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规定参照的主要法律、规范、法规和规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第146号令);
1.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1.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1.5《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 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89-87); 1.7《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 1.8《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
1.9《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通知(菏政办字【2011】45号)》
2.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产生日照影响的,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2.1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是指具有下列使用空间的建筑物: 2.1.1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等居住空间; 2.1.2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用房;
2.1.3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 2.1.4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 2.1.5中小学校的教室; 2.1.6宿舍的居室。 3.日照标准
3.1住宅主要朝向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等居住空间必须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时间累计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自本规定颁布之日起,规划方案已批准项目内未建、在建(未竣工规划核实的)住宅日照标准仍按原规划设计条件执行;规划方案未批准项目的住宅(包括土地已出让项目)、现有住宅,规划设计条件规定为大寒日3小时的,可按2小时的标准执行。
3.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3.3托儿所、幼儿园主要朝向的生活用房必须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累计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
3.4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残疾人住宅主要朝向的卧室、起居室必须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累计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3.5医院、疗养院主要朝向的病房和疗养室必须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累计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3.6中小学校主要朝向的教室必须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累计不低于2小时的
标准;
3.7旧区改建的项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满窗日照时间连续1小时的标准。
3.8申报项目内需保留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其日照标准应满足本条前7项的规定;因旧遮挡建筑不满足日照标准的,新建建筑不应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时间。 3.9原有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因旧遮挡建筑不满足日照标准的,新建建筑不应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时间。
4.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在申报建筑物总高度1.8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最大不超过180米 半径扇形日照阴影范围。
以前款确定的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为对象,在其东、西向各60米,南向120米范围内确定其他遮挡建筑。
5.对申报项目进行等时线分析测算,且其2小时等时线不能侵入正北侧现状低层建筑物。
6.申报项目只对其分析范围内具有生活居住特征的多层、高层建筑物进行沿线分析。不考虑低层(或高度≤10米
)建筑对多层、高层建筑物的日照影响。
7.不考虑多层建筑对现状低层建筑的日照影响也不对现状低层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8.申报项目用地周边有已批(未建)规划、在批规划项目的,则不对已批(未建)规划、在批规划用地内现状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9.申报项目用地内需保留的建筑及用地周边现状建筑必须进行日照测量并出具《日照测量报告书》。
10.因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窗户等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设计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11.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1.1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执照;
11.2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具备日照分析测算能力的单位; 11.3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11.4 应有2名以上具有日照分析测算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12.具备日照分析条件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日照分析软件认定证书、日照分析软件授权使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有效期为1年,期满须重新办理。
从事日照分析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登记备案有效期为1年,期满须重新办理。
从事日照分析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菏泽市规划局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和《菏泽市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暂行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菏泽市规划
局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和《菏泽市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暂行规程》的单位,初次给予警告;再次违反的,取消其登记备案资格,5年内不予受理。 对日照分析单位故意篡改日照分析结果的,取消其登记备案资格并永不受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13.建设单位对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建设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4.测绘单位对《日照测量报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对测绘单位因故意或过失等原因造成测绘结果及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测绘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5.日照分析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对日照分析单位因故意或过失等原因造成日照分析测算结果及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6.日照分析技术审核
16.1《日照分析报告》审核的依据: 16.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6.1.2《菏泽市规划局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16.1.3《菏泽市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暂行规程》 16.1.4《规划设计条件》 16.1.5其他与日照相关的文件 16.2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6.2.1日照分析单位备案证明的审核 16.2.2《日照分析报告》内容完整性的审核 16.2.3《日照分析报告》结论的审核
17.《日照分析报告》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进行审核并出具《建筑日照技术审核意见书》。
18.《建筑日照技术审核意见书》作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审批和提出规划审查意见的重要依据之一存入工程档案。
19.对《建筑日照技术审核意见书》中的结论有争议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双方协商或协议的方式解决,协商或协议不成的可持下列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认定: 19.1书面申请;
19.2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相关资料; 19.3单位或委托代理人有效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19.4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复核认定申请后,指定具有日照分析资格的单位对所争议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负责)。市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鉴定结论做出日照分析复核决定。
对日照分析复核决定仍存在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0.本规定由菏泽市城市建设规划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2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菏泽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和《菏泽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试行)》(菏市规字【2008】32号)同时停止施行。
附件
菏泽市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暂行规程
1、总则
1.1为落实《菏泽市规划局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统一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的日照分析技术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1.2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产生日照影响的,必须按本规程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1.3《日照分析报告》(包括电子文档和文本图纸)应按统一数据格式组织和提交。
2、基础分析参数 技术 计算标准日* 计算起止时间(太阳时) 计算点经纬度 参数 计算间隔时间 网格间距
3、分析范围和位置
3.1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在申报建筑总高度1.8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最大不超过180米
半径扇形日照阴影范围(见附件1)。
以前款确定的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为对象,在其东、西向各60米,南向120米
大寒 冬至 8:00-16:00 9:00-15:00 菏泽,北纬 35○17’ 东经115○27’ 5分钟 0.5米 注:计算标准日为2001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
范围内确定其他遮挡建筑。(见附件2)。
3.2对申报项目进行等时线分析测算,且其2小时等时线不能侵入正北侧现状低层建筑物。(见附件3)
3.3申报项目只对其分析范围内具有生活居住特征的多、高层建筑物进行沿线分析。不考虑低层(或高度≤10米)建筑对多、高层建筑物的日照影响。 3.4不考虑多层建筑对低层建筑的日照影响也不对低层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3.5采光窗、阳台的位置统一以其所在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起算。 3.6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主朝向的阳台应以阳台挡板外围为准。
3.7各类窗户、阳台以A、B两个端点同时获得日照为满窗日照标准(见附件4)。 3.8等时线分析高度取申报项目用地红线最东端拐点与最西端拐点的黄海高程平均值加0.9米。
4、分析方式:窗户分析法、沿线分析法、等时线分析法 4.1申报建筑物采用窗户分析法;
4.2已批规划建筑物、在批规划建筑物采用其原有日照分析法; 4.3现状低层建筑物采用等时线分析法。
4.4现状建筑物采用沿线分析法。
5、建筑朝向及分析要求
5.1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一般以南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 东西向建筑以生活居住空间数量多(若数量相同,则以建筑面积大)的方向为主要朝向[南向是指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
5.2一栋建筑物只确定一个主要朝向;
5.3应保证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主要朝向的日照有效时间;
5.4进行窗户分析时,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主要朝向所有居住空间都必须满足《菏泽市规划局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3条的日照标准; 5.5进行沿线分析时,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主要朝向日照分析基准线都必须满足《菏泽市规划局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3条的同等日照标准。
6、日照分析资料要求 6.1日照分析委托书应包括:
6.1.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 6.1.2受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 6.1.3委托项目名称、所在位置;
6.1.4成果用途、委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 6.2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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