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失职失责行为联合惩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源头问责、苗头追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确保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责任制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司安全红线管理办法》《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责任制考核制度》《员工处分暂行规定》《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公司任职资格等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失职失责行为联合惩戒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失职失责行为是指未按要求履行职位说明书岗位工作职责、岗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职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职责要求及《公司安全红线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安全红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联合惩戒对象包括不限于分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业务主管、司属单位部门主管(部长)、副主管(部长)等员工。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分公司安全生产失职失责行为联合惩戒管理工作,确定、公布安全生产失职失责行为联合惩戒管理结果。
第五条 分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组织开展业务检查、内审检查时,应同时检查纠正各级单位安全生产失职失责行为,并按照本办法分析、评估、明确惩戒对象、惩戒等级,并由相关部门实施惩戒。
第六条 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负责根据相关业务部门反馈的惩戒对象、惩戒等级等实施惩戒。
第七条 分公司党委工作部(纪委办公室)负责监督业务部门实施开展检查、评估及惩戒工作的真实性、客观性,确保事实清楚、客观公正。
第八条 分公司其他业务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业务检查、内审检查时,应同时检查纠正各级单位安全生产失职失责行为,并按照本办法分析、评估、明确惩戒对象、惩戒等级,并由相关部门实施惩戒。
第三章 实施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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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安全生产失职失责行为联合惩戒分为警告、降级(降职)、限制提拔等。
第十条 经分公司业务职能部门检查发现,因主观原因未认真履行其岗位职责、岗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职责等,导致连续两次检查发现存在一般事故(安全)隐患或者连续两次检查后得不到彻底整改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理。
第十一条 经分公司业务职能部门检查发现,因主观原因未认真履行其岗位职责、岗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职责等,导致存在《公司安全红线管理办法》中的安全红线行为或者长期存在重大事故(安全)隐患的行为,给予降级(降职)处理。
第十二条 经分公司业务职能部门检查发现,因主观原因未认真履行其岗位职责、岗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职责等,导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红线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且情节严重的安全红线行为,给予限制(一年内)提拔处理。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失职失责行为联合惩戒管理的期限为一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惩戒期满后自然解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如上级部门有新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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