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公示牌
建设单位:
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承诺
1、 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2、 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
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措施所需要费用。
3、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各类管线加以保护。
4、 建设单位不得购买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有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5、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6、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2)、工程概算确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及拨付计划;
(3)、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4)、拟使用的施工起重机设备;
(5)、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消防、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
单位承诺人: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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