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很多工程也得到了进一步地发展。但是,由于监理工程安全管控存在问题,导致大部分工程施工中安全事故频发。许多工程施工具有周期长、涉及面广、管理难、投资大等几个特点,因此,在对建筑工程进行施工的过程中,经常存在一些安全隐患,甚至发生一些重大安全事故,不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甚至涉及到了人身安全。因此,一定要加强监理安全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的安全。
关键字:工程监理;安全责任;安全管控
引言
目前,我国的工程监理安全责任工作还存在很多不足和缺陷,因此,工程监理一定要树立强烈的责任感,自觉提高对建设工程安全的認识,增强对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掌握和应用,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及技术能力,切实做好安全监理工作,真正使监理工作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促进我国建筑工程向着安全化方向发展。
1建立监理安全责任的必要性及法律的相关要求
1.1建立监理安全责任的必要性
这是基于我国当前建筑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从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至今,我国一直处于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建设规模逐年加大,建设项目的科学技术含量不断加大,施工难度也越来越大。虽然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在不断提高,但在施工过程中生产管理未能
与工程质量管理同步提高,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自2000年以来,建筑业因高空坠落、土方塌落、脚手架倒塌、支架失稳、触电等导致的安全事故频频出现,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建筑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仅次于交通、矿山,属第三位。因此,如何做好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为了建筑业的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国家把安全责任纳入了监理制度,与其他安全管理制度相结合,形成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1.2法律的相关要求
我国在199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规定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2003年国务院通过并在2004年开始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于各级部门和建设工程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有了更明确规定。关于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职责及有关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相关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2工程监理的基本含义及其承担的安全责任
2.1工程监理基本含义
监理,从字面上来解释就是监督和管理,是“监”与“理”的结合。完整的解释就是指有关执行者根据一定的行为准则,对某些具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使得这些具体行为符合行为准则的要求,并协助行为主体实现其行为目的。那么建筑工程监理,是指承担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专业化服务活动,控制
经过科学地规划所确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在工程中推行监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有利于促使承建单位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利于实现工程建设投资效益最大化。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推进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监理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2.2监理应承担的安全职责
2004年2月1日起实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定义为建造工程实体的人,在建造工程实体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状态。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依法承担的安全监理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类。即:(1)在监理委托合同中的违约行为;(2)在监理活动中的违约行为和违法行为;(3)在监理活动中的严重违法行为;对于上述行为法定代表人和监理责任人员要承担刑罚的后果。为避免出现上述几类问题,首先要求监理人员明确自身的职责定位,其次是对监理方所承担职责的良好履行。
2.2.1严把“审查”关
监理人员需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方案和措施的符合性、可操作性,以及审查对其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到位。审查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所在行业的强制性标准。
2.2.2切实履行监理过程中需承担的基本职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明确监理方对施工方“要求整改,直至停工”的权
利。如果发现问题而隐瞒造成安全事故监理方需承担相关责任,但并非所有安全事故隐患都应当由监理方来负责发现并予以解决。因此监理方需要对自身业务非常熟悉,能够及时发现至少是自己应该发现的问题。而其他非监理方职责的安全隐患,则需监理方和相关人员进行协调共同解决。
以上就是对工程监理安全责任的相关分析。监理人员和监理单位要明白和清晰应该承担的安全责任,与建筑工程中其他有关单位和组织相互合作,促进建筑工程保质保量地完成,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3工程监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了扩大化的安全责任
从当前建设市场形势看监理人的责任有逐渐扩大的趋势。从法律上讲,业主与监理应该是平等的法律主体,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和相互监督执行合同的关系。但实际上,很多业主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责并对工程安全承担监理责任,有推卸责任之嫌。近几年来各行各业监理公司发展较快,市场竞争激烈,加之招投标不规范等因素,使有些监理公司为了生存,即使业主违反监理合同要求,也不愿意得罪业主导致监理人的责任扩大化。施工现场监管力度不足时一旦出现工程质量事故,最终使监理的权益受到损害。这是目前较为普遍的问题,和监理单位的利益密切相关,需有清醒地认识并发现解决之道。该类问题涉及到安全责任的界定等方面的因素以及和相关各方的沟通协调。3.2工程监理单位缺乏行使安全管理的渠道
由于监理方并不是主要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方,因此在发现安全隐患后,由于没有直接的监管权,往往也缺乏有效的手段在和途径参与到工程安全管理活动中。
4完善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的建议
前文已述,在法律法规层面上,监理方实际上并不需要承担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但作为生产建设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就需要监理方在科学界定其责任界线的前提下,介入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4.1建立安全意识,积极参与
监理人员应认识到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密不可分。发生安全事故后,不论实际承担责任的是哪一方,该工程项目中的参与方都会受到该安全事故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监理人员除了做好自身职责之外,还应当充分重视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协调,避免出现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
4.2构建业主、施工和监理三方安全协作机制
如上所述,当前监理工作的普遍问题是安全责任界定不清,监理方承担了过多的安全责任,而且在各方协作方面存在沟通不畅的问题。因此监理单位首先应当从自身利益出发,在工程建设中明确界定自身应当完全承担的安全责任和协助安全生产的责任。一项工程安全保质保量的完工需要各方的紧密协作,因此业主、施工和监理三方需要监理的良好的沟通机制,共同为安全生产建设负责,建立其必要的安全协作机制非常必要。让各个环节都能够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将问题上报给管理层,使得安全隐患能够尽快解决。建议采用业主、监理工程师、总监之间的定期会晤机制,对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及时交流,共同保障工程建设安全进行。
结语
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不断发展,建筑工程也已经取得了飞快发展。但是目前我国建筑工程安全施工管理中依然存在着不足之处,需要采取措施进行解决。工程监理在安全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工程监理一定要就明确安全责任,严格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进行安全管理,更好地实现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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