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组织设计审批程序
根据《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200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393 号令)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编制。 一、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包括那些内容
包括编制依据、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准备、施工现场布置、施工进度计划及工期保证措施、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及措施、重点与特殊部位施工措施和方法、季节性施工措施、施工组织管理、质量保证措施、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等方面
二、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审批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组织设计应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组织编制,可根据需要分阶段编制和审批;
2、施工组织总设计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集团总工)审批;
3、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分公司总工)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
4、施工方案(措施)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部技术经理)审批,报公司技术中心备案;
5、重点、难点分部(分项) 工程和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技术中心)组织相关专家评审,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分公司总工)批准;
6、由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由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总工)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有总承包单位时,应由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总工)核准备案;
7、规模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按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编制和审批。
三、重点、难点分部(分项)工程是指:
1、工程量大,在整个工程中占重要地位的分部分项工程; 2、施工技术复杂的项目;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及工程质量起关键作用的项目; 4、不熟悉的特殊结构或工人在操作上不够熟练的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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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我国,大型(规模较大)房屋建筑工程标准一般指:
1、25 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 100m 及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工程; 3、单体建筑面积 3 万 m²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 30m 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建筑面积 10 万 m²及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 6、单项建安合同额 1 亿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五、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393 号令)中规定: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分公司总工)、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重点、难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相关论证。
六、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的内容:
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中第七条规定:
(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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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七、专项方案的审批程序
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第八条中规定: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技术中心)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分公司总工)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总工)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中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1)专家组成员;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中规定: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2、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中规定: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2)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中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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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规定: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八、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附表中规定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5、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吊篮脚手架工程。
(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1)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7、其它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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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5)预应力工程。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九、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附表中规定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需要邀请专家进行论证。 1、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3、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4、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5、拆除、爆破工程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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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它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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