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推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教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做好自律与他律,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领导干部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清正廉洁,艰苦奋斗,恪尽职守。
二、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不准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不准公开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不准对中央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不准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不准有违反党的决议、决定的言论和行动,不准传播政治谣言,不准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等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三、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和临时动议任免干部;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干部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包括在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拉帮结派,
打击报复,营私舞弊;不准擅自决定人事任免、调动,教师聘任,职称评聘等事项。
四、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不准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准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不准授意、暗示或强令财务人员开假票、多开票、报假账、做假账、涂改伪造账目凭证,不准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或公款私存、私分公款,不准擅自决定大额资金运作和超权限审批报销项目,不准擅自决定学校对外融资或进行股票和风险性债券投资。
五、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学校物品采购制度,不准违反采购程序购买物品,不准超出批准权限批准购买物品,不准在物品采购中收取回扣、中介费或其他财物,不准在物品采购中虚开发票或以次充好套取现金。
六、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公共物品管理使用规定,不准非法占有学校公共物品,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物品;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共物品或者将公共物品私自借给他人;不准截留、侵占捐赠物品。
七、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经济活动的有关规定,不准利用学校品牌或资源从事个人营利活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利用职权向学生推销学习、教辅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八、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公务活动有关规定,不准自行或超标准安排公务接待,不准索取、接受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单位或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和礼品等财物,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和娱乐活动,不准借出差等名义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九、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不准迟到、早退、旷工和私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准推诿扯皮、消极工作,不准弄虚作假、虚报工作业绩,不准在工作时间上网玩游戏、聊天、打牌、听音乐、看电影,不准在工作前、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午间饮酒。
十、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不准酗酒、打架斗殴,不准看黄色书刊和录像,不准利用婚丧嫁娶、出国(境)、生日、乔迁、岗位变动、子女升学等事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不准参加各种形式的封建迷信活动以及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十一、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或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规定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本规定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十三、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学校财物、物品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四、本规定由学校党支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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