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字[2010]538号
关于调整和完善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
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08年我市制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市财政局财预〔2008〕455 号)已于2009年底到期。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承接产业转移政策环境,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的节约率和贡献率,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予以调整和完善。具体规定如下: 一、奖励对象
市区工业企业、物流企业;其中,下列企业不列入奖励对象:
(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等级全部为一级的企业;
(二)未能达到政策规定标准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和未能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企业; (三)非法人企业机构;
(四)年末有城镇土地使用税欠缴的企业及两年内有偷、逃、抗、骗税行为的企业;
(五)所占用的土地未依法取得(包括未完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一)对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4万元(含4万元)至5万元的企业,按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收额的50%给予奖励; (二)对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5万元(含5万元)至6万元的企业,按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收额的70%给予奖励; (三)对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6万元(含6万元) 至10万元的企业,按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收额的90%给予奖励;
(四)对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收额的100%给予奖励。 三、奖励政策期限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暂定三年。 四、办理程序
(一)申报:相关企业根据本通知规定,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审核:市财政局收到企业申请后,会同市经信委、环保、国税、地税、国土资源等部门按政策规定进行审核。
(三)奖励资金拨付:经审核确认后,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 五、其它
(一)本通知所指亩均年度税收贡献,指企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净入库税收收入之和(当年实际入库税收减去当年退库税收)与企业土地证载面积之比。 (二)本通知计算奖励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收额为企业足额缴纳当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包括补交以前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企业占用土地税额等级既有一级土地,又有二级或其他级别的土地,在计算亩均土地年度税收贡献时,按企业总的实际净入库税收收入数和总占用土地面积计算。计算奖励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收额按占用土地税额等级为二级及其他级别土地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
(四)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已享受其它补助政策的,按从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五)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市区的新办企业用地或老企业新项目用地,自用地年度起,履行投资协议约定的,前三年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年先奖励70%,第四年亩均税收贡献达到以上标准的,对企业前三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0%部分按上述奖励比例一次性奖励企业。
(六)申报时间:相关企业于次年3月底前申报,财政部门于4月底前审核拨付奖励资金。
(七)市财政局负责在每年奖励政策兑现后,将各区企业政策兑现情况抄告相关区政府。
六、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市区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继续按市财政局、经信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财预【2008】455号文件执行。
七、本奖励政策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三县可参照本通知制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 附:企业申报材料目录
1、芜湖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申报表;
2、企业年度税收缴款书复印件或税务部门税收收入证明; 3、企业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芜湖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申报表
企业名称(盖章) 年度实际净入库税收合计(元) 证载土地面积(平计税土地等级 方米) 合计 亩均税收(万元) 奖励金额(万 元) 经信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环保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国税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盖章): 地税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国土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大写 奖励比例(%) (平方米) (元/平方米) 税(元) 税(元) 计税面积城镇土地税额标准应缴城镇土地使用实缴城镇土地使用 其中:国税(元) 地税(元) 其它税收(元) 年 度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金额(万 元) 大写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