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以后,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且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一)政策学习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财税(2016)43号《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二)结合实务
1.管桩公司出租给物流公司、外单位及员工宿舍等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如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则按照11%计算应纳税额,出租给物流公司的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物流公司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36个月内不得变更,意味着未来36个月内该出租不动产发生的修缮、装饰等进项税不可抵扣,各公司结合房产的新旧程度、用途计划等因素充分考虑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可行性,慎重选择。
3.公司出租不动产按照从租计征房产税的,计征房产税税基不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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