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在介绍ABN的概念、交易结构及其特点的基础上, 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通过分析引入信托结构的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的交易实质,提出了相关ABN会计核算的思路。 【关键词】ABN 会计核算 思路 资产支持中期票据(ABN,Asset-Backed Medium-term Notes)属于资产证券化的范畴,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发行的,有特定资产或资产组合作为还款支持,并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在引入信托结构的资产支持商业票据下,发债人如何进行有关的会计处理? 要正确进行ABN的会计核算,首先要了解和熟悉ABN的交易结构及其特点。本文在分析ABN交易结构和特点的基础上, 提出了相关会计核算的思路。 一、ABN的简介
早在2005年,央行就进入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Asset-Backed CommercialPaper)的试点研究工作,寻找项目并设计方案。后因当时有内
在产品缺陷,外有发改委等部委利益协调等压力暂时放缓ABCP的发行准备。
在全球金融危机下,鉴于国内当前经济运行情况,政府相关部门认为以直接融资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可缓解当前恶劣的融资环境,减缓企业资金压力,而这必须大力发展债券市场。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 2009]3号)中明确推动开展资产支持信托等直接融资型创新业务。 资产支持中期票据便应运而生,资产支持中期票(Asset-Backed Medium-term Notes,缩写为ABN)作为一项创新金融服务产品,通过资产支持提高中期票据的债项评级,大幅降低融资成本,控制中期票据偿付风险,可进一步拓展企业的多元化融资渠道。
ABN属于资产证券化的范畴,是发债人以各种应收账款、分期付款等资产为抵押而发行的一种商业票据。它与现有的短期融资券比较类似,但与短期融资券被限制在一年期以内最大不同的是,资产支持中期票据则是在银行间市场获得期限更长的融资渠道。资产支持中期票据期限均是在1年以上,最长期限可以达到10年。从这个意义上看,央行通过金融创新的形式实际上是突破了短期融资券在发行期限上的限制。 资产支持中期票据的另一大看点是,与目前的企业债相比,央行在推动企业直接融资方面将获得更大话语权。按照现行的《企业债管理条例》,企业债实际上是多头管理:企业债发行的资格须经过发改委审批,发行上市由证监会监管,央行实际上只负责发行利率的监管。相比之下,资产支持中期票据的监管则在更大范围上由央行来负责,甚至是只需要央行的审批,从而打破企业债多头监管的格局。 二、ABN的交易结构及其特点 1、ABN的交易结构
资产支持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发行的,有特定资产或资产组合(以下简称“基础资产”)作为还款支持,并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在引入信托结构下其基本结构如下图所示:
现就上述图示做如下说明:
● 在主承销商及相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发行人筛选并确定基础资产。
● 发行人作为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合同》,将其拥有的基础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以该基础资产受益权设立财产权信托。该财产受益权信托一般设立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两类,信托初始 发行人 投资人 财产信托 交易管理人 MTN 主承销商 募集资金 基础资产 优先受偿权
设立时两类信托受益权均为发行人所持有。
●在资产支持中期票据发行文件中载明,在投资人认购及中期票据发行成功后,财产信托的委托人暨初始受益人将自动将其拥有的信托优先收益权转让给中期票据投资人。依据发行人文件及信托合同,中期票据投资人将自动成为信托项下的优先类受益权持有人,并享有优先信托受益权。
●所有优先类受益人在信托财产的分配上优先于一般受益人,所获得的信托财产收益以资产支持中期票据的应付本息为限;优先收益人之间以其持有的中期票据面值按比例享有优先信托收益权。
●财产信托一旦设立,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将被交易管理人监管,即所有产生的现金流将被归集到监管账户中。
●在发行人未发生违约事件时,发行人可在交易管理人的监管下使用溢出部分现金流;当发生违约事件后,交易管理人将有权要求发行人追加基础资产、提前清偿未到期中期票据。
●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不足以偿付当期资产支持中期票据的应付本息,则由发行人的其他资金补足。 ●违约事件是指发行人发生如下事件:
①发行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应付利息及按计划应摊还债券本金;
②发行人未能按约定偿还银行贷款、公开债务及未履行担保义务超过某一金额;
③发行人破产、清算或被合理认定为资产质量严重恶化。 ●当违约事件发生时,交易管理人有权召开债权人大会要求发行人采取措施。如果要求发行人提前偿还债券本息,而发行人无法支付的,则交易管理人有权处置基础资产。处置的基础资产的收益将优先用于偿付债券投资人。 2、ABN的主要特点
资产支持中期票据与短期融资券和企业债券等其他债权融资方式相比,具有审批周期短、产品期限灵活、融资成本低等优点。对企业而言,ABN所带来的裨益不言而喻。作为一种直接融资的渠道,其具有以下特点: ●发行人担任票据发行人,基础资产通过特定目的信托隔离; ●双重追索权,即首先由基础资产现金流提供中期票据偿付,其次当特定事件发生后,由发行人整体信用进行偿付;
●通过交易结构设计实现票据持有人对基础资产享有优先于发行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利; ●发行人表内融资,即基础资产留在发行人报表内;
●设置交易管理人,定期监测基础资产现金流量及其超额抵押率,确保正常情况下基础资产规模足以覆盖中期票据未偿本息余额;
●由于有基础资产优先受偿等信用增级措施,资产支持中期票据的债项评级将高于发行人的主体评级。 三、ABN的账务处理
由于ABN是将基础资产作为还款支持,所以对于引入信托结构的ABN而言,发行人将其拥有的基础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以该基础资产受益权设立财产权信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中对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应视其为金融资产转移。
另外,根据本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终止确认某项金融资产,是将该金融资产从其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按照金融资产转移准则,金融资产转移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1)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2)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
由于ABN交易结构中规定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不足以偿付当期资产支持中期票据的应付本息,则由发行人
的其他资金补足,因此发行人为将该资产的风险转移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不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同时,在基础资产设立财产信托权时不应确认投资收益。
根据ABN的特点,发行人如何在ABN的发行、存续、清算等阶段进行会计处理?以下分别以基础资产归母公司和子公司拥有,分别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母公司拥有基础资产并发行ABN的情况。
母公司拥有基础资产并发行ABN的情况下,母公司发行资产支持中期票据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付债券-面值”科目。对于发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则“借:财务费用,贷:银行存款等”; 在存续阶段,母公司应按照发行ABN的还本付息方式,按期计提或按期支付利息。计提利息时,“借:财务费用,贷:应付债券-应计利息”;由于ABN是发行人表内融资,即基础资产留在发行人报表内,所以,以基础资产受益权设立财产权信托时不确认投资收益,而在基础资产现金流回收时确认相应的投资收益。按期收到基础资产的各期现金流时,借记“银行存款”,按当期应摊销的基础资产的成本贷记“长期应收款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将两者的差额贷记“投资收益”。收到基础资产各期的现金流时,母公司应同时反映其购买的优先级信托产品,“借:长期应收款-优先级信托产品,贷:银行存款”。由于母公司的应付债券本息到期是由“信托账户”予以支付,因此,母公司无需用现金支付债券本息,故在债券本息支付时,母公司应对应付的债券本息与“长期应收款-优先级信托产品”科目进行结转即可。母公司分期还本付息时,“借:应付债券-面值,借:应付债券-应计利息,贷:长期应收款-优先级信托产品”;当母公司基础资产回收的现金不足以偿付票据的本息时,按约定应以其拥有的其他资金予以补足,补足资金时,“借:长期应收款-优先级信托产品,贷:银行存款”。
清算时,母公司“借或贷:银行存款 ,借:管理费用-信托管理费,贷:投资收益-信托产品资金利息”。 2、子公司拥有基础资产母公司发行ABN的情况。
子公司拥有基础资产母发行ABN的情况下,母公司发行资产支持中期票据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付债券-面值”科目。对于发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则“借:财务费用,贷:银行存款等”;由于基础资产为子公司拥有,所以母公司应向其子公司购买优先级信托产品,购买时,母公司“借:长期应收款-优先级信托产品,贷:银行存款”,而子公司则相应“借:银行存款,贷:长期应付款-应付信托产品”;在编制合并报表时,针对该事项,应作抵销分录:“借:长期应付款-应付信托产品,贷:长期应收款-优先级信托产品”,予以相应抵销。
在存续阶段,子公司支付收到的基础资产回购款时,“借:长期应付款-应付信托产品,贷:银行存款”。母公司应按照发行ABN的还本付息方式,按期计提或按期支付利息。计提利息时,“借:财务费用,贷:应付债券-应计利息”;由于应付债券本息到期是由“信托账户”予以支付,因此,母公司无需用现金支付债券本息,故在债券本息支付时,母公司应对应付的债券本息与“长期应收款-优先级信托产品”科目进行结转即可。母公司分期还本付息时,“借:应付债券-面值,借:应付债券-应计利息,贷:长期应收款-优先级信托产品”; 当子公司基础资产回收的现金不足以偿付票据的本息时,母公司应代子公司补足资金,补足资金时,“借:其他应收款-代垫支付信托产品款,贷:银行存款”,而子公司则相应“借:长期应付款-应付信托产品,贷:其他应付款-代垫支付信托产品款”,合并报表时编制抵销分录“借:其他应付款-代垫支付信托产品款,贷:其他应收款-代垫支付信托产品款”。子公司支付母公司代垫的补足回购款时,母子公司作相反分录。 清算时,子公司“借或贷:银行存款 ,借:管理费用-信托管理费,贷:投资收益-信托产品资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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