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数据的收集与处置
隐私权是公民一项基本的人格权利。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公民的隐私数据不可避免地进入公共领域,随时存在被他人“知晓”的状态,成为一个“透明人”。社会治理者在实施社会治理的过程中,需要通过监控手段收集公民包括隐私数据在内的信息,从而更好地实现社会治理的目标。同时,电商企业也在开展商业活动的过程中,收集到了公民大量的隐私数据以求谋取商业利益。在隐私数据不可避免被收集的大数据时代,公民并非束手无策,他们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寻找有效保护自己隐私权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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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公民自主意识的不断增强,其隐私保护意识也得到了同步增强。尽管中国社会对隐私、隐私权的认识与实践较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晚了数十年,但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公民的隐私权还是得到了较好的保护。然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却让整个社会进入了“隐私不保”的状态。数据收集的广泛与便捷使公民隐私随时可能处于全方位被“知晓”的状态之中,全体公民都深陷“接受还是拒绝”的现实困境中。
一、隐私“无处安放”的大数据时代
信息传播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带给中国社会的影响是根本性和革命性的。早期的大数据主要由两项数据汇聚而成。“一是海量的交易数据,并且随着企业将更多的数据和业务流程移向公共和私有云,这一类数据更多、更加复杂;二是海量的交互数据,主要由脸书、推特、领英及其他来源的社交媒体数据构成。”①而在今天,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一切活动几乎都可以被数据记录并分析。大数据已经真正具备了“大”(功能强大、规模庞大、维度众多)、“数”(数字化存储并可以方便地计量和统计)、“据”(结
构性好、功能性强、可有效地分析利用)的特点。大数据的发展成熟既借助于信息传播方式的成熟,也借助于数据挖掘技术的成熟和计算速度的提升。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是基于广泛存在于全社会各个领域的数据库而出现的。数据库不仅存储了几乎全体公民的所有数据,而且这些数据依据科学方法进行分类,通过一定的方法可以建立起相互关联的数据集合。这种数据集合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进行整理分析,得出某些可供行动参考的结论。也就是说,公民日常行为的数字化编码与电子操作使人们习惯的人际交往与链接的限制失效了,数字化复制可以精确无误地重新建构这种链接,并且可以创造新的链接方式。公民自己没有发现的某些链接或者惯习,也可以被“重新发现”。公民的活动信息被记录的情况在大数据时代到来之前已经发生,但由于当时技术条件的限制,这些彼此孤立的数据价值有限。随着数据库存储技术和数据挖掘技术的成熟,数据的整合分析被多维度进行,数据间彼此印证和相互解释的价值也得以充分体现出来。
在传统媒体时代,我们已经建立起大致成熟的隐私保护体系——尽管还存在诸多法律和实践层面的缺憾。法律研究者认为隐私的内容主要包括:“1.自然人得保有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形态(尤其是性器官)的秘密,未经本人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或传播。2.自然人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此处之‘住宅’,不仅指法定住所,也包括临时居住、栖身之处,如临时栖身的房间、工人临时居住的工棚、无房户居住的办公室以及房客使用的客房等,也可以將其概括为私人空间。3.自然人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者骚扰。4.自然人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窥视、调查或公开。5.自然人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是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司法部门依正当程序进行的调查除外。6.自然人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包括储存于计算机内的私人信息)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自然人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7.自然人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8.自然人的档案材料、个人数据,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用于不当用途。9.自然人不向社会公开的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
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罪犯强奸、患有某种疾病或者曾经患有某种疾病等),不得进行收集或公开。10.自然人的任何其他纯属私人内容的个人资料、数据,不得非法加以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②这样的归纳是大致符合中国社会实际的。与此相对应,尽管没有专门的隐私权法律条文的规定,但法院在处理相关的案件时,也有初步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中强调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在实践中,公民的隐私权也据此得到了较大程度的保护。当然,从另外一个层面看,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公民的隐私保护意识并不强,人们还经常把知晓对方隐私多寡作为判定双方关系亲密程度的重要依据,即使隐私权受到了侵害,也并不在意或很少感到精神痛苦。所以,在网络广泛普及之前的传统媒体时代,新闻侵权案件中占据多数的侵权类型是新闻侵害名誉权。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信息传播不仅带给新闻传播业颠覆性的影响,也给公民隐私带来重大影响。现实社会中,每个公民都是生活在同一个公共领域中的独立主体。在传统媒体时代,公民的隐私和公共领域之间存在着天然的间隔。只要公民不主动向公共领域提供隐私,那么他的隐私数据就会处在比较安全的状态。而在新媒体时代,人们的一切活动都已经被数字化,公共领域实际上已经被大数据化。公民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之间已经自然地融合在一起。不管公民是否愿意,他的隐私实际上处在随时可以(可能)被泄露的
状态。“如今,已经不只是政府在暗中监视我们了。亚马逊监视着我们的购物习惯,谷歌监视着我们的网页浏览习惯,Twitter窃听到了我们心中的‘TA’,Facebook似乎什么都知道,包括我们的社交关系网。进行大数据分析的人可以轻松地看到大数据的价值潜力,这极大地刺激着他们进一步采集、存储、循环利用我们个人数据的野心。随着存储成本继续暴跌而分析工具越来越先进,采集和存储数据的数量和规模将爆发式地增长。”③2016年6月发布的《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6》显示:近半年,网民每周收到垃圾邮件18.9封,垃圾短信20.6条,骚扰电话21.3个。76%的网民遇到过“冒充银行、互联网公司、电视台等进行中奖诈骗的网站”。54%的网民认为个人信息泄露严重,其中21%的网民认为非常严重。84%的网民亲身感受到由于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不良影响。报告还对我国网民因各类权益受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估算。近一年,我国网民因为垃圾信息、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经济损失为人均133元,比去年增加9元,总体经济损失约915亿(我国网民数量6.88亿×133=915亿)。④当然,在这些数据中,包括网民的经济损失等并非全部因为公民隐私数据泄露所致——有的诈骗信息源于行骗者随机的发送信息、拨打电话,但有相当大部分确实由隐私数据泄露所致。仔细梳理分析公民隐私数据泄露的渠道就会发现,除了少量数据因公民自己主动泄露外,绝大部分数据是公民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被泄露的。在信息和数据洪流中,如何保护个人的隐私就变得日益重要。二、社会治理中的公民隐私数据采集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不仅给公民的个人生活带来重大影响,也给社会治理者(政府)实施社会治理带来深刻影响。与传统的社会管理相比较,现代社会治理特别强调公民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发挥,强调不断激发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的热情和彼此密切的合作,从而推动社会的文明和进步。社会治理特别强调信息的收集与分享,从而顺利推进社会治理的过程。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和多样化为此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可以这样说,信息的收集和分享是大数据时代提供给社会治理者的最大红利。
1.被全面监视的现代公民
法国思想家米歇尔·福柯曾经借用英国功利主义思想家边沁推崇的“全景敞视主义”——全景式监狱规划思想来表达今天社会治理中的一般模式:“四周是一个环形建筑,中心是一座瞭望塔。瞭望塔有一圈大窗户,对着环形建筑。环形建筑被分成许多小囚室,每个囚室都贯穿建筑物的横切面。各囚室都有两个窗户,一个对着里面,与塔的窗户相对,另一个对着外面,能使光亮从囚室的一端照到另一端。然后,所需要做的就是在中心瞭望塔安排一名监督者,在每个囚室里关进一个疯人或一个病人、一个罪犯、一个工人、一个学生。通过逆光效果,人们可以从瞭望塔的与光源恰好相反的角度,观察四周囚室里被囚禁者的小人影。这些囚室就像是许多小笼子、小舞台。在里面,每个演员都是茕茕孑立,各具特色并历历在目。”⑤最后一句话非常形象地反映出身处公共领域中的公民们的隐私所处的状态。在大数据时代,一些学者进一步提出了“超级全景监狱”的概念。美国学者马克·波斯特在分析了福柯的“全景监狱”理论后指出:“超级全景监狱中的数据库给每一个人都构建了身份,而且在构建时甚至全然不顾该个体是否意识到这种构建。电脑数据库‘认识’这些个体,对数据库而言,他们有独特的‘人格’,并且电脑会根据具体情况按程序化的方式‘对待’他们。”“数据库中的这些身份很难说是无害的,因为它们可能会严重影响一个人的生活,它可能成为某人被拒绝给予信用的根据、成为联邦调查局对某人进行调查的根据、或者成为终止某人的社会救助或拒绝某人的聘用或居住申请的根据。无论在何种情形中,针对该个体的行动依据都是数据库中构建的此人的身份。”⑥数字化社会中,超级全景监狱虽说是一种比喻性的描述,但也从一个侧面表达着某种社会现实。“数据挖掘无异于一种监控。那些拥有数据仓库资源、掌握数据挖掘技术并从事数据挖掘的个体、单位如同站在瞭望塔上的监视者,通过掌握的资源和数据挖掘技术,他们完全可以掌握分析对象的所有信息以及由这些信息拼接出的个体和生活全景。”⑦因为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们生活的各种信息几乎全部被数字化记录,全体公民也就真正处在被全面监控的状态。
2.社会治理中的有形监控和无形监控
社会治理过程中的有形监控和无形监控是保证社会有序运行的基本手段。治理者要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必须借助这种信息收集方式并据此作出相应的决策。有形监控主要表现为摄像监控。在当下的中国社会中,較为重大的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逢案必破”几乎成了常态。这种“常态”的出现除了公安民警的智慧和辛劳外,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应归功于“技防手段”——无处不在的监控探头。遍布于城乡道路、街角的治安监控、交通监控、商业监控等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有形监控网络。一旦有重要案情发生,事发地的监控探头可以把事发前后的相关情况比较完整地加以回放恢复,这为案情的侦破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当然,这种“技防手段”只是社会有形监控的一个侧面,有形监控当然也包括各种法律监控、制度监控、人际监控等。但总体而言,现代社会每个公民都生活在摄像头下。随着数字化存储技术的成熟,摄像监控已成为社会治理中的一种常态行为。没有监控的现代国家几乎是难以想象的。
无形的监控是从公民个人实际的感受层面来说的,实际上是另一种“有形的监控”。如前所述,在大数据时代,人们的日常行为,包括学习、工作、生活等几乎全部内容都已经数字化,大数据可以比较方便地存储和了解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与全景监狱不同,作为‘超级全景监狱’的数据库因其无形而具有高度隐蔽性。数据库不会侵扰任何人,人们甚至根本感觉不到它的存在。因为在‘超级全景监狱’中,消费者无需被关进任何建筑物,只需进行他们自认为是自由而丰富的日常生活即可。但是,无论一个人在何处做事,总会留下痕迹,任何痕迹都可能转化为可供利用的信息而进入数据库,并成为被监视和控制的依据。”⑧在这个过程中,社会治理者主要通过数字化手段监控公民这些信息:一是相对固定的自然数据,即公民的姓名、住址、家庭关系、学历、工作等;二是变动不居的日常行为,即人们在学习、工作、生活中的行为,包括社会交往、网络使用、言论表达、通信信息等。这些信息都可以被大数据存储并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使用。
3.海量的隐私数据被主动收集
社会治理中的监控是一种主动收集隐私数据的行为。社会治理者通过监控方式对社会成员进行监督,其本意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但与监控行为相伴生的,一定是大量公民的隐私数据被收集和存储,这就可能构成对公民隐私潜在的伤害。当然,从客观情况看,公民在日常的社会活动中,尽管有大量的隐私数据被社会治理者收集,但受到现实伤害的情况比较少见。一方面,社会治理者凭借资金与技术的优势可以构筑起比较可靠的“防火墙”,防止因为技术问题而导致公民隐私数据被外泄。另一方面,社会治理者总体具备相应的义务意识、责任意识,理当把保护公民隐私数据作为自己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基本要求。除非法律需要,否则不会对主动收集到的这些隐私数据进行提取、分析和使用。
三、商业活动中对公民隐私数据的收集
1.商业活动中公民隐私数据的外泄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和电子商务活动的普及,“网络化生存”已成为人们常态的生活方式。即使目不识丁的年老公民,也有可能在收取子女网购邮寄的快递中泄露部分个人隐私数据。我们以一次最为常见的网购行为为例:进入相应的购物网站、选购商品、付款、填写收件人信息。在这几个必不可少的环节中,每一步都会导致隐私外泄:进入相应的购物网站IP地址泄露;选购商品个人爱好、身高体重(选购衣服的尺寸)、消费能力等众多隐私数据泄露;付款银行卡号、交易密码泄露;填写收件人信息所填写的每一条信息都包含隐私。最后一个环节因为涉及网店、快递、门卫等,隐私外泄的可能性最大。“每个人以消费者的身份,自愿付费享受着现代技术带来的各种便利和效用,但每加入一个信息技术服务系统,就得无偿将自己的身份信息甚至隐私提供给这个系统,每一个消费者都主动参与了对自身监视系统的构建。自身的私人行为被转化为公共记录。”⑨商业活动中隐私
数据的首次外泄基本是由公民的主动行为造成的,动因是在具体的商业活动中,商家会通过提供价格优惠、快捷服务、享受贵宾待遇等激发和满足人们某种内心需求的方式,让公民主动提供这些信息。商业行为是人们日常生活过程中最为常见的行为。人们要满足个人生存需要,必须产生一系列的商业行为。人们日常的商业行为一般分为物质需求和精神享受两部分。物质需求主要是为了保障公民基本的生存需要,这也是最具普遍性的商业需求。而当社会财富日渐增长,公民衣食无忧后,精神层面的享受就变得越来越重要。例如,许多中国公民近年来把旅游作为放松、休闲和开阔眼界、增长阅历的基本精神需求。而无论国内旅游还是国外旅游,所有的消费记录和活动行踪都会与个人的消费能力、兴趣爱好等大量隐私数据一起泄露到广泛的公共领域之中。另一方面,商业行为并不全是商业行为。人是社会性动物,需要建立“关系”,而商业行为是建立“关系”的最便捷、广泛的途径。中国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意识是比较淡薄的。千百年来,人们彼此交往的媒介之一是各自的隐私,所谓坦露心迹、赤诚相见的好朋友,就是那些彼此知晓隐私最多的人。随着公民意识的觉醒和个体主体性的强化,拥有独立的内心安宁日渐成为拥有“有尊严的生活”的精神条件。于是,隐私似乎很难成为直接连接彼此关系的媒介。但在事实上,人们却以另外的隐私——财产信息等隐私,继续主动或被动地作为连接彼此的手段。在日常的商业行为中,人们必须彼此产生交换关系,而这种交换关系一定会涉及诸多公民的隐私数据。人们借此完成商业行为,获得生存所需的物质需求或精神享受。而在这个过程中,一定会导致大量隐私数据被“交换”。
2.隐私数据的收集和提取
公民在商业活动中的行为也是相关大数据公司“大显身手”的地方。有数据分析能力的电商企业(包括网站和商家)通过公民登录网站、挑选商品的过程,对其消费行为进行大数据分析,从而形成某些判断并准备后续商业行为(如推送相應商品信息)。公民在商业活动中的行为被数字化为各种类型的数据库。这个数据库经过数据公司的关联分析处理,
首先可以形成企业后续商业计划的决策依据。换个角度说,可以成为企业判断消费者消费兴趣、消费能力等的依据。企业决策过程特别强调“科学决策”,而这些消费数据无疑很好地呈现了“科学性”的特点。其次,可以成为企业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的依据。公民在商业活动中的行为经过大数据处理,完全可以借助科学的分类进行精准营销。不管承认与否,实际上数据及数据处理可以很好地把公民进行“分层”,而企业可以根据这种有效分层进行“个性化服务”与“精准营销”。没有数据分析能力的电商企业可以通过转让相应的信息给数据分析公司进行分析,从而获得相应的效果。数据分析公司通过大数据挖掘或购买等方式获得相应的数据进行分析。分析结果自然存在诸多的商业机会,即便是公民日常生活中的非商业行为,在大数据公司看来也蕴含着广泛的商机。如公民在浏览网站获取时政、体育等信息时会留下痕迹,数据公司则会根据不同信息的点击量决定广告投放的价格或向浏览者推送相应的商业信息。“在四川成都,有一位年轻的大数据科学家,建立了基于大数据的‘人才雷达’,能够从九个不同的维度,把一个人的相关数据撷取过来,使之丰富化、形象化、个体化。例如,你的‘学术水准’,大概是从你的学术论文发表数量与被引用指数那里获取的;你的‘社会活动程度’,大概是从你出席国内外论坛次数那里获得的;你的‘阅读领域’,大概是从你的购书记录与浏览网页那里获得的。据报道,现在有的电商已经掌握了每个顾客的一万多个‘标签’,就是一万多个特征标志。只要法律允许,画出一张你自己也不知道的‘素描图’,应该不是难事。”⑩也就是说,只要人们参与社会的相应活动,一切都会“被记录”,也随时可以“被回放”。
四、合理处置公民隐私
无论愿意与否,生活在大数据时代的公民,其隐私数据已不可避免地进入公共领域。但是,这些信息进入公共领域并不意味着必然会被泄露和被侵害。最值得关注的问题是,这些不可避免进入公共领域的隐私数据,如何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1.公共领域充满隐私数据的合理性
以大数据方式存在的公共领域包含了无数公民的隐私。这样的局面随着社会数字化程度的加深将变得更加普遍。如前所述,这些进入公共领域的隐私基本上源于两个方面,即社会治理者的主动收集和电商企业的被动收集。置身于大数据时代,公民的隐私数据被数字化并进入公共领域,是不可避免的现实。
社会治理者主动收集公民隐私的动机是为了实现更好的社会治理的宏观目标,其直接目标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1988年至2002年的14年间,甘肃省白银市有9名女性惨遭入室杀害,造成巨大的社会恐慌。公安机关投入巨大的警力进行侦破却始终未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2016年3月,甘肃省重启侦查工作,借助指纹数据库的帮助,5个月后案件告破,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社会治理者拥有的数据库,在案件侦破中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这一个案比较典型地说明了社会公共数据库的作用。社会治理者治理社会的方式依靠一个完整的体系,形成彼此支撑的治理网络,从而保障着社会的有序运行。在这个过程中,治理者对相关信息的了解掌握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这是采取对应决策的前提条件。网络时代,信息具有了生产力的价值,治理者信息掌握的多少、快慢,将严重影响治理效果。“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全面”“信息不准确”往往是导致社会治理过程出现重大问题(危机)的关键原因。而借助大数据方便快捷地收集相关信息(不可避免地包含了公民的隐私数据)就成了治理者必须拥有的重要手段。
在农耕时代,社会治理者通过设置或明或暗的“线人”“眼线”等收集信息,从而保证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在网络时代,大数据为社会治理者获取相应信息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许多国家除了在政府机构中设置相应的信息收集部门、机构外,还会委托专门的数据公司收集和分析信息,从而更好地实现社会治理。在一些重大社会突发事件(如欧美近年多起恐怖事件)发生后,信息的有效梳理和处置对这些事件的解决和案件的侦破
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电商企业被动收集公民隐私数据的动机是为了提供服务和获取商机。在电子商务时代,电商企业获取公民隐私数据是开展商业活动必不可少的环节。通过获取这些数据,商家可以提供回答咨询、邮寄快递或上门服务等。这些环节构成了完整商业活动的基本要素。同时,电商企业也会对用户的数据如消费爱好、习惯、能力等进行数据分析,进而有针对性地开展商品信息和服务信息的推送活动。2.隐私主体的选择与行动
隐私主体在面对主动收集公民隐私数据的社会治理者时,个体的作为是十分有限的,但也并非束手无策、被动听命。在这个过程中,隐私主体的作为主要体现在有权要求告知、有权要求合法使用、有权要求保密三个方面。第一,有权要求告知。即强调隐私主体对自己隐私数据被收集的知情权。社会治理者有权利基于社会治理与安全的需要通过有形与无形的监控收集公民的隐私数据。隐私主体有权利要求被告知。对于有形监控,要求以“已进入监控区域”等方式告知,以便公民进入相应公共空间后约束自己的行为。无形监控往往会导致法律上的麻烦,如维基解密人斯诺登披露美国政府以反恐为名监控大量公民通信信息后,立即在全世界引发轩然大波。所以,必要的无形监控也应有相应的告知或警示方式。第二,有权要求合法使用。社会治理者通过监控收集相关隐私数据有合法的目的和指向,在收集到这些信息后,应当按这种合法性的目的和指向使用,不能使用在非公示的、不合法的途径。第三,有权要求保密。强调社会治理者对收集到的公民隐私数据应有效保管。如政府在招聘公务员时会要求公民提供诸多包括隐私数据在内的多种信息,对于这些信息,政府应只用于招聘目的并加以有效保护,不得任意扩大知晓范围。
隐私主体面对被动收集隐私数据的电商企业时,个体的作为主要体现在自我决策判断、参与规则制定两个方面。第一,自我决策判断。有研究者考察了49家以信息搜索、社交沟通、电子商务等为代表的中国网民使用频次较高的网站,发现这49家网站均有隐私保
护的相关政策,只是名称稍有不同。B11也就是说,公民在登录网站时,都可以获知网络对自己隐私使用和收集的情况,这就可以帮助其作出使用或不使用的决策判断。换句话说,面对网站的隐私政策,自我决定愿不愿意放弃自己的隐私从而换取相应的服务。当然,在目前的商业环境中,公民个体的力量相对于庞大的商业力量确实势单力薄,缺少真正的话语机会。但公民的个体意见表达依然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意见表达意味着商家的隐私政策需要不断完善——倾向于更多地、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否则,商家就会缺少改进意愿和动力。与此同时,公民可以借助消费者保护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到意见表达中,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隐私。第二,参与规则制定。公民一旦接受相应电商企业制定的隐私规则,登录网站或提交用户信息,则自己完全进入了大数据框定的公共领域。在这种情况下,隐私主体一方面通过放弃隐私换取服务,更重要的,可以通过参与公共领域的规则制定获得对应的服务和更好的隐私保护机会。美国学者桑德拉·彼的罗尼奥(Sandra Petronio)在《隐私的边界》(Boundaries of Privacy)一书中提出了建构CPM理论(Communication Privacy Management)用以管理隐私数据。人们可以借此理论管理个人边界和公共领域边界的关系,并划定边界准入。其核心观点是:“人们要么会学习预先存在的隐私规则(Preexisting rules),要么会和边界共同拥有者协商建立新的共同规则。”B12这对我们探讨隐私主体在进入公共领域前后应采取的行为有很好的参考意义。具体地说,公民可以通过认可相应的隐私政策向电商企业公开一部分隐私数据换取相应的服务或优惠,但同时,他们就成了商业活动中的主体之一,可以参与电商企业隐私政策的制定。默认隐私规则只是参与公共领域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作为公共领域政策制定的一个主体,努力将公民隐私保护诉求政策化、科学化。电商企业的隐私政策在制订过程中基本上是单方面进行的,这样的政策不仅无法反映作为消费者身份出现的公民的意愿,在程序上也存在问题。所以,公民参与公共领域隐私政策的制定不仅是保护隐私数据的需要,也是增强政策科学性的需要。
3.社会治理者的行动
无论在什么时代,社会治理者对公民隐私的保护都起著主导作用。大数据时代到来之前,公民个人隐私与公共领域的界限相对比较清晰,公民在隐私保护方面享有较大的主动权。进入大数据时代,随着公民日常生活的“数字化”,其个人隐私已经不可避免地全部进入公共领域,公民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处于相对被动状态。尽管公民隐私保护的场景出现了较大差别,但社会治理者的责任一如既往。就中国公民的隐私权保护而言,尽管公民人格权中的隐私权日渐被隐私主体重视,且理论研究也日渐提升人们对隐私权地位的认识,但伴随公民隐私被大量泄露和公民隐私权广受伤害的是社会治理者行动的相对滞后。
1890年12月,以美国法律人塞缪尔·沃伦和路易斯·布兰代斯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隐私权》为标志,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关注公民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并在随后的岁月里出台了一系列保护隐私权的法律。进入大数据时代,这样的努力并没有停止。在中国社会,隐私权到目前为止依然更多地依附于人格权中的名誉权而存在,依然没有真正变成一种独立的权利。我国《宪法》中明确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8条),《民法通则》也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101条),但这种未获得普通法单独保护的隐私权一旦受到侵害,较难真正得到法律的有效救济。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和公民隐私权受侵害案件的日渐多发,我国在信息立法中较多关注到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社会治理者在公民隐私数据保护上应该更进一步,制定更加周详的、行之有效的法律。在制定这样的法律之前,首先注重两点:第一,真正将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种最基本人格权对待,在综合参考法治先进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既符合国际通行准则又符合中国实际的隐私保护法。第二,认真研判大数据时代隐私数据的特点从而使法律规定更具针对性。如前所述,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让公民的隐私数据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数字化生存环境要求公民必须置换个人的部分隐私数据从而获得必要的服务,而隐私数据的大量置换又导致现实和潜在的侵害随时可能发生。社会治理者必须认真研判大数据时代到来令公
民隐私数据呈现的新特点,了解这些信息以数字化方式广泛进入公共领域后的困境局面,帮助公民作出理性选择。大數据时代的到来的确让公民隐私“无处安放”,而一些隐私保护专家甚至还预言人们将面临一个“赤裸裸的未来”。如何在社会进步和公民隐私保护之间寻找一个理想的平衡点,应该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注释
①杨宁:《大数据时代媒体人的新媒介素养》,《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15年第2期。
②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2004年,第7—8页。
③[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盛杨燕、周涛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195页。
④参见《〈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6〉:54%的网民认为个人信息泄露严重》,中国互联网协会,http://www.isc.org.cn/zxzx/xhdt/listinfo-33759.html,2016年6月26日。
⑤[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刘北成、杨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第224页。
⑥[美]马克·波斯特:《第二媒介时代》,范静哗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96页。
⑦静恩英:《大数据时代:一个超级全景监狱》,《传播与版权》2013年第6期。
⑧张淑芳:《数据库:消费社会的“超级全景监狱”》,《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
⑨赵建国:《社会生活的新参与者——无所不在的媒体陪伴》,《编辑之友》2015年第11期。
⑩王通讯:《大数据为何有识才慧眼》,《光明日报》2016年9月27日。
B11申琦:《中国网民网络信息隐私认知与隐私保护行为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71—172页。
B12Sandra Petronio, Irwin Altman. Boundaries of Privacy: Dialectics of Disclosure.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2002, p.71.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Citizens′ Private Data in the Big Data Era
Gu Liping
Abstract:The right of privacy is one of the citizens′ fundamental rights. With the arrival of the big data era, citizens′ private data has come into the public domain inevitably, and may have been known to others at anytime. To achieve the goal of better social governance in the process of social governance, the governors need to collect citizens′ data, including private data through supervisory control. Meanwhile, e-commerce companies are also collecting massive citizens′ private data to seek commercial interests during commercial
activities. In the big data era when private data being collected inevitably, there do exist efficient means for citizens to protect their private data which rely on their own efforts.
Key words:Big Data Era; private data; the right of priv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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