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的固定资产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服务等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学习、生活的物质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使用效率,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和《XX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领导、职能归口;分级管理、层层负责;明确岗位、责任到人;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使固定资产增置有计划,验收入库有程序,使用保管有制度,核减变更有手续;保证账卡健全,账物相合,账账相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占有的所有各级各类固定资产。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分类与计价
第四条能独立使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不低于500元(属专用设备的单位价值须不低于8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有形资产均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一级分类如下:
(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2)通用设备; (3)专用设备; (4)交通运输设备; (5)电气设备;
(6)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
(7)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8)文艺体育设备; (9)图书、文物及陈列品; (10)家具用具及其它。
凡使用学校经费(包括各部门的自筹经费)增置的有形资产,如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均列为学校固定资产。
第五条凡单位价值未达到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且能独立使用的大批同类资产,以及属于比较稀缺,学校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的物品也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固定资产增置的方式主要有新建、购置、安装、拨入、自制、移交、赠送等。依据增置方式的不同,固定资产的计价方式有如下几种: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价值加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后,再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来进行固定资产记账;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连同接受捐噌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一起记账;
(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如不能查明其原价值的,按照估价记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8)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所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账;
(9)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10)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固定资产的增置计划、大修计划和核减处理报告等;审查大型仪器设备或建设项日的购置、建设、变更等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审议学校年度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等。
第八条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的产权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固定资产的资金总分类账日和明细账目的登记与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统计与监督检查工作;
(2)参与对新增资产的审核、验收、入账等工作; (3)办理固定资产的增置、核减等相关财务手续;
(4)实施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报、审批和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资产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入库、配置、维护保养等工作;
(2)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明细账目和卡片、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3)组织固定资产的实物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的检查监督和效益考核工作;
(4)办理固定资产的增置、核减等相关手续和处理工作;
(5)培训各部门资产管理人员。
第十条教务处、科学技术处、总务处分别负责教学、科研、后勤服务等所需固定资产需求计划的论证工作,并对其保管、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办公所需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兼管。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和个人负责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保管、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账目登记、清理盘点和建档、建卡等工作,做好使用记录,努力提高利用效率,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保管和使用情况。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增置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生产及对外服务等的总体规划和本单位实际,科学地论证本单位每年度的固定资产增置计划,并按使用类别分别报送教务处、科学技术处、总务处、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对于一万元以上的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应提供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现状、添置理由、时间要求、效益预测、选型论证、价格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操作人员培训计划等。
第十三条教务处、科学技术处、总务处、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要根据勤俭办学的方针,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增置计划按用途不同分别进行科学论证,并由资产管理处汇总审核。既要做到精打细算,从需要与可能出发,合理布局,分别缓急,逐步解决;同时,还要考虑到使用技术水平,存放、防护条件等因素。
第十四条资产管理处要及时编制学校年度固定资产增置总计划,并报送财务处审核。固定资产增置总计划应符合学校年度总经费预算要求,严禁非计划超支超用。增置总计划经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应根据总计划要求做好经费准备和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属专控商品的,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先购后报。
第十五条资产管理处要按照计划组织采购工作,如在执行过程中进行计划调整时,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资产管理处确认,报主管校长、校长批准。属集中式采购的物品由资产管理处按规定报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后,交采购中心采
购;属分散式采购的物品由资产管理处组织财务处、纪监审和使用部门共同采购,购货合同由资产管理处签订,交审计、财务备案。对于急需的少量专用物品,经资产管理处同意后可由使用单位自行购置,做到及时采购,保证供应。
第十六条购置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到货和新建工程或安装工程完工后,资产管理处应组织进行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
(1)购置或自制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组织财务处、纪监审和使用部门或保管部门共同验收,办理相应的入库、入账手续,凭资产管理处出具的入账单到财务处报销核账。
(2)新建工程或安装工程完工后由资产管理处组织财务处、总务处、纪监审和有关部门共同验收,凭资产管理处开出的入账单到财务处办理核销手续。
(3)对于技术性较高的固定资产要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由接受捐赠、赞助、奖励、无偿调入或盘盈等方式增加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组织财务处和使用或保管部门进行验收。根据交接清单、有效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批单等相关文件或有效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置手续,并办理入库登记。
第十八条新增置的固定资产,须经过验收、建账、建卡并完成相关财务报销等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在固定资产的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要求时,资产管理处应及时提出索赔报告,并组织完成索赔工作。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核减
第十九条对于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经过审批后可以对外调拨或变卖,以发挥其作用,对外调拨固定资产一律实行有偿调拨。固定资产对外调拨或变卖手续统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任何人或部门不得私自进行固定资产的调拨或变卖。资产管理处应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变卖单,经财务处办理相关财务手续并销账签证后,方可将固定资产携出校外。
第二十条对于使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固定资产按报废处理;由于人为因素或自然损失等原因造成毁损的固定资产按报损处理。报废和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技术鉴定,确定无法修复使用,或者修复的费用超过或接近于新购价值的方可进行报废或报损处理。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报废或报损等应由使用或保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情况及原因,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填制固定资产管理处置申报表,按审批权限报批。
(1)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图书、家具用具等,由资产管理处初审,报主管校长、校长审批。
(2)房屋、土地、车辆及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等,经主管校长、校长批准,并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复审后,报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审批。
(3)凡电教设备、照相器材等民用性较强的固定资产,均须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复审,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报废或报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处理。本着节约的原则,对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加强管理,积极收回残值,做到物尽其用。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由财务处负责管理,作预算外收入入账。
第二十三条由于管理人员保管不力或使用人员怠忽职务等原因,导致固定资产被窃、遗失等,按丢失处理。资产管理处和相关部门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适当处分或责令赔偿。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调拨、变卖、报废、报损、变价的固定资产以及丢失的固定资产,在办完相关手续以后,由资产管理处验证管理卡片和批准文件,并报财务处办理销账手续。
第六章保管、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学校各二级单位的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负总责,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学校财产的教育,经常检查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保养等工作,务必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O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配备一名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兼)职人员担任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员,负责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资产管理处应定期对各部门的资产管理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组织学习学校和上级部门的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思想、政策和业务水平,模范地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常检查所管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保养等状况,认
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固定资产情况。广大师生员工都应尊重管理人员的职权,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固定资产等。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的保管或使用单位应明确每台(件)固定资产的保管人,对于大型或精密、贵重、稀缺、危险的仪器设备或物品要指定专人保管。备单位要针对所管辖的仪器设备等制定相应的保管、操作、保养等规程或使用办法,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保管人对固定资产的保管负直接责任。保管人应经常检查固定资产的存放和使用状况,认真清点,细心盘库,发现丢失或损坏等问题时要查明原因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保管人应随时监督固定资产的使用过程,了解使用性能,及时提出维修或保养建议。
第三十条由于人员调动、专业调整、科学研究方向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固定资产时,相关部门或人员应事先与资产管理处协商,并办理交接手续。固定资产需要拆改时,应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本着充分发挥效用和效益的原则,资产管理处有权对学校的固定资产进行合理调配,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的使用人要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使用和操作。对于大型或精密贵重、危险的仪器设备,使用人应事先进行培训,获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进行操作。使用人在操作仪器设备前,应认真检查仪器设备状况,发现问题要及时与
保管人或主管部门联系;操作过程中,使用人要做好操作记录;操作结束后,应及时与保管人办理返还手续。
第三十二条一般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随时保养和维修;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定期检修和检测。对于小修项目,经资产管理处批准后,由使用部门负责维修;大修项目经资产管理处初审,主管校长、校长批准,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维修。资产管理处应对固定资产建立从购置报告、使用、维护、检修、校验、移位变动到台时运转记录的全部技术资料档案,为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提供必要的技术依据。
第三十三条在保证教学、科研的前提下,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学校的固定资产可以适当对外出借、出租和对外服务等,但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固定资产对外出借时,借用单位必须出具借据,经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签证后,方可允许携出校外。出借的固定资产在借用期满收回时,资产管理处要与借用单位共同校验,确保完好无损。备单位在利用学校固定资产进行对外出租或服务时,应事先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须签订出租或服务协议,并向财务处交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对于尽职尽责的资产管理人员,学校要给予表扬奖励。因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保管不善、违反操作规程或不按规章制度办事等原因,造成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和浪费等,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属于责任事故的应责令赔偿并给予处分。
第七章账目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的固定资产实行三级账日管理。财务处主要负责固定资产的资金账日管理,资产管理处和各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账日管理。各部门应相互合作,加强清查核算,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十六条财务处在固定资产总账科日下,按一级分类进行记录和金额核算。原有的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增减其价值:
(1)因加工改制而增加其数量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价值。
(2)成套设备因毁损或拆除其原有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价值。
(3)房屋和建筑物的改建、拆除,应按增减固定资产分别处理有关账务。
第三十七条资产管理处要建立固定资产的账卡制度,设明细分类账和分户账,按财产分类、品名、规格、型号等进行顺序编号,记录全部固定资产及使用和保管部门,并建立相应卡片,以便随时查对。资产管理处还应对固定资产的原值增减、存量增减等进行数量和金额核算,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核账,保证账账相符。
第三十八条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分户台账,详细记录资产种类、数量、存放地点、责任人等内容,资产管理员应
随时核对账物,确保资产信息与卡片内容相符,账日与资产管理处的分户账日相符。
第三十九条所有新增资产均要及时办理入账手续,不得在私人手中保存和账外滞留。
第四十条学校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库工作,主要目的是保证账卡、账物、账账相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各单位每季度盘库一次,核对实物是否与卡片相符,卡片是否与账日相符,单位账日是否与资产管理处的分户账相符;
(2)资产管理处要每半年盘库一次,解决各单位盘库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对总账目进行核算,做到总账与分户账一致,并将账日变化情况及时通知财务处。
(3)财务处要每年核账一次,与资产管理处核对总分类账,保持账账相符,同时,对学校固定资产总值做出分类统计。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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