A.西甲公司的损失由英超公司承担 B.西甲公司的损失由A公司承担

C.西甲公司的损失由英超公司与A公司一同承担 D.西甲公司的损失由英超公司或A公司承担

正确答案:A 解析:《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

订立合同的除外。案例中,英超公司没有及时向西甲公司披露情况,英超公司存在过失。该法第406条第1款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故应由英超公司赔偿损失,而英超公司可向A公司追偿。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

张某不慎遗失其手袋,手袋内有其名贵手表一只。张某在丢失手表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手表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后来,陈某拾得后依此启事与张某取得了联系,并要求张某支付5000元,可是张某提出,由于这个手表是名牌手表,价格不菲,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陈某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陈某为防张某抵赖早已买了假表,此时见张某反悔,遂将假表给了张某并假意无奈而去。当晚,陈某便将此名牌手表出售给刘某,获得8万元。两年后,张某得知此事。

16. 假若陈某拾得手表后欲上交有关部门,却不慎将手表摔坏,则( )。 A.陈某存在过失,应当赔偿 B.陈某无意为之,属于意外事故 C.陈某不慎摔坏,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D.只要陈某不是故意的就不应该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C 解析:《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题中陈某不慎将手表摔坏,属于一般过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题干的情况显然不属于意外事件。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17. 下列选项中,关于陈某找到张某后,张某不愿支付酬金的看法,正确的是( )。

A.张某情急之下,思虑不当,陈某不应当真

B.张某张贴启事的行为属于悬赏广告,具有约束力 C.陈某可要求张某给付酬金,这是法律赋予陈某的权利

D.陈某仅可要求张某支付无因管理行为发生所需要的必要费用

正确答案:B,C 解析:《物权法》第112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张某张贴启事的行为属于悬赏广告,其承诺的酬金具有法律约束力,故陈某可要求张某给付酬金。故A项表述错误,B、C两项表述正确。陈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可以要求张某支付无因管理行为发生所需要的必要费用,但不是仅此而已。故D项表述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

18. 假若陈某在张某拒绝给付酬金时选择向法院起诉并附带了一系列费用,

则下列陈某请求给付的费用中,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是( )。

A.在寻找失主时所花费的车费 B.在寻找失主时所花费的伙食费 C.在寻找失主时所花费的电话费 D.在寻找失主时所耽误的工时费

正确答案:A,C,D 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51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A、C两项属于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D项属于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而B项伙食费就算不寻找失主也要花费,不属于必要费用之列。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CD。注:《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19. 本案例中,张某2年后得知陈某的不法行为,可否请求刘某返还?( ) A.可以,张某具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B.可以,此种情况的诉讼时效为3年 C.不可以,诉讼时效为2年,已超过 D.不可以,刘某为善意取得

正确答案:A 解析:《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本案例中,张某是刚刚得知此事,故可以要求受让人返还,即具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

20. 下列选项中,可以使刘某失去善意取得人身份的是( )。 A.刘某明知张某丢失了该品牌手表 B.陈某与刘某认识 C.刘某与张某是熟识

D.该品牌手表市场价值20万元

正确答案:D 解析:《物权法》第108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A、B、C三项均不足以使刘某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手表的原所有权,而D项该手表的市场价明显高于出售价,刘某此时理应知道该手表的原所有权。因此,本题正确答案

为D。

猎人甲因与同村妇女乙通奸而打算离婚,因妻丙不同意,扬言如果甲提出离婚,将与甲同归于尽。甲无奈,只得一方面佯装与丙和好如初,另一方面告知乙准备杀害丙与之结婚,并让乙购买毒鼠强用于毒害丙,但乙多次寻购而无处购买。此计不成后,甲又请巫师丁施法术咒死丙。一日甲正在擦猎枪(注:甲系合法持有该枪支,并接受过严格的枪支安全使用培训),丙赶集回来,兴致勃勃地站在甲身旁向甲介绍在集市上的所见所闻。由于甲在擦枪时没有将子弹退出,也没有关上保险,无意中触动扳机走火致丙死亡。****案发后,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但辩称自己没有想到枪支走火。

21. 应如何认定甲、乙、丁的行为性质?为什么?

正确答案:甲为了达到和乙结婚的目的,在其妻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让乙购买毒药意图杀丙,而乙听从了甲并多次去寻购毒鼠强,即甲、乙达成了故意杀人罪的合意。乙购买毒药的行为是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但是因为乙没有买到毒药,所以甲、乙的行为停留在故意杀人罪的预备阶段,因而甲、乙的行为构成共同故意杀人罪(预备)。甲找到巫师丁施巫术意图咒死丙,因施巫术是一种迷信方法,根本不能产生致人死亡的结果,所以甲、丁的这个行为不构成犯罪。甲擦猎枪致丙死亡,系因枪支“走火”而引起,其并没有杀害丙的故意,因此,甲不应对丙的死亡负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但是甲接受过严格的安全使用枪支的培训,应该知道在擦枪前应将子弹退出来,关上保险。可他没有这样做,致枪支“走火”致丙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2. 应如何处置甲、乙、丁?

正确答案:对甲应当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罚。甲致丙死亡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应当按照有关自首的规定处罚。对乙应按照故意杀人罪的预备犯处罚。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甲、乙两人互发Email协商洽谈合同。4月30日甲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5月1日乙回电称:“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甲于5月2日回复:“可以,5月7日到我这儿来取。”乙于5月4日回电:“同意。”甲于当日上午收到该回电。上述Email为甲乙二人分别在A地、B地所发,甲的经常居住地为C地,乙的经常居住地为D地。5月7日乙到甲处取电脑,发现甲的电脑运行速度明显比正常的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得多,自己无法使用,便拒绝接受。甲遂降低价格,以3000元出手,乙同意并取走电脑。此时丙正急需一台笔记本电脑而苦于无处购买,乙就将该电脑卖给丙,并约定由丙向甲付款。甲的电脑上本来染有病毒,但甲不知情。乙问有无病毒是否需要杀毒时,甲说使用多年从未感染上病毒。结果丙在使用时病毒发作,硬盘被锁死,整台电脑报废。对此,丙要求乙赔偿他经济损失4000元。

23. 在甲、乙互发的4月30日、5月1日、5月2日、5月4日的电子邮件中,哪几个构成要约?

正确答案:4月30日甲的邮件,5月1日乙的回电,5月2日甲的回复构成要约。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为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一个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下列几个要件:①要约须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做出的意思表示;②要约须是受相对人承诺拘束的意思表示;③要约须具备合同的各项必要要素。《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里的“内容具体确定”不是要求具备合同的全部内容,只是要求具备合同的必备条款。本案中,甲4月30日的邮件是要约,乙5月1日的回电构成反要约,甲5月2日的回复就交货时间重新作出约定,构成反要约,因而上述三种行为均构成要约。

24. 在甲、乙互发的电子邮件中,哪一个构成承诺?

正确答案:5月4日乙的回电构成承诺。《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本案中,5月4日乙的回电构成承诺。

25. 假设乙发现甲的电脑比约定的标准差得多后,拒绝购买,甲也不同意降价,双方遂解除合同。则乙往返于C地和D地的费用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该费用应当由甲承担。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要约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案中,若乙发现甲的电脑比约定的标准差得多,则说明甲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甲有过错,由此造成乙损失的,甲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26. 若丙届时未付款,他是否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丙不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应由乙向甲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规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在甲乙的合同中,作为债务人的乙虽同丙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但丙并不因为此约定而成为甲乙合同中的债务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要求,若届时丙不向甲履行相应的金钱债务,则乙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依本条规定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27. 甲是否应当承担电脑报废给乙造成的损失?

正确答案:甲对乙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交付

标的物,同时还应当保证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应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品质,即出卖人要保证标的物移转于买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质或者。使用价值降低,效用减弱的瑕疵。《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据此,如果当事人对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仍应负标的物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本案中,甲交付的电脑存在病毒并给买受人造成了损失,他应当对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买受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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