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勘察设计单位来长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备案
一、办理依据:
1、《吉林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十二条。
2、《吉林省建设厅减少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公告》(吉林省建设厅第21号公告);
3、《关于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加强勘察设计行业管理的通知》(长城乡发[2009]53号)
二、应提交材料:
1、《来长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备案表》(在长春市政务中心建委勘察设计服务窗口、审批办服务窗口领取或在长春市建委网站下载均可);
2、勘察设计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执业注册人员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5、立项报告和项目批准文件;
6、勘察、设计合同和委托(中标)通知书;
7、勘察设计合同复印件。
8、企业在本市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技术负责人应为高级职称,企业派驻本市的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或注册证明、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总人数不少于8人,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师各不少于1人,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5人;所有管理人员须提交劳动合同、以本单位或长春分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台帐(申报月份前6个月,加盖社保局公章)、身份证或本市暂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9、专业技术人员签字表,实名栏使用印刷体记载姓名,签名栏由专业技术人员亲自签署,注册师预留注册章样本,单位预留出图章样本;
10、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1、承揽公建2万平米及以上、住宅小区10万平米及以上规模的施工图设计项目时,应在长设有办事机构及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领取《来长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备案表》,并提交备案材料。
2、备案
经现场踏查并审查合格的,予以批准并备案。
四、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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