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园教职工电动车的管理,给教职工电动车的充电提供方便,确保充电安全,我园本着以人为本,保障教职工安全的宗旨,特制定本规定。 1、本车库只限本园教职工上下班车辆停放及充电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须报告后勤组长,经同意后方可使用。
2、充电人员对充电器插头至连接车体线路、车体本身和充电过程负全责。 3、本车库充电处只限电瓶车充电。充电人员不得更改线路和开关,若因更改线路、插座和开关,私接插座以及一座多充现象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园所及他人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的由车辆所属职工自行负责。
4、电瓶车按规定充电时间停放充电。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电瓶车尽量不放置在充电位置,以方便其它电瓶车充电。
5、充电处的供电时间为:工作日上午。中午11时由日班门卫负责拔除充电车辆插头,停止充电。
6、教职工在电瓶车充电前应进行安全状态确认,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坚持做到多闻、多看、防止线路过热或短路引起火灾及人身伤害事故。日班门卫、安全员应重视日常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当即处理,无法当场解决的问题应向领导汇报。
7、充电器应保证散热正常,禁止将衣物、塑料制品、易燃易爆等物品与正在充电的充电器接触。
2018.1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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