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四川省民间投资理财机构联盟(下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宗旨:为发挥民间融资与担保分会的作用,引导、规范民间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使会员机构更紧密联系在一起,充分、有效的整合现有资源,分散投资理财机构风险,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防范行业系统风险,确保民间借贷行业可持续发展。为明确联盟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联盟的管理:四川省民间投资理财机构联盟是由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协会民间融资与担保分会管理,负责联盟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章程对联盟全体会员具有普遍约束力,凡联盟会员应自觉遵守和执行本章程。
第二章 联盟职能
第五条 联盟职能:1、有效整合、合理配置现有联盟机构资源;2、组织联保项目的尽职调查、评审;3、联盟联保项目规则的制订、实施、督查;4、沟通、协调联盟机构与客户、机构之间的关系;5、推动联盟机构之间互帮、互助担保,有效控制、化解风险;6、打造联盟机构品牌,维护行业形象,帮助机构做大做强。
第三章 入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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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联盟的会员为机构会员。
第七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联盟的民间投资理财机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成员大会决议;
二、加入联盟的机构须同时为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协会民间融资与担保分会会员、民间融资信用互助联合会会员并入驻四川民
间融资理财网、机构管理高层为四川省金砖财富俱乐部钻石卡会员;
三、投资理财机构注册资金(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公司成立及业务运作时间达半年以上;
四、具有有效的风险防范的控制能力及有效的公司管理制度; 五、依法经营、诚信、规范、法人及公司无不良信用记录者; 六、缴纳年度会费二十万元。 第八条 联盟会员加入程序
一、投资理财机构向分会秘书处提出入盟申请,填写申请书及准备相关资料;
二、分会秘书处初审,通过后报分会审批;
三、分会组织联盟成员第一次会议,联盟机构选举产生联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专家评审委员会、检查监督委员会。第二批申请加入联盟的机构需经联盟成员大会全体盟员投票通过;
四、对新加盟会员在四川民间融资理财网公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视为通过。
第九条 退出及资格的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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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盟会员的退出
1.联盟会员加入联盟一年后因自身原因退出联盟,在项目确定结束并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联盟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2.联盟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进行相关事宜处理,取消相应权利,同时在联盟内部通报并告知相关部门。 二、联盟会员资格的取消
1.严重损害联盟信誉,不能做到诚信经营; 2.不执行联盟章程及规则;
3.不按期缴纳会费,自动解除会员资格。
三、退出或被取消资格的会员必须承担其在联盟期间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联盟成员大会的权力、义务
一、选举、罢免联盟主席、副主席,选举、罢免秘书长,选举专家评审委员会、检查监督委员会成员; 二、保证联盟会员享受本章程规定的权利; 三、为联盟会员提供相应的支持;
四、拥有联盟发展的决策权及其他影响联盟发展的重大事件的决策权;
五、负责联盟第一批会员以后会员的审核与认证、考核与评估; 六、决定联盟会员的加入、退出及资格的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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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向秘书处提议召集定期或非定期联盟会议;
八、共同制定、修改《四川省民间投资理财机构联盟章程》; 九、拥有对《四川省民间投资理财机构联盟章程》的解释权; 十、联盟内部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十一、听取、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处的工作; 十二、联盟成员大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全体会员审阅、签名,交执委会执行。
第十一条 联盟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享有联盟机构“资金池”、“项目池”权益; 二、享有参与联盟专家评审会、检查监督委员会的权利; 三、享有联盟成员大会决策表决权; 第十二条 联盟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自觉维护联盟信用,规范操作理财与融资业务,向联盟秘书处如实申报理财、融资等相关数据;
二、不得跨越联盟单独与联盟协作项目方签订其他协议; 三、坚决执行联盟各项决定;
四、联盟会员遵守联盟理财与融资相关事项内容的保密。
第五章 管理及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四川省民间投资理财机构联盟的管理,由联盟成员大会推选1人任主席,负责联盟的管理;
第十四条 联盟下设:主席、副主席各一名;秘书长一名;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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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一名;检查监督委员会主任一名。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大会的议事程序
一、联盟成员大会的召开由主席召集,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视为合法;
二、凡涉及联盟的重大决策必须经联盟成员大会投票通过,同意票在三分之二以上视为通过;
三、若议题投票未被通过,提议单位可申请下次联盟成员大会复议。
第十六条 联盟秘书处的设立由联盟成员大会选举秘书长,执行联盟对外日常工作,秘书处执行联盟成员大会决议。
第六章 会费的用途
第十七条 会费是联盟开展日常事务的费用来源,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联盟单位的品牌打造、联盟活动及项目对接活动的开支上。
第七章 责任
第十八条 联盟会员应遵循的规章:《四川省民间投资理财机构联盟章程》。
第十九条 如产生纠纷则由当事人自行依照以上规章协商解
决;如协商不成,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以法律程序解决。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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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联盟会员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刻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联盟成员大会讨论解决,必要时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条款制定参照本章程第四章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与修改权归四川省民间投资理财机构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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