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作业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管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员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人员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安全(绝缘)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毒)口罩等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以下简称“劳保用品”)。
二、凡在本项目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劳保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管理等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劳保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作业人员所在本工程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劳保用品,更换已损坏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劳保用品,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四、劳保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五、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完善劳保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规章制度。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管理台账保存期限应到工程完全竣工后。以保证劳保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六、采购个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劳保用品等,必须符合《安全帽》(GB2811-2007)、《安全带》(GB6095)救生衣及其他劳保用用
品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项目部、施工作业人员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记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劳保用品。
七、工程项目部应当按照劳保用品采购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确项目部有关部门、人员的采购管理职责。
八、工程项目部采购劳保用品时,应查验劳保用品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生产、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商品标识,以确保采购报用品的质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采购劳保用品时,应当向劳保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索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有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劳保用品不得采购。
九、工程项目部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保证施工作业人员能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并有教育培训的记录和签到表。 十、工程项目部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劳保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并对施工作业人员劳保用品的质量和正确使用负责。项目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内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劳保用品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分包单位和人员正确使用劳保用品。
十一、施工作业人员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有按照工作岗位规定使用合格的劳保用品的权利;有拒绝违章指挥、拒绝使用不合格劳保用
品的权利;同时也有正确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
十二、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劳保用品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施工现场的劳保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罚: 1、没有向建筑施工人员及时配发劳保用品的;
2、采购并配发不合格、超过使用期限、无安全标志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劳保用品;
3、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建筑施工人员正确使用劳保用品的; 4、发现有不使用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保用品拒不改正的; 5、劳保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建筑施工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十三、公司应将劳保用品的发放、管理、正确使用作为考核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否到位的依据之一。
十四、各工程项目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适合本项目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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