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劳动合同的概念,特点和种类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
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者
(二)劳动合同的特点 1 主体地位的不完全平等性 2部分内容的法定性 (三)劳动合同的种类
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B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C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 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遵循的义务 (一)用人单位的义务
用人单位的如实告知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i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二)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者的如实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 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 劳动合同期限; 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 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货币工资,实物报酬,用人单位支付的保险费用)
7 社会保险; 8 劳动保护;
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双方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关于试用期,主要有下列规定:
1 试用期是约定条款,不是必备条款;
2 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不能仅约定试用期,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4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5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 服务期: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为其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条件下,依照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为用人单位提供一定期限的服务。关于服务期,主要有下列内容: 1 约定服务期的条件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为其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2 可以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应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的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 对服务期的年限未作出具体规定,应由双方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下协商确定。
(四) 保密和竞业限制
保密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使用或泄露。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用人单位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得从事与用人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工作。关于竞业限制,主要有下列规定:
1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应公平合理;
3 竞业限制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长超过二年; 4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月给予劳
动者经济补偿;
5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五)加班: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或国家规定的劳动时间之外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1 如何确定是加班?
2 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四 无效劳动合同的标准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 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的劳动报酬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五 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双方协议或者一方依法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有协议解除和单方 协议解除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指一方根据法律规定,依自己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单方解除又可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两种。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
1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
(1) 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 (1) 用人单位的过错是指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导致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 程序是通知用人单位,但无时间要求,也没有通知形式要求; 3 劳动者在危急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
(1) 危急情况是指: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2) 程序是可以立即解除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 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
1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有过失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 (1) 劳动者的过失是指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程序是通知劳动者,但无时间限制。 2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 (1) 适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程序是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
动者一个月工资。
3 经济性裁员(劳动者无过失)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原因,解雇多个劳动者。
(1)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A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间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旅行的。
B 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2)经济性裁员的程序
用人单位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4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包括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仍享受正常工资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到24个月,根据本人在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 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 (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1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法在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法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因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但用人单位在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下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 (6)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赔偿(48条)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八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动力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工签订劳动合同,安排派遣劳工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
劳务派遣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的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涉及到二种合同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合同;
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试用相分离,被派遣的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却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却没关系”的特殊形态。 九 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主要有下列规定: (一)非全日制用工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二)劳动者可以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合同; (三)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四)当事人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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