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养老院委托经营协议】
“”托管经营管理合作协议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北京长阳普乐园爱心养老院
本着公平公正及自愿的原则,甲方自愿授权委托乙方代为经营管理甲方全资建设的“”。为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合作方式,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总则:
1.1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公司(机构)全资建设的“”指定全权委托经营管理人。
1.2甲乙双方相互提供相关政府机关签发的法律经营许可证明,协议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第二条、托管标的:
2.1本协议项下托管标的养老机构的名称为: “ ”。甲方和乙方共同商议在此标的机构挂“”。名称。 项目背景明细:。
2.2本协议甲方和乙方约定:乙方在受委托管理期内发生的各项运营费用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由甲方承担。财务由甲方监管,根据确认的工作计划及财务预算,按月拨付经费,除正常的运营费用外,双方协议议定,甲方按年向乙方支付“”品牌使用费万元。 第三条、托管经营期限:
3.1合作时间为2015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协议期满以后,若甲方继续续签,本协议中则甲方和乙方继续本协议,甲方不得在向第三人私自签订排他性的托管协议。
3.2双方不得利用一切非法手段强迫对方中止本协议期限。否则,另一方有权以此标的资产的双倍率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第四条、双方权益: 第一部分:权属明确。
4.1.1双方合作是基于代为托管经营管理的合作,不涉及双方股份产权合作。乙方在此基地没有产权或股份。乙方代为托管经营期间,产权隶属关系保持不变,固定资产依法为投资建设方所有。
4.1.2托管标的所涉及到基于政府政策、养老建设规范标准要求、消防安全等设施设备完善与否,公安、治安,是否存在债务债权纠纷,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若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4.1.3乙方在此基地行使的是代为托管经营管理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在此基地的日常经营管理权。乙方书面授权在此基地挂牌“”品牌铭牌或标识,甲方同意在乙方的企业官方网站上乙方进行在相关一切媒体上对外进行公示、营销宣传。
4.1.4双方确定以政府制定的财务标准作为唯一合法专有账户进行资金存取。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动用营收资金。 第二部分:日常运营管理服务。
本协议托管经营期限内,乙方全面负责甲方养老机构的经营、管理(或业务)。具体包括:
4.2.1根据运营需要,全权组建经营管理团队,拟订、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
4.2.2拟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拟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2.2自行组建的团队进行日常全权经营管理; 4.2.3自行组建的团队进行营销推广服务;
4.2.4自行组建的团队为甲方受托标的提升入住率。 第五条、结算方式: 1. 管理团队费用:
1) 在协议期限内,由乙方组建的管理团队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及运营费用均由甲 方按月支付。
2) 乙方获得的管理费。乙方从甲方处按月以入住老人利润总额的40%比例获取管理费。甲方在每月的五日支付给乙方。 2. 盈利后六四分成模式:
1) 未来盈利后,甲方获得60%的盈利分成。 2) 未来盈利后,乙方获得40%的盈利分成。 第六条、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6.1.1积极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协助乙方办理各种手续;乙方需要引进人才时,甲方应积极协助办理各种手续。
6.1.2甲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条款即时间执行分成。如因任何一方原因每次费用支付超过期限5天,乙方有权停止一切服务,直至甲方付清欠款为止。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负责。
6.1.3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日常的经营管理权。甲方有行使所委托项目的监控,以确保正常合法运营的质量。甲方承担合作托管期间经营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6.1.4甲方在合作中,知悉乙方的相关销售策划、日常经营管理体系、技术资料等需保密之信息,甲方不得对第三方泄露,否则,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1.5乙方代管期间,有义务就全院消防安全及设施设备向甲方提出整改意见。甲方有义务根据意见进行整改。若因为甲方不进行整改而使得设施设备不当造成的老人伤害、消防安全等则由甲方负责。 2.乙方责任
6.2.1本合同期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交有关项目的广告资料、市场资讯、营销简报、登记资料、有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明等;乙方提供的文字、图片等资料必须合法和真实,如因资料有夸大、不实以及构成对他人的侵权等,责任由甲方承担。
6.2.2乙方必须组建经营管理团队进行日常经营管理,由管理人员、护理、后勤等部门人员组成,以严谨、认真、专业态度和方法为行使日常经营管理。
6.2.3乙方日常经营管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否则由乙方承担责任,但因甲方的原因导致对第三方的侵权责任除外。 第七条、知识产权:
7.1.1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形成的管理制度、营销推广、创意、设计、作品等知识产权成果归乙方所有。
7.1.2乙方授权在此基地项目挂牌“”品牌,品牌授权时间截止以本签约合同履行的时间截止为准,甲方不得在除此以外任一的地方使用作为独立法人主体的“”商标品牌及与快乐谷经营相关的产业,甲方也不得在此合同中,再行把快乐谷品牌的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
第八条、保密条款:
双方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属于对方核心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责任,未经双方许可,不得向他方披露该核心商业秘密,在披露给对方时已为公众所知的或对方从不负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获知的或
法律法规要求对方披露的商业秘密除外。本条的效力不因本合同终止而终止。
第九条、双方权益和义务: 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1 有权对乙方的托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在双方合作期间内,乙方如严重违反了本协议的相关条款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致使合同已无法实现,或者使合同已实质上难以履行,以及有明确
证据证明乙方的行为损害了甲方的名誉,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8.1.2不得非法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8.1.3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8.1.4负责办理本协议项下公司托管事宜的审批手续,确保乙方托管经营合法、有效。
8.1.5 按照本协议约定协助乙方组织、协调有关托管经营工作。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2.1 及时接受甲方托管的各项资产、财务、生产生活资料等;
8.2.2 在双方合作期间内,甲方如严重违反了本协议的相关条款或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致使合同已无法实现,或者使合同已实质上难以履行,以及有明确证据证明甲方的行为损害了乙方的名誉,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8.2.3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组织、实施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 8.2.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公司名义贷款、提供担保,不得以出租、出借、赠与、转让、质押、抵押等任何方式处分公司财产。 第十条、 托管事项的交接 :
10.1.1本协议生效后日内,甲方负责拟订企业托管移交清单,向乙方移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章及其它印鉴、银行帐号、管理文件、人事档案、业务档案、技术资料、财务账册、资产凭证等全部公司经营管理资料。
10.1.2企业移交工作完成后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对企业托管移交清单进行签章确认后,视为乙方实际接管公司。
10.1.3 乙方托管经营期满前日内,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委托专业机构对公司进行财务审计。甲、乙双方依据专业机构的审计报告制定移交方案。
10.1.4托管经营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企业托管经营终结确认书》,乙方结束并退出对公司的托管经营。
第十一条、债权债务处理:
11.1 .1根据《公司债务处置方案》,乙方接管前和接管经营后的债务由甲方自行承担。 11.1.2托管经营期间,甲乙双方均无权处置托管标的物。
第十二条、公司劳动、人事管理:
12.1.1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决定公司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 12.1.2 乙方应依法进行劳动、人事管理,有权自行解聘员工和人事独立管理。 第十三条、重大事项的通知:
【篇二:养老院委托经营协议 (1000字)】
“”托管经营管理合作协议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北京长阳普乐园爱心养老院
本着公平公正及自愿的原则,甲方自愿授权委托乙方代为经营管理甲方全资建设的“”。为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合作方式,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总则:
1.1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公司(机构)全资建设的“”指定全权委托经营管理人。
1.2甲乙双方相互提供相关政府机关签发的法律经营许可证明,协议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第二条、托管标的:
2.1本协议项下托管标的养老机构的名称为: “ ”。甲方和乙方共同商议在此标的机构挂“”。名称。 项目背景明细:。
2.2本协议甲方和乙方约定:乙方在受委托管理期内发生的各项运营费用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由甲方承担。财务由甲方监管,根据确认的工作计划及财务预算,按月拨付经费,除正常的运营费用外,双方协议议定,甲方按年向乙方支付“”品牌使用费万元。 第三条、托管经营期限:
3.1合作时间为2015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协议期满以后,若甲方继续续签,本协议中则甲方和乙方继续本协议
,甲方不得在向第三人私自签订排他性的托管协议。
3.2双方不得利用一切非法手段强迫对方中止本协议期限。否则,另一方有权以此标的资产的双倍率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第四条、双方权益:
第一部分:权属明确。4.1.1双方合作是基于代为托管经营管理的合作,不涉及双方股份产权合作。乙方在此基地没有产权或股份。乙方代为托管经营期间,产权隶属关系保持不变,固定资产依法为投资建设方所有。
4.1.2托管标的所涉及到基于政府政策、养老建设规范标准要求、消防安全等设施设备完善与否,公安、治安,是否存在债务债权纠纷,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若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4.1.3乙方在此基地行使的是代为托管经营管理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在此基地的日常经营管理权。乙方书面授权在此基地挂牌“”品牌铭牌或标识,甲方同意在乙方的企业官方网站上乙方进行在相关一切媒体上对外进行公示、营销宣传。
4.1.4双方确定以政府制定的财务标准作为唯一合法专有账户进行资金存取。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动用营收资金。 第二部分:日常运营管理服务。
本协议托管经营期限内,乙方全面负责甲方养老机构的经营、管理(或业务)。具体包括:
4.2.1根据运营需要,全权组建经营管理团队,拟订、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
4.2.2拟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拟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2.2自行组建的团队进行日常全权经营管理; 4.2.3自行组建的团队进行营销推广服务;
4.2.4自行组建的团队为甲方受托标的提升入住率。 第五条、结算方式: 1. 管理团队费用:
1) 在协议期限内,由乙方组建的管理团队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及运营费用均由甲 方按月支付。
2) 乙方获得的管理费。乙方从甲方处按月以入住老人利润总额的40%比例获取管理费。甲方在每月的五日支付给乙方。 2. 盈利后六四分成模式:
1) 未来盈利后,甲方获得60%的盈利分成。
2) 未来盈利后,乙方获得40%的盈利分成。第六条、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6.1.1积极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协助乙方办理各种手续;乙方需要引进人才时,甲方应积极协助办理各种手续。
6.1.2甲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条款即时间执行分成。如因任何一方原因每次费用支付超过期限5天,乙方有权停止一切服务,直至甲方付清欠款为止。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负责。
6.1.3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日常的经营管理权。甲方有行使所委托项目的监控,以确保正常合法运营的质量。甲方承担合作托管期间经营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6.1.4甲方在合作中,知悉乙方的相关销售策划、日常经营管理体系、技术资料等需保密之信息,甲方不得对第三方泄露,否则,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1.5乙方代管期间,有义务就全院消防安全及设施设备向甲方提出整改意见。甲方有义务根据意见进行整改。若因为甲方不进行整改而使得设施设备不当造成的老人伤害、消防安全等则由甲方负责。 2.乙方责任
6.2.1本合同期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交有关项目的广告资料、市场资讯、营销简报、登记资料、有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明等;乙方提供的文字、图片等资料必须合法和真实,如因资料有夸大、不实以及构成对他人的侵权等,责任由甲方承担。
6.2.2乙方必须组建经营管理团队进行日常经营管理,由管理人员、护理、后勤等部门人员组成,以严谨、认真、专业态度和方法为行使日常经营管理。
6.2.3乙方日常经营管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否则由乙方承担责任,但因甲方的原因导致对第三方的侵权责任除外。
第七条、知识产权:7.1.1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形成的管理制度、营销推广、创意、设计、作品等知识产权成果归乙方所有。
7.1.2乙方授权在此基地项目挂牌“”品牌,品牌授权时间截止以本签约合同履行的时间截止为准,甲方不得在除此以外任一的地方使用作为独立法人主体的“”商标品牌及与快乐谷经营相关的产业,甲方也不得在此合同中,再行把快乐谷品牌的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
第八条、保密条款:
双方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属于对方核心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责任,未经双方许可,不得向他方披露该核心商业秘密,在披露给
对方时已为公众所知的或对方从不负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获知的或法律法规要求对方披露的商业秘密除外。本条的效力不因本合同终止而终止。
第九条、双方权益和义务: 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1 有权对乙方的托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在双方合作期间内,乙方如严重违反了本协议的相关条款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致使合同已无法实现,或者使合同已实质上难以履行,以及有明确
证据证明乙方的行为损害了甲方的名誉,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8.1.2不得非法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8.1.3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8.1.4负责办理本协议项下公司托管事宜的审批手续,确保乙方托管经营合法、有效。
8.1.5 按照本协议约定协助乙方组织、协调有关托管经营工作。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2.1 及时接受甲方托管的各项资产、财务、生产生活资料等;
8.2.2 在双方合作期间内,甲方如严重违反了本协议的相关条款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致使合同已无法实现,或者使合同已实质上难以履行,以及有明确证据证明甲方的行为损害了乙方的名誉,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8.2.3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组织、实施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 8.2.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公司名义贷款、提供担保,不得以出租、出借、赠与、转让、质押、抵押等任何方式处分公司财产。 第十条、 托管事项的交接 :
10.1.1本协议生效后日内,甲方负责拟订企业托管移交清单,向乙方移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章及其它印鉴、银行帐号、管理文件、人事档案、业务档案、技术资料、财务账册、资产凭证等全部公司经营管理资料。
10.1.2企业移交工作完成后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对企业托管移交清单进行签章确认后,视为乙方实际接管公司。
10.1.3 乙方托管经营期满前日内,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委托专业机构对公司进行财务审计。甲、乙双方依据专业机构的审计报告制定移交方案。
10.1.4托管经营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企业托管经营终结确认书》,乙方结束并退出对公司的托管经营。
第十一条、债权债务处理:
11.1 .1根据《公司债务处置方案》,乙方接管前和接管经营后的债务由甲方自行承担。 11.1.2托管经营期间,甲乙双方均无权处置托管标的物。
第十二条、公司劳动、人事管理:
12.1.1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决定公司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 12.1.2 乙方应依法进行劳动、人事管理,有权自行解聘员工和人事独立管理。 第十三条、重大事项的通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3.1.1双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
13.1.2双方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股东变动。
13.1.3双方发生改制、重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13.1.4双方被宣告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情形影响乙方实施托管经营的,甲方应当妥善落实本协议项下托管经营责任并向乙方提交具体方案。 第十四条、双方的陈述和声明: 1. 甲方的陈述和声明:
14.1.1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遗漏、虚假、误导性陈述。
14.1.2本协议项下的托管经营已经获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乙方依据本协议享有的托管经营权真实、合法、有效。
14.1.3甲方保证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2. 乙方的陈述和声明:
14.2.1 乙方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乙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的所有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和外部的批准和授权。 14.2.2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遗漏、虚假、误导性陈述。 14.2.3 乙方保证在托管经营期内忠实、勤勉的履行本协议项下托管经营义务。
14.2.4 本协议项下乙方的一切义务对其继承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及上级单位任何指令的影响。 第十五条、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须签署书面协议。
1.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5.1.1乙方擅自处置标的资产或以公司名义贷款、提供担保的。 15.1.2部分或全部将标的交由另外不相干的公司托管经营的。
15.1.3乙方被宣告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15.1.4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2.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5.2.1甲方逾期30日以上未将公司交付乙方托管经营。 15.2.2甲方逾期15日以上未足额支付乙方所得费用。
15.2.3 甲方被宣告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15.2.4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
15.2.5甲方擅自处置标的资产或以标的名义贷款、提供担保的。部分或全部将标的交由另外不相干的公司托管经营的。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6.1.1 甲方逾期未将公司交由乙方托管经营的,应当按照逾期托管费用总额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6.1.2甲方逾期未支付乙方其他费用的,应当按照逾期费用的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由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十八条、附则:
18.1.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1.2本合同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8.1.3本协议任何条款或任何部分的无效或不
可强制执行,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它条款或部分的效力或可强制执行性。
18.1.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18.1.5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联合签字盖公章后即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签字:法定代表签字: 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身份证号:经办人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字日期:签字日期:
【篇三:养老院承包经营合同】
承包经营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发包方:
承包方: 北京长阳普乐园爱心养老院
发包方与承包方经协商一致,现将发包方养老院的经营管理权在本合同期限内发包给承包方以供经营,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承包经营期间,养老院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财政,税收渠道不变。
第二条?承包经营期间,承包方必须在养老院的法定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以本养老院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准)。
第三条?承包经营的期限为20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年月 日止。 第四条?承包经营的方式为:发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将养老院的经营管理权提供给承包方,承包方为此每年支付给发包方人民币 万元,并且每五年递增20%。除第一笔款项在合同签订时支付外,该笔款项于以后每年的12月5日之前付清。 ??第五条 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当日应向发包方交纳_________(大写元整)的履约保证金担保合同的正常履行,如果承包方在两年内不能继续正常履行的,该笔款项不予退还。
合同正常履行后,履约保证金作为以下用途: 1、医疗责任赔付。
2、在承包期内发生因工资、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的,经法律裁决后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3、承包经营期间,因承包方违反法律法规所造成的罚款。
4、承包经营期间,因其它民事纠纷、法律文书确定由养老院承担的费用。 合同期满或本合同因发包方要求终止或双方协商终止时,发包方应一次性将保证金退还给承包方。
第六条 出现第五条第二款情况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承担赔偿责任,承包
方应及时支付。情况紧急或承包方不支付的,发包方应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先行从保证金中支付。
保证金的数额以拾万元为基数,一次性交清。若发生理赔造成实际数额减少的,承包方应在减少的当月向发包方补齐。若因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调整造成理赔数额增高的,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适当合理增加履约保证金。
第七条?承包经营期间,承包方的代表人( )作为养老院的院长,行使章程中规定的院长职权。
第八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对本养老院享有自主、独立的的经营权。 具体权利如下:
1、有权聘任副院长和各部门主任,组成本公司的领导机构,并报法人备案,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告解散。所有聘任领导的劳动关系由承包方安置。 ??2、有权决定公司的机构设置,制定规章制度,人事聘用、任免和奖惩。 ??3、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和资产。
第九条?承包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应得的合法收入。
第十条?承包方有权在承包期内使用公司公章、合同章、支票、账号、发票等财务凭证。
第十一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应尽义务如下:
1、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等。 2、在承包期间,应保证公司各项资产的完好(合理损耗除外)。 3、不得以“养老院”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不得以发包方财产设定担保行为。否则,发包方有权行使撤消权,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4、以“养老院”进行的融资应经过承包方同意,待双方就责任分担达成协议后,方可实施。否则,承包方应以个人所有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承包期间,“养老院”的名称和任何“知识产权”不得由承包方或个人持有,并不得对外转让。转移到个人名下的,发包方有权收回;对外转让的,无效。
6、最终承担承包期间,给养老院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承包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和其他诚
信经营义务及养老院的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发包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维护养老院的利益不受损害。
2、有权监督本养老院的业务范围,撤销超过业务范围的经营事项。
3、对本养老院有财务监督权,可以随时进行财务查账,一切财务人员必须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发包方的义务如下:
1、(除第十一条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承包方的经营权。 2、必须按本合同规定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3、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中应由发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十五条?承包方的收入计算方法:除合同中约定的应交纳的承包费用和政府应收税费外,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的所有利润均由承包方享有。
第十六条?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承包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七条?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与本合同签订时相比,发生重大变更,发包、承包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本合同。 ??第十八条?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扰承包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包方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或使承包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承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须发包,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期满,发包、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期满三十日以前,承包方应接受发包方派出的审计机构对其承包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双方代表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承包方及聘任领导方可离职。
第二十二条?发包,承包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负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二十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承包方对养老院的投资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承包方如发生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则由承包方或其法定承继人,另行指派承包经营者。经发包方认定,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在签订本合同时,发包方应将公司所有资产及债权债务状况编制成册,双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期满后,如本养老院承包经营,且承包方履行本合同情况良好,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再承包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在整个承包期间,承包方应为其所管理的或接手的“养老院资产”投保财产险,使所承包的“养老院”不受各种性质的风险和损害。投保金额应从承包方的年收益中,单项列支,专款专用。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少于任意一个保险单上所需的最低金额。 此外,发包方应同意按照承包方所提出的险种及金额,尽可能投保其他或附加的保险。
第二十八条 “财产险”获赔款归“养老院”所有。若发生的事件未作保险,或虽在保险范围之内,但保险获赔额不足以支付各种外来权利要求、索赔、诉讼、损失责任等支出时,该项损失或不足的部分由承包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承包方可在经营费用中,支付与业务相关的“第三者责任险”。此保险针对所有与养老院经营有关的,可能在世界上任何地点提出的由于在养老院内发生的事件或养老院员工在进行业务时引致的人身损害、死亡或对第三者财产的损害,而产生的一切索赔。 第三十条 承包经营期间,承包方以“养老院”名义再建的房屋或物业等,归入养老院的固定资产。待承包期满后,由双方协商评估议价解决。在承包经营期间如遇拆迁的,承包方再建的房屋或物业的拆迁所得,由发包方和承包方按3:7比例分享。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适用中国大陆地区法律,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双方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适用该会现行有效的简易程序进行裁决。仲裁效力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的效力及于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两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
件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以本合同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由双方于 年【 】月【 】日,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为签署部分,无正文) 发包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承包方: 保证人: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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