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新)食药监 查扣延〔 〕 号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 (原因),我局决定对( )食药监 查扣〔 〕 号《查封(扣押)决定书》中所查封(扣押)的物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延长至 年 月 日。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和财物,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使用、销毁或者擅自转移。当事人不得擅自启封。 你单位可以对本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新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依法向新源县人民法院起诉。
新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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