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的体育素质,培养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和团队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全面发展、全员参与、全方位推进的原则,加强管理、改善环境、完善设施,培养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的意识和习惯。
第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指导思想是以全面发展为目标,以学生为中心,以素质教育为基础,以人性化管理为手段,以培养学生身体和智力双重发展为重点。
第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贯彻国家有关体育政策和规定,以校园体育馆为基本训练场所,注重体育活动与学生的日常生活和学习、社会实践相结合,推行全员、全程、全方位的体育教育。
第二章 学校体育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体育工作的组织机构由体育教研组、体育委员队伍和体育器材保管员组成。
第六条 体育教研组负责制定学校体育教学计划和培训计划,制定体育活动安排,组织体育活动的筹备工作,提高学校体育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七条 体育委员队伍由学校的每个班级选派优秀的学生担任,负责组织班级体育活动,维护学生的体育权益,协助体育教研组开展体育工作。
第八条 体育器材保管员负责学校体育器材的安全保管和维护,做好器材清点和修复工作。
第三章 学生体育训练与考核
第九条 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参加每年的体质监测和体育训练,对学生的身体素质和体育能力进行评估。
第十条 学校应当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要求学生参加不同类型的体育训练和比赛,培养学生面对困难、团结合作、锻炼意志品质和身体素质的能力。
第十一条 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兴趣、特长和时间安排,设置不同的体育课程和训练项目,让学生自由选择参与。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定期开展校内体育比赛和赛事活动,鼓励学生参与,并根据比赛成绩给予奖励和荣誉。
第四章 学校体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有良好的体育锻炼和训练场所,并对体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配备齐全的体育器材,确保器材数量足够并符合安全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器材借用和归还的管理办法,确保借用者能正确使用器材,并及时归还。
第五章 学校体育工作的评估与奖励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定期对体育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推动体育工作的发展和进步。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体育训练和比赛成绩,给予奖励和荣誉,鼓励优秀学生继续参与体育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育档案,记录学生的体育成绩和奖励情况,为学生的体育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学生,学校可以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纪律惩处。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学校体育教研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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