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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市金桂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2024-08-20 来源:意榕旅游网


即墨市金桂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即墨市金桂职业培训学校。

第三条 学校地址:即墨市鳌山卫镇鳌角石村。

学校性质:社会力量办学,专业从事教育业、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五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第六条 学校经即墨市教育体育局批准,到民政局申请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组织。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七条 学校业务范围

1.专业范围:印刷工 保健按摩师

2.办学层次:非学历教育

3.办学形式:业余

4.招生区域:即墨市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一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校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或解聘校长及部机构负责人

2.制定学校铁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3.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开办资金的方案

4.制定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5.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6.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7.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8.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9.决定教职式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10.决定出资人是否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第年召开两次会议,校委会必须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一名。

第十三条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不能履行职权时,由主任指定副主任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度会议委员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主任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五条 召开校务委员会会议,主任应于会议召开2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委托权限。

第十六条 召开校务委员会,就有校务委员会全体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出席。校务委员会决议必须超过参加人数二分之一时方可有效。

第十七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参加会议的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

3.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4.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6.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校务委员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学校校长由校务委员会提出,校长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学校校务委员会的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3.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4.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5.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举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二十一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1.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

2.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二十三条 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注册资金为40万元,其中开办费10万元。

学校经费来源:

1.企业出资

2.学费

第二十五条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六章 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基本制度有:

1.学校人事管理制度

2.学校教学管理制度

3.教师管理制度

4.学生管理制度

5.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章 终止

第三十二条 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1.连续两年未招生

2.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3.根据章程规定停止办学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终止前,须按章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仅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体育局予以销毁,同时输注销登记。

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校务委员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办的,由校务委员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的校务委员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校务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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