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障碍儿童的特征及诊断与鉴别标准
关于“智力障碍”的有关用语相当多,如早期的“低能”、“呆子”、“白痴”、“笨瓜”、“傻瓜”、“蠢材”等。在特殊教育中,一般采用“弱”、“智能障碍”、“智力残疾”、“智力缺陷”、“智能低下”等术语,这些术语,虽然在涵义上有一定的差异,但通常被交互使用。 一、智力障碍的定义
对智力障碍的界定,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学科领域各有差异,如: (一)美国的定义
美国智力落后协会自1921年第一次提出弱智的诊断和分类系统后,先后进行了九次修订。在1959年之前,以IQ分数为标准,即IQ低于70为弱智。 1959年(第五版)的智力障碍定义,除智商外,增加了适应行为,要求必须同时具有低IQ和适应行为障碍才能被诊断为智力障碍。自此,对智力障碍的判断均以智力发展的明显落后以及社会适应行为障碍作为两个重要的标准。 下述为美国智力落后协会1983年、1992年和2002年对智力障碍所作的定义。 1.美国智力落后协会1983年(第八版)的定义
智力障碍是指一般的智力功能明显低于平均水平,同时存在适应行为方面的障碍,并发生在发育时期。 2.美国智力落后协会1992年(第九版)的定义
智力障碍是指个体现有的功能存在真实的局限,其特点是智力功能明显低于平均水平,同时伴有下列各项适当的适应技能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局限:交往、自我照顾、居家生活、社会技能、社区运用、自我管理、卫生安全、实用的学科技能、休闲生活和工作。智力障碍发生在18岁以前。
3.美国智力落后协会2002年(第十版)的定义
智力障碍是一种落后,其特征是在智力功能以及适应性行为两个方面有显著限制,表现在概念、社会和实践性适应技能方面的落后。障碍发生在18岁以前。 (二)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
世界卫生组织在1986年颁布的《精神障碍国际分类法(第十版草案)》(ICD - 10)中把智力障碍定义为精神发育受阻或发育不完全,以致智力水平和各种能力受损,如认知、语言、运动和社会技能方面的受损,适应性行为通常也有不同程度的受损。 (三)日本的定义
日本文部省将智力障碍定义为: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智力发展有一定的停滞,从而形成智慧能力的低劣,在处理自己身边事物及适应社会生活方面有显著困难的人。 (四)我国的定义
我国于2006年4月1日开始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此次调查修订了1987年首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所采用的智力障碍的定义,将智力残疾界定为: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行为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在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二、智力障碍儿童心理和行为特征
在心理和行为特征方面,智力障碍儿童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虽然如此,他们之间仍有很多共性特征。这些共性特征大致可以归纳如下:
(一)认知方面
(1)识别身边、周围事物和现象有困难,重度者不能识别颜色与形状;
(2)记忆缺乏明确的目的,记忆的组织能力较差,尤其是需要深入处理的记忆任务; (3)后设认知(认知执行任务时需要什么策略与使用自我调节能力的策略)的能力有困难; (4)分类能力差,例如,无法将火车与汽车视为一类;
(5)理解、推理、判断能力低,智力发育低下、迟滞,智商指数(IQ)在70 以下。
(二)语言方面
(1)语言表达和理解能力发育迟缓,始语迟;
(2)轻度的弱智儿在日常会话方面接近普通孩子,但对于复杂、抽象的语言表达和理解能力低下; (3)发音、构音迟缓、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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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度的智障儿单词数量极少,多数情况下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
(5)到了学龄期,书写、阅读、作文能力低下,重度的弱智儿过了10岁,书写、阅读仍很困难。 (三)兴趣方面
(1)轻度的智障儿对各种事情的关心和兴趣接近普通孩子;
(2)重度的智障儿也喜欢与其他孩子一起玩耍,对玩具也有兴趣,但是难以与其他孩子融合在一起; (3)缺乏智力兴趣和兴趣的持续性。 (四)情绪方面
(1)轻度的智障儿接近于普通孩子,但高层次情感的协调力差。 (2)情绪不稳定、易冲动,常表现为心情不佳。
(3)有的智障儿缺乏交往热情,态度冷漠;但也有的表现为热情、真挚。 (4)情绪容易出现极端的表现,要么没有表情,要么表情过分显眼。 (五)社会性方面
(1)不认生,喜欢亲近别人,特别是先天性愚型儿童; (2)交往能力差,不能适应集体行为;
(3)以自我为中心,自控能力差,判断他人的意图、立场的能力低下; (4)与人交往时,缺乏忍耐性。 (六)身体运动能力方面
(1)中、重度智障儿运动能力低下,例如走、跑、跳、投、扔、骑车时动作笨拙;
(2)粗大身体运动、动作接近于普通孩子,但手指精细运动能力差,写字、描画等都显得很笨拙。 三、智力障碍儿童诊断与鉴别标准
目前,由于世界上各国、各学派对智力障碍这个概念尚无统一定义,因而对智力障碍儿童的诊断标准也不尽相同。 (一)DSM鉴别标准
1.美国智力迟滞协会和美国精神病学会在1987年5月出版的《精神障碍诊断统计手册(第三版修订本)》(DSM一Ⅲ一R)中提出的智力障碍诊断标准为:
(1)一般智能明显低于平均水平,个体测量智商(IQ)值为70或70以下。(婴幼儿可根据临床判断其智能明显低于平均水平,因为现在有的智力测验不能提供其智商值)
(2)同时存在适应功能缺陷或损害,即与其年龄和群体文化标准相应的个体功能的缺损,如社交技能、社会责任、交谈、日常生活料理、独立和自给能力的缺损。
(3)发生在发育时期,即18岁以前发病。
2.DSM一Ⅲ一R的诊断标准目前在国际和国内应用都较为广泛。具体可概括为:
(1)应用标准化的智力测验测定所得的智商值低于70或70以下(因不同的智力测验而异)。 (2)应用标准化的适应性行为评定量表,判定其有适应行为方面的缺损。
(3)在18岁以前发病。假如在18岁以后出现智力低下,则称为痴呆,如动脉粥样硬化性痴呆、阿尔采木氏病(Alzeimer氏病)。 (二)我国台湾地区的鉴别标准
我国台湾地区相关政府机构于2002年5月9日发布的《身心障碍及资赋优异学生鉴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第一款中,提出智力障碍的鉴定标准如下:
(1)心智功能明显低下或个别智力测验结果未达平均数负二个标准差。
(2)学生在自我照顾、动作、沟通、社会情绪或学科学习等表现上较同年龄者有显著困难情形。 (三)国内的鉴别标准
对智力障碍儿童的鉴别,目前国内一般采取以下三条标准:
(1)智力功能显著低下,在个别施测的标准化智力测验中,其智商(IQ)在70分以下。
(2)有适应行为方面的缺损或障碍,即在下列十项技能中至少有两项存在缺损或障碍:沟通、生活自理、居家生活、社会技能、使用社区、自我管理、功能性学科技能、工作、休闲活动、健康与安全。 (3)在18岁之前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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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我国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在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和美国智力障碍协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了智力残疾(障碍)的分级标准,见表2 -1。 表2 -1 我国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
注 WHO- DAS是世界卫生组织《残疾评定量表》(Disability Assessment Sched-ule,DAS)的简称,它用来评定残疾人的功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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