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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补贴

2022-02-08 来源:意榕旅游网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查阅“税务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3年07月25日发布)。

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一、在计算税款时,可以扣除以下两项:

1、我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

2、解除劳动合同的上一个月个人负担的社保费。

二、在扣除上述两项内容后的计算办法:

1、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假设您的工龄为30年,应按12年计算)进行平均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如果商数减去解除劳动合同的上一个月个人负担的社保费后,小于厦门市目前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则无需纳税。反之,则按以下公式计算:具体的

计算公式=[(A—B—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工作年限 其中:A=(取得的补偿金—我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工作年限 B=取得补偿金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上月,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的由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备注:上述公式中出现的两个“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申报个税时,税目为“工资薪金”,应税项目为“解除合同一次性补偿金”。当月工资申报个税税目为“工资薪金”应税项目按“正常月薪收入”税目计算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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