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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2011-2015年)

2024-07-14 来源:意榕旅游网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2011-2015

年)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一)为加强全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确保建设计划的实施和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效益,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2011-2015年)》(鲁教财字„2011‟9号,以下简称“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特制定本细则。

(二)按照“统一标准、全面提高,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统筹安排、总体推进,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本细则,各地可根据总体目标、任务要求和本“细则”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的顺利实施。

(三)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实施的全过程管理。

二、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

(一)学校标准化建设实行由省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市、县(市区,下同)政府负责实施,以县为主、有关部门配合的领导和管理体制。省对市实行目标管理,市、县实行严格的工程项目管理。

省政府成立全省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全省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的实施。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地税和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负责“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地应成立相应的专门机构,配备精干人员集中办公,确保“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顺利实施。

(二)省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全省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的实施。具体职责包括: 1.科学制订“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实施细则、学校标准化建设评估验收标准和评估验收方案等规章制度,指导各地“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的实施,确保学校标准化建设科学化、规范化。

2.统筹组织对全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基本状况摸底调查,汇总、分析有关数据,制订学校标准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分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政策措施。

3.制订“学校标准化建设资金由省、市、县共同筹集”的办法,落实省专项资金和奖补资金;提出专项资金和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建立“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实施资金的管理机制,确保专项资金和奖补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

4.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相应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支持学校标准化建设的优惠政策。

5.建立“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监督检查、定期报告、情况通报、评估验收、

表彰奖励等制度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责任追究制等工作机制,形成促进学校标准化建设的有效激励机制。

(三)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所辖县经济实力和学校现状,加强组织协调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指导各县及市直学校开展学校办学条件现状摸底调查工作,制订本市“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及实施方案,统筹组织本市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

2.审核各县及市直学校标准化建设的规划方案、年度实施计划,确保规划方案和年度计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足额落实本级政府应当承担的学校标准化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连同省拨专项资金及时下拨所辖县。制定奖补政策,积极筹措奖补资金,同时,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扶持力度。

4.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相关职责,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大力支持学校标准化建设。

5.检查、督促本市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进展和工程质量,及时调度“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的实施情况,并将实施情况定期向省报告。

(四)县级人民政府是实施学校标准化建设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的实施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1.认真组织对县域内中小学办学条件现状摸底调查,并将有关数据及时上报。 2.制定本县学校标准化建设规划方案、年度实施计划和学校建设改造方案。

3.积极筹措学校标准化建设所需资金,落实县承担的专项资金和奖补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标准化建设的优惠政策;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充分调动支持学校标准化建设的积极性,形成学校标准化建设的工作合力。

5.加强各项目工程各个环节的管理,检查、督促辖区内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进展和工程质量,及时调度实施情况,并将实施情况定期向市报告。

(五)乡(镇)政府要按照规定,切实履行“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的教育职责,承担相应的办学责任。

(六)各级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教育职责,共同参与学校标准化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分工为:

1.教育部门要切实把学校标准化建设作为教育工作的重点,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地税和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做好学校标准化建设规划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具体负责“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的实施、监管、督促检查工作;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定期召开专门会议,通报、调度“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实施情况,并提出可行性措施和合理建议。

2.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把学校标准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加大投入;加强项目监管,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为“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实

施提供政策支持。

3.财政部门要制定学校标准化建设资金筹集办法,积极筹措所需资金,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落实好财政预算内应承担的“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专项资金和奖补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和教育事业发展现状,及时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学校教职工编制、岗位设置,解决教师队伍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建立有效的中小学教师补充机制,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足额配备教师。

5.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学校标准化建设的用地指标予以优先安排,解决学校校舍和运动场地不足问题。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在校舍建设的规划设计、工程勘察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管,督促各方责任主体执行相关标准,确保校舍建设和改造质量。

7.审计部门要对实施中小学标准化建设的经费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8.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规定和相关政策,落实学校建设中的有关优惠政策。 9.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依法对学校标准化建设实施工作进行监督,加强对校舍安全工作的管理。

(七)学校负责对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及其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办学条件标准》), 认真做好摸底排查工作,并将本校校舍、场地、装备、师资存在的问题如实上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计划实施中的各项工作。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妥善处理施工期间学生就学和食宿问题,保障师生安全。

三、工作目标及实施阶段

(一) “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的总体目标是:从2011年始,在全省启动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工程。

2012年,省教育示范县、全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先进县和六市(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威海)基本完成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

2014年,五市(潍坊、济宁、泰安、莱芜、日照)基本完成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

2015年,六市(枣庄、临沂、滨州、德州、聊城、菏泽)基本完成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全省基本完成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任务。

各地应根据上述总体目标要求和所辖县的实际状况,提出分步实施的具体意见。

(二)“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分阶段组织实施。

1.摸底调查。摸底调查是实施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的基础性工作,是制定建设规划的重要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对辖区内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学校布局、运动场地、校舍、教育教学装备等情况进行逐校逐项摸底调查。摸底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办学条件标准》,逐项对照,认真填写摸底调查表格,逐级汇总上报。

2.制定规划。科学制定实施规划和实施方案是高标准完成学校标准化建设计

划任务的前提,是各项工程实施的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本细则要求和《办学条件标准》,制定本级“学校标准化建设“规划方案以及年度实施计划。规划方案内容应包括:目标任务、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规划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应具备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3.工程实施。学校标准化建设以工程项目的形式组织实施。各项目工程的实施,应制定项目实施规划、方案,明确具体的负责单位和负责人,实行严格的项目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监督检查和监管,确保工程质量。为提高工程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和工程实施质量,教育装备均应由市或县统一组织招标采购。

4.总结验收。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鲁教财字„2011‟9号)中总体目标的时间要求,自2012年起,对完成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的市、县进行评估验收。对按时完成任务并验收合格的市、县予以表彰奖励。对未能按计划完成任务的市、县进行问责。

四、项目工程实施

“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以工程项目的形式组织实施,包括:普通中小学布局调整工程,普通中小学场地与校舍标准化建设工程,普通高中及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学仪器更新工程,普通中小学图书配备工程,普通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建设工程,普通中小学体育卫生艺术设施设备配备工程,普通高中探究实验室、

通用技术实验室及初中小学技术教室建设工程,普通中小学师资配备和经费保障工程。

学校标准化建设的各项工程的实施,应按照“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规定的总体目标和时间要求,统筹兼顾,同步推进。

(一)普通中小学布局调整工程的实施。

1.普通中小学布局调整工程要重点解决当前存在的中小学布局不尽合理,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办学规模效益偏低的问题,使区域内教育资源更加科学、合理、均衡配置。

2.科学规划中小学布局是实施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的前提和基础。各地要结合城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坚持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农村初中适当集中、农村小学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兼顾办学规模效益,“有利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避免资源浪费”的原则,以2010年底各年龄段人口数量为基准,测算2015年前各学段在校生数量,按在校生最多年份学生数量确定学校规模,结合本地地理环境,制定学校布局调整规划。规划制定时要坚持城乡统筹考虑,规范新建居民小区配套学校建设。

在学校布局调整过程中,各地要按照《办学条件标准》中规定的适宜办学规模,小学以12-36个班、初中以18-36个班、高中以24-48个班为宜,进行学校建设和布局。规划中要明确各个学校办学规模,原则上不得再建设超大规模学校,对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可适当保留较小规模的小学和教学点。对于原有

大班额学校,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扩建或生源分流,加强控制和引导,使其班额逐步符合“办学条件标准”的要求。

3.普通中小学布局调整工程要依据规划,制定分年度实施计划。对需要撤销、合并、改扩建、迁建和新建的学校,要逐乡(镇)逐校做出年度安排。进行撤销、合并和迁校时,所迁入和接受撤销学校师生的学校必须具备基本办学条件,确保布局调整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和师生安全。

4.市、县政府要加强布局调整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及时把握和调控工程实施进度,深入细致做好宣传、协调等各项工作,要与校舍标准化建设相结合,同步推进,确保布局调整工程顺利实施。

(二)普通中小学场地与校舍标准化建设工程。

1.普通中小学场地与校舍标准化建设工程要重点解决部分学校场地狭小、运动场地不足和由于校舍不足造成的大班额、功能教室严重不足、学生宿舍拥挤、无餐厅等问题,改善学校场地和校舍条件,基本达到《办学条件标准》,为教育教学工作和师生生活创造必要的、良好的环境条件。

2.学校建设用地由建筑用地、体育用地、绿化用地和科技活动用地等组成,应根据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按照节约和集约用地以及资源共享的原则合理进行规划配置,用地规模按《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鲁政办发„2005‟27号)执行。对照《办学条件标准》,城市中心地区的中小学校用地,在受客观条件制约,确实难以达到《办学条件标准》要求时,可适当减少,但生均用地不应

低于“小学、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用地控制指标“的70%,运动场要求可适当降低;农村地区中小学校用地可适当增加,生均用地可按“小学、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用地控制指标“的1.1-1.4倍执行,达到《办学条件标准》规定的占地标准。其他学校用地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一般不低于《办学条件标准》规定的生均占地标准。

普通中小学场地标准化建设,要以体育运动场地标准化建设为重点,着力解决学校无田径场或场地过小、篮排球及乒乓球场地不足等问题。按照“办学条件标准”的规定,建设面积达标、数量足够、符合标准的各类体育运动场地。布局调整中定点学校的确定,以及新建学校校址的选定,应充分考虑学校占地面积和运动场地建设需要。位于城市中心区域,因客观原因限制,体育运动场地难以达标的学校,当地要结合棚户区改造等充分挖潜,因地制宜,尽可能增设体育活动场地,基本满足学生体育活动场地要求。

3.中小学校校舍标准化建设要按照《办学条件标准》,在保证校舍安全的前提下,以教学用房和学生生活用房建设为重点。

教学用房标准化建设中普通教室数量应按照学校规模和标准班额确定,并按《办学条件标准》规定留出机动教室,功能教室种类、数量按照《办学条件标准》规定进行设置。

学生生活用房标准化建设要满足学生住宿、就餐和如厕等生活的基本需求。应依据学校寄宿生数量,按照《办学条件标准》规定的人均面积定额,合理确定

学生宿舍、食堂餐厅的面积。

农村中小学需要建设教师周转用房的,一并纳入学校校舍建设规划。 4.普通中小学场地与校舍标准化建设工程的实施方案和规划的制定,应与“校舍安全工程”、“两热一暖一改” 等工程相结合,统筹安排。各地应对布局调整中保留、改扩建和新建的学校,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各个学校场地和校舍情况;根据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中确定的学校规模,对照《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和《办学条件标准》规定指标,对场地和校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逐校制定建设计划和建设方案。在此基础上,各级政府要按照普通中小学场地与校舍标准化建设工程的任务目标要求,科学制订中小学场地与校舍标准化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要坚持新建学校和老校改造区别对待的原则,新建、迁建和改扩建的校舍要严格按照不低于《办学条件标准》要求进行建设。

5.各级政府应认真审核每个项目学校的建设方案,组织项目前期论证、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办理基建财务决算等环节工作;严把工程质量,实行严格的专人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和重大失误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项目学校管理人员的培训,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对学校项目建设期间校舍的使用、管理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施工期间安全教育工作,妥善处理好学生在校就学和生活问题,保证师生安全。

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联合检

查和评估,督促、检查“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实施情况。做好项目信息收集工作,并纳入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场地与校舍标准化建设工程的建设收费参照“校园安全工程”有关减免政策执行。

6.场地和校舍标准化建设中,学校具体工程项目的实施,实行项目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始终把工程质量摆在首要位置,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使用的原则,不得简化程序。应当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三)普通高中及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学仪器更新工程

1.普通高中及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学仪器更新工程是继“农村中小学教学仪器更新工程“后的又一教学仪器装备工程,要按照教育部有关标准,完成对普通高中及城市初中、小学教学仪器的补充更新任务,全面达到《办学条件标准》。

2.普通高中及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学仪器的配备,按照教育部教基二[2010]1号文件《高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 0406―2010)》和教育部教基„2006‟16号文件中《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386-2006)》、《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388-2006)》规定的高中、初中、小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进行补充配备。

3.普通高中及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学仪器更新工程实施,各地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对普通高中及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教学仪器配备情况进行普查,认真核实教学仪器现有状况,列出需补充的仪器清单,测算实际资金需求。在此基础上,经过充分论证,制订本地区教学仪器更新工程实施方案和分年度实施计划。

4.各地要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学校做好仪器的配发及验收工作,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实施情况。新配置的教学仪器要及时纳入学校固定资产,严格管理,认真维护,防止仪器损坏、丢失等现象发生。

(四)普通中小学图书配备工程

1.普通中小学图书配备工程的实施要在剔除应报废及可读性差的图书基础上,按照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的原则,分期、分批为辖区内中小学校购置图书资料,确保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量达到《办学条件标准》规定的标准,丰富学校图书资源,满足师生对阅读的需求。

2.普通中小学图书配备工程实施中应报废剔除的图书主要包括:内容与当前形势不相适应或不适宜中小学师生阅读的;过于破损,无法修复的以及其他应剔除的图书。在此基础上,按照小学达到生均30册,初中生均40册,高中生均50册(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小学、初中、高中分别达到20册、25册、35册)的标准,制定图书补充配备计划及分年度配备计划。

3.保证配备图书的质量。 省将制定《中小学图书遴选标准》和推荐书目。各地在采购图书时应实行政府统一集中采购。招标采购中应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图书必须符合《中小学图书遴选标准》,并尽量涵盖推荐书目。各市县要做好学校选

书的组织工作,学校要根据招标后入围供应商提供的图书书目,按照《办学条件标准》中图书配备数量、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例和图书复本不超过5册的要求,填报图书采购清单。新配置的图书要及时编目上架,加强借阅管理,提高图书借阅覆盖水平和学生借阅频率,充分发挥图书资源的作用。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图书分类统计工作的指导,注意调整图书馆(室)的藏书结构,使其基本符合《办学条件标准》中要求。

4.提倡社会各界向学校捐赠图书,但应严格把握图书质量和复本率,捐赠图书必须符合《中小学图书遴选标准》。

(五)普通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建设工程

1.普通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建设工程的任务目标,是加强信息技术教育、信息化网络的硬件及资源建设,完善校园网和教育区域网建设,以省、市、县为接点,融合先进的网络技术,基本实现百兆连接到每所中小学校,对农村较偏远或小规模学校也应实现不同形式的专线连接;建设基础教育管理、教学、课程资源信息化平台,形成信息公开、多方互动、全员参与、资源共享的基础教育信息化网络平台;补充配备多媒体计算机教室、专任教师用计算机和教室内多媒体“班班通”教学设备,实现多媒体“班班通”教学,全面提升我省教育信息化水平。

2.各地应严格按照《办学条件标准》中教育信息化建设有关要求和教育信息化装备的配备标准,对辖区内教育信息化网络建设状况和中小学校教育信息化装备配备情况进行普查摸底,认真核实现有状况。在此基础上,按照工程实施任务

的目标要求,确定网络工程数量、规模以及设施设备缺项、数量,测算实际资金需求,经过充分论证,制订本地区教育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

3.教育信息化网络建设主要是完善教育区域网和校园网建设,各市县依据各地实际情况,建设和完善市级和县级信息交流平台。校园网建设是教育信息化网络建设的基础和重点,高中、城市中小学、农村乡镇中心初中及规模较大的农村中小学应建设功能较完备的校园网,满足信息交流、教学备课、教育科研、办公管理等需要,其他学校也应通过县级基础教育城域网实现上述功能,校园网应覆盖学校主要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场所,网线应接入所有教室、功能教室、办公室,并以专线方式与教育区域网、互联网相联。有条件的学校应建设数字化校园系统。

4.教育信息化装备的配备,重点是按照《办学条件标准》的要求,配备多媒体计算机教室、专任教师用计算机和教室内多媒体“班班通”教学设备。多媒体计算机教室配备的学生计算机数量应满足最大班额人手一机的要求;专任教师用计算机应达到人手一机的要求;多媒体“班班通”教学设备包括多媒体计算机、大屏幕显示设备、视频展台(选配),其中,大屏幕显示设备可视教学需要和经济条件,在大尺寸液晶或等离子电视、液晶投影仪、交互式电子白板、智能触摸屏液晶电视白板中选用不同类型设备。

5.为确保教育信息化工程实施质量,省将制定《教育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各地应据此制定建设方案,以规范教育信息化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信息化

建设水平。

(六)普通中小学体育卫生艺术设施设备配备工程

1.普通中小学体育卫生艺术设施设备配备工程的任务目标,是按照《办学条件标准》,对中小学体育、美术、音乐、卫生保健器材进行补充配备,以满足正常教学和卫生保健需要。各校开展各种文艺活动和举办各种运动队、文艺团队、进行特长教育所需必配目录之外的设备,由各地及学校依据需要自行配备。

2.中小学体育器材的配备,普通高中按照《办学条件标准》规定目录中必配项目进行配备;初级中学、小学按照教育部《小学/初中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教体艺厅„2002‟11号)中一、二类必配器材进行配备。一、二类选配器材由学校依据实际情况自行选配。

3.音乐、美术教学器材的配备,中小学均按照《办学条件标准》规定目录中必配项目进行配备。其中初级中学、小学器材配备目录中与劳技或综合实践课程共用的器材,凡在综合实践活动技术课程中选择开设此项目的应予配备,否则,可不配备。选配器材由学校依据实际情况自行选配。

4.卫生保健器材的配备,寄宿制学校和600人以上非寄宿制学校按《办学条件标准》中卫生室的标准配备,其他学校按《办学条件标准》中保健室的标准配备。

5.各地要加强体育卫生艺术设施设备配备工程的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和学校做好设施设备的配发及验收工作,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实施情况。

(八)普通高中探究实验室、通用技术实验室及初中小学技术教室建设工程 1.普通高中探究实验室、通用技术实验室及普通中小学技术教室建设工程的任务目标,是按照《办学条件标准》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为高中建设数字式探究实验室和通用技术实验室,为初中小学建设技术教室(原综合实践活动室),以满足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需要。

2.按照《办学条件标准》规定,高中数字式探究实验室,每校按理、化、生各1间配备;通用技术实验室按通用技术课程必修模块所需,配备技术设计室、技术操作室各1间,以及1间以上与所开设选修模块相应的实验室。

数字式探究实验室建设按《山东省普通高中探究实验室配置标准(试行)》(鲁教基字[2007]15号)规定或省实施的高中探究实验室示范工程配备标准执行;通用技术实验室建设,按《办学条件标准》要求和满足必修模块(技术设计I、II)与选修模块教学需求作为建设依据,各地制订方案时,所需设备按教育部《高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 0406―2010)中“高中通用技术教学仪器配备要求”,进行配备。

中小学技术教室(原综合实践活动室)建设,按照《办学条件标准》规定,设置足够数量技术教室。技术教室中器材的配备,由各学校依据实际开设的内容,选择一个以上技术教育项目,按项目要求配备器材,配备的器材数量应能满足最大班额学生上课需要。

3.各地在普通高中探究实验室、通用技术实验室及初中小学技术教室建设工

程的实施规划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中,不仅要包括设施设备购置计划,还要将实验室校舍调配、校舍扩建纳入实施方案,予以提前考虑实施。农业技术等大型项目,可以县为单位集中建设校外活动中心,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通过集中时间、轮流授课形式,满足区域内学校开设综合实践活动技术课程需要;校外活动中心、青少年社会实践基地等主要应设置一些不适宜在学校校内开设的技术教育项目,弥补学校教育的条件限制。

4.各地要加强对普通高中探究实验室、通用技术实验室及初中小学技术教室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管理和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学校做好建设工程的实施和验收,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实施情况。

(八)普通中小学师资配备与经费保障工程

1.师资配备是学校标准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升。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编制标准、教师资格制度和职业(执业)资格制度规定及学校岗位设置方案,为学校配备合格专任教师、实验人员、管理及工勤人员,配备的教职工要结构合理,切实满足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要重点解决目前多数地区存在的教师年龄结构不合理和学科性缺编等突出问题,保证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加强和完善中小学编制、人员管理。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结构调整、有增有减的原则,调整和使用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农村偏远地区实行倾斜政策。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执行县镇标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

总额内,根据班额、生源等情况,统一分配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调配教师资源,保证基层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教师力量配备。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切实满足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需要。

2.公用经费是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各市、县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到学校,并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加大对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的投入力度,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使其按时达到基本办学条件的标准。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学校标准化建设的领导。实施学校标准化建设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基础教育优先发展、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重点实施项目,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大力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学校标准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标准化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建设资金优先保障,建设需要优先满足。各地要抢抓机遇,采取有力措施,按时完成任务。

要健全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学校标准化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和优惠政策,确保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的顺利实施。要建立和完善支持学校标准化建设的公共资源配置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

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制定公共资源配置向教育倾斜的优惠政策规定,形成“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实施的合力。要完善考核机制,把学校标准化建设作为对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积极筹措资金,切实加大学校标准化建设的投入力度。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资金实行省、市、县三级共同筹集,多渠道筹措,省给予奖补的办法。各地应当切实加大对学校标准化建设的投入力度,保障“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的实施。

省级财政在完善已出台的各项学校建设专项资金补助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学校标准化建设的补助力度。同时,制定学校标准化建设奖补政策,根据各地中小学在校生规模、财力状况、工程进展及实施成效等给予奖补。市、县财政要安排学校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

大力提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通过多种形式支持学校标准化建设;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学校标准化建设。

民办、外资、企(事)业办学校的标准化建设由投资方或主办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和实施监督。

切实加强对学校标准化建设的资金管理。要实行“阳光采购”和资金分账核算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审计,确保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学校建设资金现象的发生。

(三)建立工作机制,确保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的顺利实施。

建立标准化建设监督检查机制。实行省重点督查、市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制度,一级抓一级,将每个项目工程落到实处。各级“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的实施进行全过程指导和监督。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教育督导室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职能作用,加大学校标准化建设的督政力度。

建立标准化建设评估验收制度。学校标准化建设是继“普九”后改善办学条件的又一重大举措。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进度和质量,省决定从2012年起,对完成学校标准化建设的县(市、区)进行评估验收。全省实行县自评、市初验、省验收的评估验收办法,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工程实施的评估验收工作。评估验收结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政绩考核、表彰奖励先进和追究责任的重要依据。

建立学校标准化建设表彰奖励制度。各级政府要制定学校标准化建设表彰奖励政策,确定资金奖补标准,充分发挥表彰奖励对学校标准化建设的激励作用。

建立学校标准化建设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学校标准化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学校标准化建设负领导责任;分管标准化建设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部门涉及的学校标准化建设中有关职责负管理责任。强化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责任制,实行政府及部门领导分片包干、分项目负责的办法,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加强对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审计、

监察,对发现的问题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六、附 则

(一)在学校标准化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如本细则未做明确规定的,由各级“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予以解决。本级“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要逐级上报。

(二)本细则由省教育厅、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计厅、地税局、安监局负责解释。

(三)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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