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 卫星应用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中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有关要求,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卫星应用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卫星应用的迫切需求,加速推进卫星应用由试验应用型向业务服务型的转变,促进民用卫星应用产业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于2009年继续组织实施卫星应用高技术产业化专项。我委拟组织在近期申报该专项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的主要内容
卫星应用专项主要包括卫星通信广播、导航、卫星遥感应用等三大领域。根据我国卫星应用产业发展特点,产业技术基础和发展现状,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公共安全重点领域迫切需求和具有巨大市场前景的应用为重点,以经济发展为目标,坚持突出重点、有限目标的原则,选择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重大应用示范,重点扶持自主创新技术及产品,突破核心技术与关键产品制约,开展重大标准研究,实现卫星应用产业化规模化发展。
二、支持重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卫星应用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8]123号)的要求, 2009年重点支持以下两个领域:
(一)卫星导航应用领域。开展基于北斗/GPS/GLONASS/伽利略卫星导航系统兼容的终端模块化、小型化、低功耗技术及系统应用开发与产业化。
(二)卫星遥感领域。主要支持重点部门和地区开展推动自主卫星数据在国土资源调查与管理、生态环境遥感监测、城乡规划与管理监测评价、重大自然灾害与应急监测、全球粮食估产与增值服务领域的示范应用,以及区域性、典型城市开展卫星遥感信息综合应用;支持低成本、多功能遥感小卫星及微小卫星的研制及其应用。
三、专项实施原则
为确保专项实施能够取得应有的效果,在专项的组织实施过程中,重点把握以下原则:
(一)坚持重点突出、有限目标的原则。选择在全国具有比较优势的重点项目,集中国家有限资源,取得市场突破,实现产业化,并起到带动和示范作用。
(二)坚持研制、开发符合市场要求的、具有竞争力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卫星应用产品或服务。
(三)坚持以经济发展为目标,追求投入产出效益最大化和项目的商业成功。
(四)促进产学研联合。重点支持合作关系清晰、合作实体明确、合作任务落实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四、具体要求
(一)各部门要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等有关规定,组织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生产许可文件等)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二) 各部门要严格审查项目的产业化基础和申报单位的建设条件。申报单位(包括技
术依托单位)应是行业或区域有实力、影响力的大企业,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经营管理、资金筹集等方面的能力。
请你们对已完成项目备案程序、并符合专项重点内容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查,于2009年4月15日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简介和有关附件等材料一式五份报送我委,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我委将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申报。 特此通知。 联系人:董殿起、唐伟 联系电话:、
该通知的电子文本我们已放在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网页上,请你们下载。网址为:附件: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附件:
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一、项目意义和必要性。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与国家高技术产业化专项总体思路、原则、目标等关联情况。
二、项目技术基础。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重大关键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三、项目建设方案。项目的产能规模、建设的主要内容、采用的工艺技术路线与技术特点、设备选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等。
四、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规模,投资使用方案、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
五、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与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分析章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要求进行编写。
六、项目法人基本情况。项目法人的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的概况等。
七、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八、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并填写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见附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盖章。
九、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1、银行承贷证明(省分行以上)文件;
2、项目法人近三年的经营状况(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项目法人自筹资金保证落实文件;
3、地方、部门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4、前期科研成果证明材料(需经权威机构认证或出具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等);前期科研成果的成熟度,应能够满足产业化试验或产业化示范的要求;
5、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6、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项目); 7、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生产、经营许可文件等; 8、土地、重要原材料以及其它所需证明材料;
9、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企业投资项目需提供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
10、项目单位填报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附表:
招标事项核准意见
招标范围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方式 不采用 全部 部分 招标 招标 自行 招标 委托 招标 公开 招标 邀请 招标 招标方式 勘察 设计 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监理 主要设备 重要材料
其他 审批部门核准意见及说明: (此栏由主管部门填写具体意见) 审批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注:在空格中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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