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青联发„2010‟74号
文件
关于印发《重庆市少先队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暂行)》
的通知
共青团各区县(自治县)委、教委、少工委,各直属学校、重点联系学校少先队大队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第六次全国少代会和全市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精神,切实加强少先队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全力推动重庆少先队事业科学发展,经研究决定,现将《重庆市少先队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暂行)》印发给你们,请对照相关要求逐项贯彻落实、督促检查。若实施中存在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重庆市少先队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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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重庆市委 重庆市教委
重庆市少工委 2010年12月15日
主题词:少先队 组织 条例 通知
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团中央,教育部,
全国少工委
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
办公厅,团中央办公厅,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全国少工委办公室
共青团重庆市委办公室 2010年12月15日印
(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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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重庆市少先队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有关规定,按照团中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少工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青联发„2010‟33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意见》(渝委发„2009‟28号精神,结合重庆少先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少工委和学校(社区)少先队大队(中队、小队)是少先队的基层组织和工作基础。
第三条 少先队基层组织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少年儿童为根本,在共青团带领下,坚持团教协作,围绕根本任务,履行好团结、教育、引导少年儿童的基本职能,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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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应当设立少先队工作委员会(简称:少工委),由同级少先队代表大会(简称:少代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少代大会原则上每三年召开一次。少代会由同级团委或上届少工委召集,大会方案和少工委组织构成需报同级党委和上级少工委批复同意。选举结果报同级党委和上级少工委备案。
第六条 少代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少先队工作报告,确定工作任务,选举少先队的领导机构和议事机构,以及完成其他有必要由大会完成的事项。少代会代表构成应充分体现儿童性、代表性、先进性等特征,队员代表占代表总数50%以上。
第七条 少工委实行团体委员制。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自下而上层层推选,经团体(有关单位)协商产生委员候选人,由少代会正式选举组成。少工委主任(副主任)原则上由团委(教委)分管领导兼任。少工委主任(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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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委员等数额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少工委主任(副主任)在任期内调动,应事先征求上级少工委的意见。
第八条 学校(社区)少代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少先队建队日(10月13日)期间举行。少代会闭会期间,队的经常性工作由少代会选举产生的大队委员会负责。大队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委员负责制或职能部制,设队长、副队长、旗手和学习、劳动、文娱、体育、组织、宣传等委员(部长)。
第九条 在学校(社区)建立大队或中队,中队下设小队。小队由5至13人组成,设正副小队长。中队由两个以上的小队组成,成立中队委员会,由3至7人组成。大队由两个以上的中队组成,成立大队委员会,由7至13人组成。鼓励队员根据学习、工作便利、居住地域、兴趣爱好等因素创设中(小)队。小队长和中队、大队委员会都由队员选举产生。中(小)队委员会每半年(或学期)选举一次。
第十条 学校(社区)少先队组织在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少工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职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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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少工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少先队根本任务,服务素质教育,服务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全面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中国少年先锋队教育纲要》等重要文件精神,领导本区域少先队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调查、研究少年儿童思想、学习、生活状况,积极反映少年儿童心声和愿望。协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广泛吸纳社会力量为少先队和少年儿童服务。
(四)确保每周每个中队有1学时少先队队会时间,负责宣传策划、组织实施“雏鹰争章”、“手拉手”、“红领巾之声”、“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等少先队活动,指导社区和校外场所开展主题教育活动。
(五)贯彻落实《辅导员工作纲要》,组织、协调、指导少先队工作干部、辅导员队伍以及校外(志愿)辅导员的聘请、管理、考核、培训、评比、表彰等工作,加强少先队工作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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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贯彻落实《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学校(社区)少先队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根据上级少工委工作部署,结合实际,遵循少年儿童工作规律,拟订少先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活动。根据少先队活动要全面性、教育性、实践性、自主性、时代性、趣味性的原则,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少先队活动。组织“雏鹰争章”、“手拉手”、少年军(警)校、夏令营、冬令营等活动,让全体队员在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
(三)建设组织。按照“全童入队”的方针,负责发展6至14周岁的少年儿童入队工作。建立健全少先队大、中、小队组织,组建少先队鼓号队、红领巾社团。配合所在单位党团组织,按期聘请辅导员,定期按民主程序改选队干部。收集、整理和保存少先队基础资料,努力建设规范少先队大队部。中学少先队组织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成立少年团校,加强团前教育,做好团队工作一体化的衔接。
(四)开辟阵地。配合学校(社区)教育活动和文明行为养成教育,充分发挥《少年先锋报》、《辅导员》、赛乐网等队报队刊和网络教育作用,开辟大队墙报、中队手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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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先队展览橱窗、红领巾电视台、广播站等宣传领域,有效开展少先队宣传教育活动。
(五)培养干部。按期举行少代会,定期召集大队委员、中队干部会议,布置任务,听取汇报,交流经验并指导工作方法。发挥全体队员的自主精神,组织少先队小干部参与校园(社区)常规管理,开展检查评比。要指导队干部记好光荣册,从中提高队员自我教育、自主管理能力。学校少先队组织要培训升旗手,组建护旗方队,管理好每日升降国旗的工作,配合做好“国旗下的讲话”等工作。
(六)协调共建。充分发挥“红领巾体验教育基地”的实践作用,加强校内、外辅导员的联系交流,调动各方有利因素,共建文明校园(社区),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共育“五心四好少年”。
(七)指导工作。定期召开辅导员会议,学习交流少先队工作经验,调查研究少先队热点难点问题。积极举办观摩活动,指导中队开展活动。努力学习少先队工作理论,发现并帮助各中队总结经验,推广交流,促进少先队辅导员提高工作水平。
第四章 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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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少先队总辅导员制度。区县(自治县)总辅导员应按不低于同级团委或教育行政部门中层副职的标准配备。乡镇(街道)总辅导员由中心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兼任。县区(自治县)级总辅导员可设在同级团委,也可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总辅导员的日常办公场所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在当地团委或教育行政部门。
(一)区县(自治县)少先队总辅导员的主要职责是:参与团委、教委、少工委对本地少先队工作计划的研究制定、检查落实和重大活动的设计、实施;负责对下一级少先队辅导员进行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负责本地少先队工作的理论研究;及时向上级少工委和有关部门反映基层少先队辅导员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乡镇(街道)少先队总辅导员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大、中队委员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帮助少先队组织做好编队改选、队籍管理、奖励处分等工作;按照上级团队组织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指导大、中队委员会开展少先队的主题教育活动;经常了解少年儿童的心理、学习、健康、生活、劳动、兴趣爱好等情况,并向党团组织和学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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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反映;做好少先队干部和入团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教会他们工作方法,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推广他们好的经验和做法;同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密切配合,搞好少年儿童的校外教育。主动向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面宣传少先队的性质、任务和作用,取得广泛的社会支持和帮助;中学少先队大队辅导员要注意做好团队衔接工作。
(三)学校(社区)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主要职责是:参与学校(社区)学年计划、德育计划的拟定,结合学校(社区)的育人目标和工作,组织少先队员开展形式新颖多样,内容与时俱进,效果具有实效的少先队活动。配合学校德育部门对少先队员进行思想政治、心理健康等多方面的教育。加强少先队组织建设,选树培养少先队先进集体和个人典型。规范大队部、红领巾广播站、电视台等阵地建设。加强少年儿童权益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四)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的主要职责是:配合学校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对少先队员进行思想政治、心理健康等多方面教育;配合学校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组织开展少先队活动;协助少先队组织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少先队总辅导员人选由同级团委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考察商定,团委颁发聘书,教育行政部门发文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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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并报上级少工委备案。大队辅导员由所在学校推荐、上级团委按照《队章》的规定聘请。少先队中队辅导员和校外(志愿)辅导员由学校党组织或校长批准,学校团队组织聘请。聘请少先队辅导员应举行仪式,颁发聘书并佩戴红领巾。专职辅导员实行聘任制,专职专用。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中心小学以上学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必须按不低于所在学校德育副主任的条件进行选拔、配备、管理和使用,并享受相应待遇。大队辅导员按学校中层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和使用,列席校务会议。
第十六条 加强少先队小干部队伍建设,按照民主选举、定期轮流任职的原则,每学年开展小干部竞选轮岗工作,规范队干部的任职、培训和管理。
第十七条 积极推进“创先争优”活动,每年分级表彰少先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十八条 大力开展“推优入团”工作,积极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为共青团的发展对象。超过14周岁的队员应该离队,由大队举行离队仪式。
第十九条 各级团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应为优秀少先队员、少先队小干部、少先队辅导员和少先队工作者定期举办夏令营、冬令营和创造各种培训进修学习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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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必须参加由区县(自治县)级以上团委、教委、少工委举办的辅导员培训,经考核合格并领取结业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共青团重庆市委、重庆市教委、重庆市少工委制定,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考核督导。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重庆市少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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