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投保人黄女士为其本人投保我司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50万元,投保年龄34岁,如实告知健康情况,核保同意加费承保。
2007年初,被保险人无意发现右甲状腺结节,大小约15*12mm,当时未予重视,肿块无伴随症状。8月份在上海瑞金医院门诊查B超示右侧甲状腺低回声,右侧颈部淋巴结肿大,CT示右侧甲状腺冷结节。入院行甲状腺切除术,术后病理:甲状腺乳头状癌并淋巴转移。经委托上海分公司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保险合同终止。
二、陈女士宫颈癌重疾给付案
2003年4月,投保人陈女士投保我司康宁定期保险15万元,投保 年龄29岁。
2006年9月,门诊TCT示CIN3累及腺体,部分组织浸润,到中山肿瘤医院住院,行子宫切除术,术后病理示宫颈鳞癌。经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5万元,保险合同终止。 三、蒋先生神经变性病高残给付案
2005年3月,投保人蒋先生投保我司康宁终身保险10万元,投保年龄44岁。 2008年4月,被保险人因四肢麻木乏力、行走困难,到市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检查发现四肢肌力明显增高,住院期间肌力持续增高,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出院诊断:神经系统变性病。经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鉴定为高度残疾。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30万元,保险合同终止。 四、廖先生食道癌重疾给付案
2003年1 0月,投保人廖先生投保我司康宁终身保险5万元,投保年龄48岁。
2007年6月,被保险人在梅县人民医院行纤维胃镜检查示食管中段鳞癌,到广医三院住院,行放疗+化疗,出院诊断:食道中段鳞癌。经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免交以后各期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五、黄女士左颊鳞癌重疾给付案
2006年8月,投保人黄女士投保 我司康宁终身保险10万元,投保年龄38岁。 2007年7月,被保险人因左颊肿物表面溃烂一月,在中山二院住院,行左颊部肿物活检术,术后病理:左颊粘膜鳞状细胞癌。经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免交以后各期保
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六、张先生之子白血病重疾给付案
2005年11月,投保人张先生为其儿子投保我司康宁终身保险5万元、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10万,投保年龄60天。
2007年7月,被保险人因感冒被送往宝安区妇幼保健院治疗,血生化检查示淋巴细胞不规则异型,后转入深圳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经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合计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20万元,康终免交以后各期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康恒保险合同终止七、陈先生肝癌重疾给付案
2001年8月,投保人陈先生投保我司康宁终身保险5万元,投保年龄33岁。 2006年12月,被保险人因肝胆部剧痛,在中山肿瘤医院住院,行肝介入化疗,出院诊断:原发性肝癌。经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免交以后各期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八、何女士睑板腺癌食道癌重疾给付案
2003年7月,投保人何女士投保我司康宁终身保险1.5万元,投保年龄46岁。 2007年11月,被保险人突感眼睛不适,在怀化市二医院住院,行左下睑肿块切除术,术后病理经湖南肿瘤医院会诊为睑板腺癌。经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万元,免交以后各期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1 投保鸿丰 车祸遇难获赔318万 赔付金额:318.6万元 投保险种:国寿鸿丰 2008年4月30日,客户孟某在北京某银行投保《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趸交保费100万元,基本保额106.2万元,未指定保险金受益人。
当年9月16日晚,孟某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与环卫局的环卫车辆发生碰撞,抢救无效身亡。12月3日,整理遗物后发现孟某保单的妻子向中国人寿寿险北京市分公司报案,提出理赔申请。
调查后,寿险北京市分公司认定被保险人孟某属于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符合“鸿丰”保险责任身故赔偿3倍保额的规定,2009年1月依据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相关继承人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共计318.6万元,受益人对公司理赔工作表示满意。
康宁终身、吉祥卡A
赔付金额:2863283元 赔付金额:3088114元 投保险种:国寿鸿鑫、新简身险 3 认可保险 4次购买获赔286万 2 中毒身亡 投保4险获赔308万
接到报案后,中国人寿寿险河北省分公司立即核实事故情况,确认被保险人 投保险种:国寿鸿泰、国寿鸿丰
客户朱某,是江苏省某大型连锁酒店老板,保险意识较强,2005年至2008年间先后在中国人寿寿险江苏省分公司投保了3年期交的《国寿鸿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年交保费10万元;20年期交的《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年交保费1万元;20年期交的《国寿康宁终身保险》,年交保费26730元;以及《吉祥卡A保险》。 2009年6月14日,朱某被家人发现一氧化碳中毒身故。接到报案后,公司迅速开展调查,确认被保险人身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给付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共计3088114元。
2009年4月1日,刘某的丈夫报案称,当年2月13日刘某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当场身亡。
河北客户刘某于2004年3月10日在当地银行投保《国寿鸿泰两全保险》,趸交保费20万元,基本保额209676元;2007年3月14日投保《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趸交保费20万元,基本保额212400元。2007年6月20日,深感所投险种合适的刘某再次投保《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趸交保费60万元,基本保额637200元。并于2008年12月23日再次投保《国寿鸿泰两全保险》,趸交保费10万元,基本保额104807元。
投保险种:国寿千禧理财
4 台湾客户身故 275万赔付安慰家人 赔付金额:2751714元
赔付金额:260万元
7月23日凌晨1时许,黑龙江省鸡西地区连续多天降雨,导致鸡西市鑫永丰煤矿发生垮塌事故,23名被困人员全部遇难。5 鸡西矿难 13人遇难获赔260万 泰意外伤害保险
寿险深圳分公司根据“千禧理财”条款规定,第一时间给付身故保险金260万元,并退还储存红利及利息151714.84元,合计给付2751714.84元,合同终止。第一时间收到内地保险公司理赔的客户家人对公司表示认同和赞许。
经调查,鸡西鑫永丰煤矿于7月13日在寿险黑龙江鸡西分公司为其井下50名工人投保了《国寿安泰意外伤害保险》,人均意外身故保险金额20万元。事故发生时,23名被困矿工中有13人投保。
2007年8月24日,被保险人因“下消化道出血1周、加重1天”入住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当年8月30日,病理诊断为直肠恶性肿瘤。随即转回台北荣军总医院住院治疗,确诊为直肠癌第三期,并已转移至肝脏。2008年11月7日董某因直肠癌在台湾病逝。
2009年9月25日,中国人寿寿险黑龙江省分公司向鸡西市鑫永丰煤矿“7?22自然水灾事故”中的保单受益人送达保险金180万元,至此,公司对该起事故的保险理赔工作全部结束,共计支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260万元,这是寿险黑龙江省分公司自成立以来最大额度的赔款。
台湾人董某于2002年7月1日在中国人寿寿险深圳市分公司为其本人投保了《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保险金额200万元,每期保费320200元。
投保险种:国寿安
处理案件中,寿险黑龙江省分公司坚持特事特办,理赔与政府的救援和善后处理保持同步,以最快的速度,及时、足额地将保险金交付到受益人的手中。
因意外车祸死亡情况属实,给付身故保险金2863283元。受益人收到保险金后对公司高效、真诚的服务给予高度评价。
6 货轮沉没 10名逝者获赔200万 投保险种:国寿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赔付金额:200万元
2008年11月9日,载有28名中外船员的厦门“福积祥号”货船驶经台湾屏东
县垦丁七星岩时,突遇8级强风巨浪袭击,船只右侧倾斜直至翻覆,船上19人遇难。“我们甚至连救生筏都没来得及放下,灾难来得太快了!”幸存者回忆说。
客户陈某是浙江知名女企业家,深谙理财之道的她于1997年6月30日在中国人寿寿险浙江省公司投保《国寿潇洒明天保险》,基本保额5万元;2008年1月1日,再次投保《国寿金彩明天两全保险》,基本保额60万元。 出事前两日,货船所属厦门泉海船务有限公司为其员工投保《国寿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均意外伤害身故保额20万元,意外医疗费用保额1万元,次日生效。此次10名遇难者获赔付共计200万元。
7 车祸遇难 3倍保额赔付191万 赔付金额:1913400元 投保险种:国寿鸿丰 山西客户陈某于2009年1月23日在当地银行投保两份《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趸交保费分别为30万元、10万元,保险金额分别为318900元、106300元。2009年8月21日再次投保“国寿鸿丰”,趸交保费20万元,保险金额212600元。
“感谢你们为遇难船员的家属解决了后顾之忧!”2009年1月22日,厦门泉海船务有限公司董事长给中国人寿寿险厦门分公司送来“真诚守信,一诺千金”的锦旗。在“11?9海难”中丧生的10名员工获得200万元理赔款,是厦门寿险史最大的单比理赔。
10月11日,陈某驾驶奇瑞轿车正常行驶时被一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当场身亡。经调查核实,出险情况属实,中国人寿寿险山西省分公司根据“国寿鸿丰”条款规定,第一时间将3倍保额的身故保险金共计1913400元送到客户家人手中。受益人对公司恪守合同、快速赔付表示称赞和感谢。
8 投保12年 溺水身亡获赔187万 赔付金额:1877500元 投保险种:潇洒明天、金彩明天
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许。
9 丈夫去世 180万保险金守护家人 赔付金额:1805400元 丰
2008年3月23日,在部队入伍的客户陈某由父亲为其在当地银行投保两份《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分别为212600和318900元,趸交保费分别为20万元、30万元。
2009年4月29日,陈某在行军拉练途中突然摔倒在地,被紧急送往医院后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经安徽省立医院抢救无效身故。
鉴于此,公司理赔人员按照流程迅速完成了理赔处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保单红利合计1805400元。当理赔人员将理赔通知书送给客户时,失去亲人的妻子表示将再次购买中国人寿的保险守护家人。
投保险种:国寿鸿
10 训练猝死 159万赔付告慰军人之家 赔付金额:1594500元投保险种:国寿鸿丰
2008年6月,客户赵某由其妻子为其在当地银行投保《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2009年10月19日,妻子向中国人寿寿险广东省分公司申请理赔称,被保险人于2009年9月27日因鼻咽癌治疗无效死亡。
接到报案后,广东省分公司理赔人员立即致电家属,表达了公司的深切慰问。同时了解到被保险人于2008年12月患上鼻咽癌,一直在广州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二一医院进行化疗治疗,由于癌症已转移到肝、骨等全身多个部位,于2009年9月27日治疗无效在家中身故。随后,调查人员随即前往相关医院调取被保险人的住院病历,确认了被保险人患病身故的事实。
2009年6月25日清晨雨后,陈某在所住小区的河边晨练时,不慎失足跌入河中溺水死亡。公司接到理赔申请,予以核实后,立即根据条款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877500元。该案的及时处理和赔付,体现了公司“托付国寿、理赔无忧”的承诺,
接到报案后,中国人寿寿险安徽省分公司立即开通理赔通道,为这名军人的父亲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594500元。当客户拿到理赔金时,握住理赔人员的手连连感谢!
案件。
12 220万重大疾病保险金赔付案
公司赔付了200万元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身故保险金额为35000元。
2011年3月,麻先生被确诊为恶性肿瘤,向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中国人寿经核实审批,及时做出处理意见,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20万元,并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1579240元,并继续享受我公司给予的104万元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麻先生曾于2002年投保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一份,基本保险金额4万元,2004年投保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一份,基本保险金额12万元,2009年投保康宁终身保险(2007修订版)一份,基本保险金额100万元。
2010年12月8日,刘先生发生交通事故身故。2011年1月17日,受益人向中国人寿提出理赔申请,1月19日呈报总公司后顺利通过审批,当日死亡保险金
2133400元转入受益人账户。该笔理赔给付为我公司发展史单笔最大个人保险理赔
14 百万保险保障彰显保险真谛
被保险人邱先生先后在中国人寿投保了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康宁终身保险、国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和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累计缴费543470元,累计保险金额163万。2011年10月20日,邱先生发生交通事故身故。 公司第一时间开通大额理赔绿色通道,不到3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处理,给付邱先生家人1631220元保险理赔金。
2011年8月,田先生妻子正式向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虽然事隔近两年,但客户家属提及此事仍然难掩内心悲痛。为减少其家属等待时间,公司受理客户资料后及时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了解。经走访相关部门了解事故性质并确定出险情况属实后,
11 被保险人刘先生于2000年9月10日在中国人寿投保一份康宁终身保险,基本保险金额32800元;2010年3月5日、3月11日分别投保了一份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合计200万元;2010年5月15日又投保了一份国寿综合
13 200万短期意外险赔付案
被保险人田先生于2009年6月至2009年8月先后在中国人寿投保国寿安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额累计200万元。2009年9月21日,田先生发生车祸当场死亡。
15:交通事故案件
被保险人潘先生,于2011年3月26日投保了10份“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保额35万元;2006年3月22日投保了“国寿康宁终身保险”,风险保额30万元;2010年7月31日投保了“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风险保额11704元。 2011年7月1日,潘先生因车祸身故。中国人寿接到客户报案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在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前提下,于2011年9月30日将661704元身故保险金转入潘先生法定继承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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